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保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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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环保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环境保护专家的遴选和管理,保障专家及时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保护、社会服务、环境应急、管理咨询和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环保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 威海市环保专家库由威海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委托威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管理。第四条 威海市环保专家库应由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农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保护、土壤污染修复、核与辐射安全防治、环境信息技术开发、环境与健康、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经济、清洁生产、节能技术

2、、环境统计、环境法规、环境分析、环境应急、环境履约等领域专家组成。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外、国内、省内、市内的相关情况和动态;(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保评审、咨询、建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研究员、高级或者相当于研究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以上学历,且从事环保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有很强的责任心,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威海市环保局所委托的各项工作。(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环境咨询及决策、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第六条 遴选程序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威海市环保局推荐专业领域专家后备人选。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威海市环保局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从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专家库专家不超过30人,专家组专家不超过2人。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增减。第七条 聘任程序经确定后的专家名单由市环保局函告专家所在单位及本人,并颁发专家聘书。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严谨和实事求是

4、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对意见、建议负责;参加评审类专家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专家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力,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第十条 设立部门应当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二)与相关单位或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三)所承担的项目,结论出现重大失误的;(四)泄露在评审过程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五)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十二条 专家在参加评审类活动的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专家受委托执行项目评审、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聘请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专家咨询费。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威海市环保局负责解释。主题词:环保 专家库 通知威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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