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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为规范我省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适应国家水利部、财政部关于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展要求,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下简称规程)、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8348号)、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和水利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国家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195座小型水库和列入新一轮159座小型水库除
2、险加固规划的小型水库。二、验收工作的组织1、省水利厅负责检查指导全省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受省水利厅委托,设区市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2、验收工作由设区市水利局主持。主持单位成立验收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设备供应商出席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组成员的质疑。 3、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负责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三、竣工验收的条件
3、1、工程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建设基本完成,能够正常运行。2、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3、项目法人、监督、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等方面已完成并提供工作报告。4、相关资料已准备就绪,水库管理单位工程运行管理措施已落实。5、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6、少量尾工和遗留问题已制定处理方案。四、竣工验收的申请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将验收申请报告按程序报设区市水利局,设区市水利局审查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并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成员单位等有关事宜。五、竣工验收的工作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3、检查工程施工质量;4、检查工程尾
4、工安排情况;5、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六、竣工验收会议程序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2、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3、召开竣工验收大会(1)宣布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名单;(2)听取项目法人、监督、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运行管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结论需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4)验收工作组成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七、其他要求1、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2、竣工验收后,验收主持单位应将竣工验收鉴定书于二周(14天)日内报送省水利厅。附件 1:竣工验收资料目录 2: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