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2647901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doc(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提升我市农网的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总体要求,落实“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统筹城乡电网协调发展,逐步建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技术适用、供电质量高、电能损耗低”的新型农村电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监理等参与工程的各单位。第二章 工程设计与监理第三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由网公司统一组织设计招投标,中标后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四条 工程设计要保证贯彻和执行国家及行业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设计精益求精,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管理要求。第

2、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审阅,并交工程档案部门保存。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由网公司统一组织监理招投标,中标后由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第七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包括电气设备和施工材料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工程组织实施第八条 农网升级工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中标单位组织施工。第九条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将资质材料复印件交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资质情况进行核查。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量、双方权利和义务、质量要求、安

3、全管理责任、工期、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进场前准备工作。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场前应成立施工组织机构,明确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构成和职责。第十三条 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后,由项目总工组织技术、质量、安全人员对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结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认真审阅。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及时汇总整理成书面材料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设计交底时逐一解决。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图纸和标准。需要变更的,应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制度。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

4、点倒排工期,按周报送日施工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第四章 施工材料第十六条 农网升级工程所有设备及主要材料为建设单位供货。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与中标的供货单位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标准要求签订合同,且认真做好材料、设备的厂家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确保现场交货质量。第十八条 在材料、设备到货后须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共同清点,做好材料移交工作。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合同或一览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做好检

5、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按有关合同执行。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章 施工质量第二十一条 农网升级工程质量目标是:1、保证贯彻和实施工程主要设计的技术原则及国家、行业颁发的规范、规程。2、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管理事故的发生。3、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质量评级优良标准,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年版)达标投产的要求。4、满足电力设备交接试验执行华北电力

6、集团公司2005版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5、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第二十三条 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要成立质检组织(每县公司抽出1名人员作为专职质检人员),对工程质量定期或随机检查,并出具质检报告。此质检报告作为对施工单位处罚和评定工程质量及信誉度的直接依据。第二十五条 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无偿返工。对后序施工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论

7、最终结果如何,或出现永久性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将根据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各方确认的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不发生本企业发包、承包、分包的工程现场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八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现场勘查,开展施工现场环境危险辨识工作,对有可能发生触

8、电、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火灾等事故的危险点提前告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并要求施工班组制定、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与施工。施工单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建设单位备案。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齐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使用。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人员均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应指派一位常驻工地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

9、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运行中的设备上作业或需经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安全措施的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在得到建设单位现场许可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始作业,并严格执行建设单位的“两票及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严禁未经建设单位现场许可就擅自作业或超范围作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建设单位备案,并组织落实。严格执行农电检修、施工现场“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员交底,并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 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落实

10、相应的安全设施。第三十五条 汽车吊、高空作业车等特种设备、施工机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钢丝绳、滑轮、链条葫芦等小型起重工器具以及电钻等小型电动工器具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使用安全、可靠。第三十六条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我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第三十七条 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三十八条 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求援,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七章 中间检查与验收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

11、须按规程规定填写好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施工记录、中间检查记录、设备电气试验报告等),确保施工质量。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中间检查,施工单位应予配合。检查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第四十一条 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在验评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第四十二条 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将工程有关资料汇总报建设单位。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本部门技术人员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第四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以

12、罚款。第八章 处罚措施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应向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具体标准为工程造价的20%。第四十六条 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无偿返工,并处以每次*万元的罚款。对后序施工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出现永久性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将根据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各方确认的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处以2%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罚金。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出现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重要电器设备烧毁事故和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将按事故造成的影响程度对施工单位处以1%-2%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罚金。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完工,建设单位将对施工单位处以0.5%-2%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罚金。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一次验收不合格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罚金。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