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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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船舶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船员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门法律制度第五节水路交通事故责任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水路交通安全立法现状我国水路交通安全立法由专门立法与相关、配套立法组成,并根据适用水域的不同,形成了海上交通安全与内河交通安全两套法律系统。,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2、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二节船舶管理法律制度,一、船舶的含义及种类(一)船舶的含义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二)船舶的种类船舶是水上运输和作业的主要工具,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标

3、准,可做不同的划分。按用途分,有民用船舶和军用船舶;按航行区域分,有远洋船舶、近洋船舶、沿海船舶和内河船舶;按航行方式分,有自航船舶和非自航船舶;按航行状态分,有排水型船舶和非排水型船舶。,民用船舶通常按照用途进行划分,主要有:1.运输船舶(1)客船(2)货船2.特种用途船舶(1)港作船。(2)工程船。(3)科学考察船。(4)渔船。,二、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船舶技术规范,确认待检船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的活动。船舶检验对于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减少航行风险,防止航行事故具有重大意义。1.船舶检验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

4、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2.船舶检验机构(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2)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3.船舶法定检验种类凡在或拟在我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法定检验包括:(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的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定期检验;(3)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4)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临时检验。建造检验一律由建造或者

5、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严禁异地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4.临时检验的适用范围中国籍船舶临时检验的适用范围,包括:(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海事管理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有前述(1)、(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须向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5.中国籍船舶的入级检验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3)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4)滚装船、液

6、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6.船舶检验人员从事船舶检验(包括图纸审查、船用产品及集装箱检验)的人员须具备相应的适任条件,并经中国海事局考试及资格审查合格,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适任证书。适任证书分国际、沿海、内河、海上设施、沿海小船、内河小船及船用产品七个种类以及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三个等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之日前六个月内,验船人员应参加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资格复核,复核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办理证书延期。,三、船舶登记(一)船舶登记的种类1.以登记条件的宽严为标准(1)开放登记(2)限制登记2.以登记的船舶权利为标

7、准3.以登记的目的为标准4.以登记的有效期为标准,(二)船舶登记的范围和效力需要进行登记的船舶范围由法律规定和登记主管机关认定。登记主管机关认定权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的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1.船舶登记的范围(1)我国公民的船舶(2)我国企业法人的船舶(3)我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4)登记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船舶,2.船舶登记的效力(1)悬挂国旗航行(2)对抗第三人(3)聘用中国籍船员3.船籍港4.船舶名称,(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8、处分的权力。船舶所有权登记是指为取得、转移及消灭船舶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1.申请主体2.申请的文件要求3.登记后果,(四)船舶国籍登记船舶国籍是指特定船舶隶属于船舶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船舶国籍登记可以和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办理,也可以单独申请。1.申请的文件要求(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3)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2.核发船舶国籍证书3.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五)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一旦登记,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提高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可

9、能性。1.船舶抵押权登记要求2.抵押权转移登记,(六)光船租赁登记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光船租赁登记是为了满足光船承租人希望改变原船舶国籍的需要,以及确认承租人使用经营权的效力而提出的。1.适用范围2.登记要求,四、老旧运输船舶管理1.老旧运输船舶的概念及类别(1)老旧运输船舶的概念对老旧运输船舶的判定采用船龄标准,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法定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2)老旧运输船舶的类别我国法律对不同类型的船舶,确定了不同的最低船龄,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老旧船

10、舶,包括五类老旧海船和五类老旧河船。具体分类见表6-1:,表6-1老旧运输船舶类型表,2.船舶管理特别制度与船龄的关系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实施船舶特别定期检验和船舶强制报废,均与船龄有直接关系。具体关系见表6-2、表6-3。,表6-2海船船龄标准,表6-3河船船龄标准,3.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态相对较差,安全隐患较大,为减少运输中的风险,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1)购置、光租外籍船舶的初次检验(2)改建老旧运输船舶的建造检验(3)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临时检验(4)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定期检验(5)老旧运输船舶的特

11、别定期检验(6)老旧运输船舶的报废,第三节船员管理法律制度,一、船员概述(一)船员的概念和类别1.船员的概念海商法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员条例规定,船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2.船员的类别(1)船长、(2)高级船员、(3)普通船员,(二)船长船长是一种特殊职务,其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一般船员,又不同于船舶所有人的一般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船长兼具指挥、司法、公证、代理人等多种身份。1.船长的权力(1)航行决定权(2)拒绝执行权(3)引航监督权(4)撤离决定权(5)弃船决定权(6)责令离岗权2.船长任职,二、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一)船员注册1.船员注

12、册的申请2.船员注册的变更3.船员注册的注销,(二)船员任职资格1.船员适任证书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2.海员证(1)海员证申请条件(2)海员证的性质,三、船员职责和权利(一)船员职责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

13、项应急预防措施;(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二)船员权利船员享有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一般权利,同时享有一些特别的权利。1.待派船员工资权2.特别年休假期权3.要求遣返权(1)要求遣返的法定情形(2)遣返地点选择(3)遣返费用,第四节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门法律制度,一船舶安全检查制度(一)船舶安全检查的含义与类别1.船舶安全检查的含义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

14、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2.船舶安全检查的类别(1)船旗国监督检查(2)港口国监督检查,(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实施1.选择安全检查船舶的原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2.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1)船舶配员;(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船

15、舶结构、设施和设备;(4)载重线要求;(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3.安全检查船舶的限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1)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3)被举报低于安全、

16、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4)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5)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4.初步检查与详细检查检查人员对船舶实施初步检查主要是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1)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2)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3)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三)船舶安全检查的处理实施船

17、旗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1.符合安全要求船舶2.存在安全缺陷船舶,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制度(一)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1.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进出我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口岸是指国家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国籍船舶。2.管理机构进出口岸检查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检查,我国海事主管机关、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

18、责。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时,由海事主管机关负责召集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联席会议。,(二)进口岸规定1.进口岸手续办理主体外国籍船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应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中国籍船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应由船方或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办理。2.进口岸手续办理和报告时限(1)一般规定(2)特别规定,3.不予批准船舶进入口岸的情形(1)我国政府规定不能进口岸的船舶;(2)不符合本港或航经水域的安全条件;(3)申请进入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或水域。,4.进口岸手续的效力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在船舶抵

19、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我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三)出口岸规定出口岸手续和进口岸手续的办理主体范围一致。1.出口岸手续办理(1)一般规定(2)重新办理手续(3)定期进出口岸手续,2.不予办理出口岸手续的情形(1)办理主体未按规定准确填报并提供有关报表、证件和资料;(2)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3)船舶被发现处于不适航、不适拖状态;(4)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5)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

20、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担保;(6)海事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三、船舶签证管理制度2007年5月9日,原交通部通过了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适用国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该规则办理船舶签证。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一)航次船舶签证1.种类(1)出港签证(2)进港签证,2.申请签证的条件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申请时,应当向海事

21、管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材料,如船舶签证簿、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等。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3.重新申请出港签证的情形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2)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3)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4)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4.补办船舶签证的情形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

22、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5.免办船舶签证及例外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2)上下旅客;(3)装卸货物。,(二)定期船舶签证1.短期定期船舶签证(1)申请的法定情形(2)签证时限2.年度定期船舶签证(1)申请的法定条件(2)签证时限,四、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制度(一)最低安全配员原则1.综合确定配员标准原则2.配员标准强制执行原则3.配员数量依法减免原则4.增配船员限制原则,(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国籍船舶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23、证书;在我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1.证书发放2.证书存放3.证书换发4.证书补发5.证书重办,(三)配员违法的处理配员违法是指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出现配员违法时,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

24、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同时,对违法的船舶和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制度(一)危险货物的概念及种类1.危险货物的概念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1)致害性。该类货物基于自身的特点,具有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对环境造成

25、污染的能力。(2)防护性。这是对该类货物自然属性认识基础上延伸的社会属性要求,若不对该类货物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就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产生环境污染。,2.危险货物的种类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二)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为保证通航安全和防治环境污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应遵守管理规则。1.保证通航环境安全2.实行水域区别管理3.明确过驳作

26、业规范4.严格船舶排放要求5.危险情势报告义务,(三)船舶管理船舶管理涉及到对船舶所有人等主体的义务规定、船舶本身的状态要求、船舶有关作业活动要求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船舶应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以及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器材;参加相应的强制保险,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船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包装和积载,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当拒绝受载、承运。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

27、,应当选择安全水域,并在作业之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作业期间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作业。,(四)申报管理1.申报种类(1)进、出港口申报(2)定期申报2.申报内容进、出港口申报内容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3.禁止船舶进、出港口的情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1)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2)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3)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

28、有关手续之前;(4)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5)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6)交通(运输)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4.特殊危险货物申报(1)载运特别批准的危险货物(2)载运有害废料进、出口(3)特别船舶驶入我国领海,(五)人员管理对于参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其他人员,法律提出了基本要求,主要有:(1)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2)船员应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3)船员能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行动;(4)申报人员应熟悉申报程序和要求。,六、渡口管理在内河交通管理中,渡口管理是一项

29、重要内容。(一)渡口设置、撤销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二)渡口的设置条件(1)选址要求。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2)设施要求。应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3)设备和人员要求。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三)渡口的管理规则1.渡口经营者2.渡口工作人员3.渡口船舶4.渡运活动,第五节水路交通事故责任制度,一、水路交通事故等级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五

30、类。具体标准见表6-4。,表6-4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二、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一)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相关问题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等法定主体,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赔偿制度。1.单位责任限额与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关系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主体3.海事赔偿中限制性债权,(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海商法第210、211条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赔偿限额的计算做出了规定。见表6-5。,表6-5我国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海商法关于限额的规定和76年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可以说是该公约的翻版。在适用过程中,需关注下

31、列问题:(1)双轨制的责任限额。(2)人身伤亡赔偿优先保证。(3)公益设施受偿优先。(4)救助人单标准限额。(5)旅客运输专项规定。(6)承运人赔偿单位限额。,三、我国水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及适用(一)我国水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具体可归纳为以下类别:1.工伤死亡赔偿金2.涉外死亡赔偿金3.国内死亡赔偿金4.双方约定赔偿金,(二)我国水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适用的困惑死亡赔偿金标准的不统一,甚至矛盾以及事故中可能出现的责任竞合及其处理,造成了事故发生后死亡赔偿金适用中的困惑。在对现实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将这种困惑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竞合的处理2.标准冲突的选择3.内外有别的矛盾4.城乡差异的取舍5.国际标准的契合,(三)我国水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立法的完善1.确立兼得式适用模式2.缩小内外差别的幅度3.确立个体差异的规则4.明确司法解释的效力5.明确动态提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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