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旧”改造项目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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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银峰路改扩建工程(八尺江桥-那元路口)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南宁市土地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城建计划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需对南宁市银峰路改扩建工程(八尺江桥-那元路口)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一、项目概况南宁市银峰路改扩建工程(八尺江桥-那元路口)项目位于银峰路。土地级别工业五级,住宅五级,商业五级。经初步调查,项目被征收房屋面积约22925.60平方米;其中住宅约5647.77平方米,非住宅约1

2、7277.83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20户,被征收单位10个。二、房屋征收范围八尺江路:3、5、6、8号。银峰路:7、9、36、40、42、46、52、58、202、206、208、210、212、216、218、220、222、226、228、230、232、236、238、240、242、246、248、258、260、262、266、272号。上述房屋征收的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202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地址:

3、邕宁区银峰路32号、联系电话:0771-474723923)。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邕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房屋征收的补偿原则与内容(一)房屋征收补偿原则:1、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生效,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

4、、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3、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二)补偿具体内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五、征收评估(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

5、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邕宁城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六、补偿的方式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两种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的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2、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购买

6、拆迁安置小区房屋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3、被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基础上增加20%的货币补偿。4、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5、被征收房屋为车间、厂房、仓库等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二)选择产权调换的1、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的,调换的房屋原则上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本城区拆迁安置小区安排,本项目的拆迁安置小区初步定在邕宁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江滨小区)和水岸明珠小区。被

7、征收房屋为完全产权,而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为不完全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房产部门按完全产权房屋给予办理产权手续,相关部门给予配合。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3、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按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七、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二)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房改房、集资房、

8、单位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拆迁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三)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拆迁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95%补偿。(四)房屋建造年份的确认1、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或航拍图和规划路网图等确认。2、通过本款第1点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五)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1、根据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9、。2、根据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3、征收当事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5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造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无法认定的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八、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一)2004年1月1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60%给予补偿。属划拨土地

10、的,须按规定扣除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二)2004年1月1日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九、关于改变结构的房屋补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

11、房屋结构给予补偿;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与原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2004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产权证注明用途补偿。十、对房屋特殊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特殊装修超出评估标准的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又拒绝评估机构入户查勘评估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十一、构筑物和有关征收费用的补偿构筑物、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补偿按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和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南府

12、发20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一)围墙(12墙或24墙)每平米按30元或50元补偿;(二)水泥地面按厚度和埋设钢筋等不同情况确定,厚度在0.1米至0.3米,分别按每平米10元80元补偿;(三)电话迁移费260元/部,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四)宽带迁移费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五)空调迁移:窗式、壁挂式250元/台;柜式300元/台;(六)住宅搬迁误工费每户500元/次;(七)房屋所有权办证补助费:300元/证;(八)住宅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安置补偿;(九)非住宅或其他设备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偿,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给予补偿;(十

13、)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住宅给予9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平方米.月;铺面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60元/平方米.月;旅馆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1元/平方米.月;办公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1元/平方米.月;工业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8元/平方米.月;其他用房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4元/平方米.月。(十一)实施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人将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以征收人通知办理交房使用时间)起,按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十二、征收奖励办法被征收人积极配合调查登记,在规定的

14、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的定期限搬迁,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 (一)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10000元;(二)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6000元。(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3000元。(四)超过公告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被拆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十三、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

15、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十四、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十五、关于特困户的补偿安置(一)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者,或正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安置人数、标准、差价结算等按我市有关

16、政策执行。(二)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没有正式住房的,所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低于以上一年度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低价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所需总价款的,由征收人补足至该总价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征收人补足总价款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结算差价。十六、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一) 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相关合法手续,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手续不全房屋、附属物等面积丈量,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二)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17、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被征收人须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签署征收实施单位发放的房屋交接单后,领取相关补偿金。(三)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待房屋腾空后将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办理交房手续。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十七、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

18、的补偿、补助等费用。(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人按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十八、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十九、签约期限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自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订立补偿协议;逾期没有订立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补偿决定执行。二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南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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