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4659590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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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

2、,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8)实施拆迁的方式。 二、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 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 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 除重大市政建设项

3、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十,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 三、关于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应事先征求意见的程序 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四、关于房屋拆迁范围的划定 区、县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地形图并统一用蓝线划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并盖上区、县房地局公章。所划范围应当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由于规划红线穿越,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使用功能,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确须一并拆迁的,可以在划定拆迁范围时一并划入,但

4、超出用地批准范围的土地,拆迁人不得占用。 五、关于房屋拆迁裁决受理时间的计算 细则第二十四条中所指的裁决申请,是指符合受理要件的申请。申请房屋拆迁裁决的资料不全的,裁决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收到申请的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关于建设项目转让 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建设项目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区、县房地局同意,是指建设项目转让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基地的拆迁实施情况、补偿安置协议及裁决的履行情况报拆迁管理部门;有意受让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供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及安置用房证明,先行征得拆迁管理部门同意。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建设项目后,应当到原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办理房屋拆迁

5、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七、关于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除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将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为居住用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八、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常住户口已注销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急需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

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住人由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九、关于同住人的界定 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十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十、关于房屋使用人的界定 细则中所指的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细则中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

7、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拆迁房屋内的证明。 十二、关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

8、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成套有电梯) 新工房(成套无电梯) 新工房(不成套无电梯) “两万户”新工房 旧里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9、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关于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细则中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

10、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未非居住房屋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十四、关于停产、停业补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因拆迁造成停产

11、、停业适当补偿,是指拆迁非居住房屋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五、关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评估的处理 在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勘察,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估价机构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十六、关于委托评估的范围 适用市场单价计算补偿安置款,且被拆除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明显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可以不评估。 适用评估单价计算

12、补偿安置款的,应当评估;但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评估。 用于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房屋,应当评估。 十七、新老政策衔接 2001年1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适用新细则。 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新老政策衔接按下列规定执行: 1、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及拆迁私房的征询意见程序适用老办法。 2、拆迁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按时搬迁的,不适用限迁、强迁,拆迁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3、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按时搬迁的,不适用限迁,区县房地局应当直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4、11月1日前已经受理裁决

13、申请的,应当在本文下发之日七三十日内作出裁决。11月1日以后受理裁决申请的,适用新细则。 5、延长拆迁期限、变更拆迁范围、转让建设项目等其他程序,均适用新细则。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日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 培训学校聘请_ 籍_ (外文姓名)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 年_ 月_ 日起_ 年_ 月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

14、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 至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

15、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6、: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 年_ 月_ 日在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 受聘方(签章)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

17、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 买方: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市_区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元整(大写: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

18、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

19、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共_人,委托代理人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代表人是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 购买方(乙方):_ 身份证号码: _ 身份证号码: _ 地址:_ 地址:_ 邮编:_ 邮编:_ 电话:_ 电话:_ 代理人(甲方):_ 代理人(乙方): _ 身份证号码: _ 身份证号码: 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 经 办 人: 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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