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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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信用建设,增强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守法、信用、履约意识,惩戒失信不良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创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经济报价与诚信评级综合评价的招标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洪府发2010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信用南昌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以及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

2、遵守本暂行办法。招标人、项目代建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供应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第三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与工程施工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对各参与方进行招投标活动和现场施工过程的失信不良行为依本法进行惩戒。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行政监督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各参

3、与方失信不良行为的类别、表现形式及公示标准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另行发布。第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第五条 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文书认定:(一)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 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 、失信不良行为认定书;(四) 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它文书。第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一)一份失信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

4、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二)企业因失信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三)个人因失信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第七条 当事人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请市法制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经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撤销或纠正。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第八条 招

5、投标失信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并按以下分工和程序开展: (一)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招投标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组织审定和发布政府投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核准、招标公告及招投标联合检查环节的失信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业监督部门的执法信用状况进行行政监察。市工信、建设、交通、公路、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各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决定、处分决定或者做出不良行为记录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

6、日内,抄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在全市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进行公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站)对场内交易活动提供鉴证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招标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二)各县区(开发区)对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县区(开发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失信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登记汇总,登记汇总信息每周一次上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公示。(三)失信不良行为的确认应按照调查、认定、告知、处理、公示记录的程序实施。各级行政监督部门须对所认定、记录的失信不良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建立以

7、政府对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评价为前提和基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和项目施工现场联动的,由市场主导的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参与我市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结果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进入本市的代建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供应等企业在参与本市(含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当提供由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信用评级报告。对信用评为A级(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优先列入政府投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在企业资质升级、年审、办理招投标的核准、备案、告知等各项手续办理中

8、简化程序,在各类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对信用评为B级(信用记录较好)的企业,有条件地列入政府投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对信用评为C级(信用记录差),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投标和招标代理,取消其参加各类奖项评选资格,列为监管的重点对象,在企业资质升级、年审、办理招投标的核准、备案、告知等各项手续办理中从严控制。对信用评为D级(严重失信)的企业,永久取消其在南昌市(含县区、开发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最终评级结果应当通过诚信南昌网和江西省南昌公共交易中心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告,所有企业评级信息均同步进入南昌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省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联通共享。第十条 信用评级工作应当遵照“政府主导、

9、多方评价、中介评定、社会监督”的原则开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建立有关协会,根据综合实力和相关条件确定进入我市的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并对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建立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准入和清出的管理制度。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组成评级专家委员会,制定评级程序和评级标准,独立、公平、公正进行评级,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部分无信用记录、一时难以作出信用评级认定的企业,评级机构可以按B级暂评,并对其标后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在一年内作出正式的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评级机

10、构应当对被评级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期间被评企业出现失信不良记录时,评级机构可以调整其信用等级,并报备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公示。条件成熟时,信用评级排名情况纳入项目评标分值。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失信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程序、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信息在诚信南昌网和江西省南昌公共交易中心网发布。失信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人员名称、不良行为事实内容、不良行

11、为处理结果、信息发布部门等。公示期原则上为3至6个月。依法限制招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第十三条 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结束后信息存档备查并全部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第十四条 对出现失信不良行为的代建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示期内,本市(含县区、开发区)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参与投标或比选,不得委托其从事项目管理及招标代理活动,不得接受其参与评标活动。 对于不能提供信用评级报告,或者信用等级不符合第九条规定要求的代建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供应等企业,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市级(含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参与投标或比选,不得委托其从事项目管理及招标代理活动,不得接受其参与评标活动。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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