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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D-17地块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D-17地块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第一部分 概况一、征收范围高田路16弄5号、16弄6号、16弄7号、16弄8号、16弄10号、16弄12号、16弄14号、16弄15号、16弄16号、16弄19号 高田路24号、26号、28
2、号、30号、32号、34号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具体范围以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D-17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三、征收时间(一)签约搬迁期限: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日下午X时。第二部分 原则和规定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一)合法产权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二)被征收房屋属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三)房屋用途以
3、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四)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合法房屋(含可视为合法)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五)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价值的差价。(六)实行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七)未登记房屋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应予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4、(八)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政策。产权调换相关奖励,均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一并兑现。二、评估的有关规定(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在安置时按实结算)。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
5、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房屋相关价格(一)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为3800元/;(二)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为6000元/;(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重置价结合成新等,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安置房认购定位规定:(一)安置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1、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未按期签约或
6、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2、安置房认购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并依次认购;“并列第一”被征收人认购完毕后,再由其余被征收人按搬迁腾空顺序号先后依次在剩余的房源中认购。(二)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等发出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的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一、相关标准:(一)临时安置费:
7、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20元/(以评估报告为准),保底每月675元。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保底1000元,上限3000元。二、货币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四)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宅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三、产权调换:(一)安置地块: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9号地块期房安置。(二)安置面积:安置房建筑
8、面积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多层安置房最小套型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安置房最小套型不低于60平方米。(三)安置价格:安置房中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合朝向、层次差系数结算差价。(四)套型差:因套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套型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每户只能享受一套),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其余超出部分面积均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的80%计价。如市场评估价的80%低于综合成本价的,按综合成本价计价。非套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套型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实际交付使用当年市场评估价计价。同一地块,同一户名(包括配偶)有多处可视为合
9、法房屋,选择多套安置的,安置时只能有一套住宅享受套型差10(含)以内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其余超出部分均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结算。(五)分套安置:符合下列情形的住宅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且分套后各套建筑面积均不小于60(含)的,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同时书面明确分套意向。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给予分套安置:1、被征收合法、可视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达到120的:安置房交付结算时只能有一套住房可享受10套型差价格,其余超出部分均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的80%计价。如市场评估价的80%低于综合成本价的,按综合成本价计价。2、被征收合法、可视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足120、因享受户增奖励政策
10、后可安置建筑面积达到120的:安置房交付结算时只能有一套住房可享受10套型差价格,其余超出部分均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计价。如市场评估价低于综合成本价的,按综合成本价计价。(六)实行“合法面积”、“一三落地”安置的,可按套内建筑面积安置。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换算系数暂定为:高层、小高层1.25;多层1.1。安置房中众用分摊面积价格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七)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36个月。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发给被征收人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八)搬迁费:按
11、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安置房回迁时各支付一次。(九)层次、朝向差价具体根据楼幢设计状况确定后在认购定位时予以明确,按整套建筑面积计算。先计算朝向差价,再计算层次差价。四、补助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具体如下:(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按以下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及价格:1、合法面积安置: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含可视为合法)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安置房中与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相等部分,按建安成本价计价;安置房中与被征收房屋可视为合法面积相等部分,
12、按4000元/计价;2、一三落地安置:被征收人属改造范围内属地农户的,可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的标准确定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含可视为合法)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第1点计价,超出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计价。3、人均保底安置:(1)被征收人系改造范围内属地农户的,可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确定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含可视为合法)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第1点计价,超出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计价。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增购的人均建筑面积20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市场评估价的60%低于综合成本价的,按
13、综合成本价计价。被征收人在本村范围内有房屋因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已拆迁并安置,剩余房屋面积如选择人均安置的,应与原已安置的面积合并计算。(2)被征收人属改造范围内非农户的,可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确定应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另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应安置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含可视为合法)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第1点计价,超出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计价。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增购的人均建筑面积10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市场评估价的60%低于综合成本价的,按综合成本价计价。上述第1、2、3点补偿方式只能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一。(二)优惠增购奖:
14、住宅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每户给予50平方米以内(含众用分摊)奖励增购。增购价格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或安置房实际交付使用当年市场评估价的80%,根据就低原则计价。(三)连片奖:签约率、腾空率、拆除率均达到100%的(以户为单位),合法及可视为合法面积部分可按1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四)提前腾空奖:/00签约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搬迁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在公布的统一搬迁期限内提前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可按200元/给予提前腾空奖。(五)被征收人预缴总房款达100%的,可按总房款10%给予优惠奖励。(六)在
15、201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至今的,在改造地块规划布局和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众用分摊面积)的二层“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购买价格按营业用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市场评估价的80%计价。六、其它:被征收人属华侨,且原户籍为属地村民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在补偿和安置时以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相等待遇处理。第四部分 其他一、其他补偿:(一)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偿。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
16、00元/只;2、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108元/台;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偿300元/户;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偿780元/只。原水费、电费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统一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二) 房屋附属物根据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二、安置房缴款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第一期购房款;安置房组织认购定位时,被征收人应预缴到安置房总购房款的90%;安置房交钥匙时结清余款。三、争议解决(一)被征收人未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将报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二)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之处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