法律论文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保护与不利处境改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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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保护与不利处境改善 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保护与不利处境改善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保护与不利处境改善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保护与不利处境改善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弃孤儿童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特定的生活经验和个人因素、同一性形成中的问题以及社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使弃孤儿童的处境不利。为了改善弃孤儿童的不

2、利处境,可以从四方面保护其教育权利:弃孤残儿童建立澄清价值,保障弃孤儿童的教育权;调查研究,理解弃孤儿童的教育需求;行动策略,提供合适的康复和教育;政策支持,创设公平的教育机会。关键词 弃孤儿童;教育权;保护;不利处境;改善中图分类号 D917.6文献标识码 A一、引言弃孤儿童(Abandoned/orphaned children)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中,弃儿是被亲生父母遗弃或寻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孤儿是父母因故去世的儿童。他们中的大多数患有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残疾,如智力落后、肢体残疾、听力障碍、躯体疾病等。一些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福利机构收养弃孤儿童中的残疾比例很高,有些儿童福利院甚至超

3、过90%。正是因为很多弃孤儿童有不同程度的残疾,所以经常被称作“孤残儿童”(Disabled orphan)。孤残儿童因为“孤”,他们同任何其他正常孩子一样需要家庭温暖;因为“残”,需要特殊照顾和特殊教育。为了满足孤残儿童的特殊需要,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一方面,尽早回归主流社会,就需要改善其生活环境,帮助他们找回失去的亲情;另一方面,满足其特殊教育和康复的需要,改善残疾给儿童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提高他们社会适应能力,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弃孤儿童的相对比例虽然很小,但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值得关注。目前,我国弃孤儿童安置或照料模式呈现多元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照料模式主要有:(

4、1)社区照料;(2)机构照料,包括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民间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如民办非企业);(3)国内外收养;(4)家庭寄养(Foster care) ;(5)其他,如SOS村、寄养之家(Foster home)。其中,家庭寄养近十年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孤残儿童照料的重要模式之一。近年,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加快了改革和发展,坚持儿童优先,注重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以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为中心,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地方发展水平的弃孤儿童照料模式。从保障弃孤儿童的权利的角度来看,我国儿童福利事业领域发展的努力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1)重视儿童的权利保护;(2)鼓励和推广弃孤儿童照料的新模

5、式;(3)积极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儿童照料。在国家十一规划中明确提出“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家庭寄养经费投入和艾滋孤儿救助机制”。二、弃孤儿童的不利处境我们也注意到,弃孤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因为其特殊性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不利于其发展和融入社会的不利处境。弃孤儿童的不利处境改善离不开教育权利的保护。儿童的不利处境既有绝对意义上的不利处境,如客观条件所致,又有相对意义上的不利处境,往往是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没有享受应有的社会资源,或者社会资源分配时忽视了他们的需要。相对意义上的不利处境更容易被忽视。对弃孤儿童来说,造成绝对不利处境的一些客观条件包括:不良的早期经验、个人残疾、

6、隔离式的机构生活、社会歧视。另一方面,儿童因为一些客观条件造成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导致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具体而言,弃孤儿童的不利处境表现在三个方面:(一)特定生活经验和个人因素造成的不利处境儿童期的生活经验在一个人的毕生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早期的不良生活经验,如亲子分离、母爱剥夺、生理性挫折、角色混乱、忽视、虐待等,是精神卫生和精神疾病的关键,对人的心理发展产生持久的影响。因遗弃或父母去世,造成儿童过早失去父母的关爱,这对一个儿童来说都是创伤性经历。早期的创伤经历可能会阻碍儿童日后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等健康心理的发展。如果儿童较长时间生活在隔离式机构中,受到的心理损伤不易得到及时恢复。如

7、果能尽快改善生活环境,通过收养进入家庭建立法定的亲子关系,或者通过寄养进入家庭建立替代性的亲子关系,就可能以新的依恋关系弥补心理创伤。当然,儿童的早期心理创伤恢复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支持甚至是专门的治疗。那些在出生后不久或幼年丧失父母照料的儿童很早就进入福利机构生活。福利机构的照料让弃孤儿童接受“养、治、教”,但早期的隔离式机构生活也可能使儿童缺乏与普通同伴交往的机会,不利于弃孤儿童的社会化,以致青少年和成年以后在融入主流社会生活的进程中遇到困难。此外,个人的残疾或发育延迟给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不利。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健康的、活泼的、聪明的,但总是有一些孩子可能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

8、出现残疾或发育延迟状况,产生特殊教育需要。由于弃孤儿童的家族史、出生史等资料的欠缺,导致其特殊需要难以被早期发现和诊断,以至早期干预或教育的延迟,错过特殊儿童发展的最佳时期。我国特殊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均衡,落后地区和农村较发达地区和城市缺乏。残疾的弃孤儿童大部分寄养在农村地区,他们的康复和特殊教育需要可能无法得到满足。许多儿童福利机构注意到这个问题,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为弃孤残儿童提供康复和特殊教育。(二)同一性形成中的问题造成的不利处境同一性(Identity),也称身份感,是一种关于自己是谁、在社会上应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将来准备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怎样努力成为理想中的人等一系列的感觉。一个人通常

9、要到青春期后才能形成稳定的同一性。同一性反映了人格发展的连续性、成熟性和统合感。Erikson认为自我同一性形成的过程就是人格形成的过程,自我同一性的形成标志着健康人格应具有的自我品质:希望、自我控制与意志、生活指向与目的、能力、忠诚、爱、关心和智慧。同一性包含了儿童期技能、信念和自居作用综合而成的具有一贯性的独特整体,为青少年提供了对过去的连续感和未来的方向感。青少年如果不能顺利形成稳定的同一性,可能产生角色混乱,不了解自己的过去,对未来充满不确定感。弃孤儿童在形成自我同一性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利因素:(1)他们不了解自己的家庭渊源,无从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谁,来自哪里;(2)过去的经历和记忆保持

10、不完整。早期的集体生活可能是很多儿童对于自己的童年经历和记忆显得模糊,但其影响有很深远;(3)因为自己的身份而受到歧视。弃孤儿童因为失去父母,可能遭到同伴的歧视和拒绝;(4)机构生活难以让每个儿童对特定照料者形成依恋,实际上机构内的照料者还存在一定的流动性;(5)寄养的短期性或长期性对儿童身份感造成影响。家庭寄养仍然是一种暂时性的替代亲子关系,虽然有助于儿童发展依恋关系和促进社会交往,但寄养时间的不确定性也给儿童的同一性形成造成波动。(三)社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造成的不利处境不利的环境和个人因素可能使弃孤儿童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相对的不利处境。这些因素包括:(1)巨大个体差异使不同儿童

11、从机构或家庭照料中的获益存在差异;(2)照料质量、康复和教育程度直接影响儿童的发展程度;(3)家庭寄养作为一种替代性家庭照料模式,不同的寄养家庭给儿童提供的机会存在差异,儿童在寄养家庭的社会化进程也不同;(4)歧视或不公平的教育机会让弃孤儿童的发展受到限制。三、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保护对策针对弃孤儿童成长中的不利处境,我们期望社会福利为他们提供的照料、治疗和教育等服务,可以改变他们的不利处境,让他们与一般儿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可预期的未来能回归主流社 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保护与不利处境改善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保护与不利处境改善是篇质量较高的学

12、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保护与不利处境改善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会,都有机会过上一种正常的家庭生活。为了改善其孤儿童的不利处境,我们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基于教育对儿童发展的积极影响的角度,我们重点讨论如何保护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确保他们都能得到个别化的教育,为他们创造改善不利处境的主观条件。 (一)澄清价值:保障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的经验,

13、提出“养、治、教”的照料模式,将教育作为儿童福利服务的重要内容。儿童福利机构为弃孤儿童提供的养育、治疗和教育,实际上保障了儿童的生存、保护、教育(发展)的权利。随着时代变迁,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弃孤儿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大部分是残疾儿童,这给儿童照料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许多儿童需要接受康复和特殊教育。与我国基础教育的其他领域相比,特殊教育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有关的教育资源(包括学校、师资、经费、教育方法等)还不充分,这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弃孤(残)儿童的特殊教育。但是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忽视弃孤(残)儿童的教育权利。事实上,教育与孤残儿童的发展已经得到国内的实际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而

14、且在政府的工作规划中得到体现。要改善弃孤儿童的不利处境,在生存权和保护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发展权或教育权的保障尤其重要,当然,弃孤儿童还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我们需要在以下方面,认识到弃孤儿童教育权保护的重要性:(1)弃孤儿童与所有其他儿童一样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2)不仅要认识到他们的教育权,还有享有公平教育的机会;(3)康复和教育要以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为本;(4)弃孤儿童的个别差异巨大,需要因材施教。(二)调查研究:理解弃孤儿童的教育需求提供满足弃孤儿童发展需要的教育,首先需要深入调查,了解寄养弃孤残儿童的发展特征和教育需求,制订康复和教育对策。一方面,通过全面调查可以了解孤残儿童教育

15、的现状,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依据。国内已经在这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更深入和全面的调查工作需要尽快展开。另一方面,通过儿童评估,理解孤残儿童的发展特征,确定教育方案。但是,评估弃孤残儿童的康复或特殊教育需要至少面临两个困难:(1)不了解弃孤儿童的家族史和成长史;(2)被遗弃或父母去世给儿童造成的创伤程度、表现、持续时间、预后等方面的评估很困难。(三)行动策略:提供合适的康复和教育目前我国福利机构中生活的健康儿童的早期教育、义务教育以及义务后教育状况良好。但是我国福利机构中的健康儿童数量很少,许多儿童在进入福利机构时,已经罹患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严重,甚至严重的躯体疾病,而且多发生在他们生命的早期

16、。因此,在行动策略方面,应该重点关注如何为这些特殊儿童提供合适的合适的康复和教育首先,我们需要关注弃孤儿童的早期特殊需要,发现、筛选和诊断儿童早期的一些常见障碍或残疾的征候,敏锐地觉察或判断儿童存在的特殊需要,为他们提供及时的早期干预。其次,就近入学,平等享受所在社区的教育资源。弃孤儿童进入社区的普通或特殊学校接受教育既体现教育的公平性,也为弃孤儿童提供了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第三,提供替代性的康复和教育措施。针对农村地区的康复和教育资源缺乏的实际情况,北京、上海、乌鲁木齐、昆明、青岛等地的一些儿童福利院在寄养孤残儿童集中的农村社区设立了康复中心,有效地解决了寄养儿童的康复问题。通过在普通学

17、校的普通班级随班就读的方法,在农村地区寄养的孤残儿童入学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此外,根据寄养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孤残儿童就地接受基本的劳动或职业技能训练,可以为其成年后的生活作准备。(四)公共政策:创设公平的教育机会国家有关部委曾经联合出台文件,以解决福利院的弃孤(残)儿童就近入学的困难,但效果不佳,最近两年入学率有较大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一直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十一五期间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数量普及和质量提高仍将是重点。弃孤儿童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和教育不仅令人满意。虽然有政策支持,但教育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是限制孤残儿童入学率低的主要原因。我们曾经做过调查,农村寄养的残疾儿

18、童入学率远低于城市寄养的儿童(城市寄养存在各种限制,发展很慢,规模很小),而且农村的特殊教育资源本身就缺乏。为弃孤儿童创设公平的教育机会,有必要加强公共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在相关的公共政策领域,需要充分考虑:第一,以科学研究推动政策研究和制定,而政策研究要成为特殊教育研究的组成部分。科学研究在政策制定中的地位科学研究是为了促进人类福利,与社会福利政策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科学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理性的,同时也含有理想成分,而政策制定需要考虑更多的现实可行性。第二,政策制定要将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我国特殊教育发展虽然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是特殊教育师资等资源仍然非常缺乏。因此,在政策制定时,要考

19、虑现有资源的合理分配,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第三,权衡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殊教育的成本效益问题。通常,良好的教育成效可能伴随着高成本,因此,弃孤儿童的康复和特殊教育模式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合理地权衡成本效益问题。第四,政策制定要满足地区差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地区和城乡差异,各地的教育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特别是在落后地区,解决孤残儿童教育问题更需要从经费投入、师资培养、学校建设等方面付出更多努力。总之,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保护和不利处境的改善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参与。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将为弃孤儿童创造平等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的条件。其他参考文献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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