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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养护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及时了解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养护过程中的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养护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须严格执行国家相
2、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公路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大修养护 - 1 -及改造工程及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修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承担。投资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或其它等级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原则为:(一)归州、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由其所在州市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二)归省公路局管辖的,由省公路局负责质量监督;(三)归省公路投资公司管辖的,由省公司投资公司负责质量管理;(四)若归经营性公司管辖的,由经营性公司负责所辖质量管理。第六条 公路养护及改
3、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养护工程的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四)其它有关规定。第八条 承担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的单位应明确质 - 2 -量监督管理负责人。监督人员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4、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维护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第九条 为明确各方质量责任,保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应参照关于建立云南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并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第二章 监督申请及受理第十条 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养护方案和预算审批达后,按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办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5、)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养护工程的管理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等;(二)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 -第十二条 受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部门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养护工程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各 - 4 -项质保措施的有效性及质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第十
6、五条 养护施工工艺检查的基本养护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基本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三种方式。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通过采取询问了解、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进行抽样试验检测、检查施工工艺和成品、半成品外观质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质量状况,以及工地试验室的能力认定和为调查质量举报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检查。采取巡视工地的方式检查施工工艺、工程成品、半成品外观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必要时对指定的部位进行抽样试验检测。第十
7、八条 公路路面中修及小修养护工程的养护工程质量及使用状况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进行至少一次的抽检监督。检查表附后(附表14)。- 5 -第四章 监督检查工作基本要求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应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施工特点,针对项目的养护情况,制订每个项目的监督计划。在养护工程项目办理、完善监督手续及必要资料期间,监督人员应全面熟悉被监督项目的设计图纸,掌握建设项目的特点、难点,针对特殊结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及可能存在的质量通病,列出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开展有预见性和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以遏制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第二十条 每个项目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
8、项检查包括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实体抽检。在项目建设期在养护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养护管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以及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应进行重点检查。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突出对重点工程、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监督人员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检测单位配合工作。专家和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作为项目监督检查资料的组成部 - 6 -分。聘请专家或检测单位时,监督负责人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报其所在监督单位审批。检查结束后要按附
9、表11和附表12要求对专家和检测单位配合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与监督检查资料一起交监督管理科归档。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行为,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计划性,避免出现抽查指标、抽查频率过多或过少的极端偏差,维护监督检查的代表性,每次项目综合检查前,监督人员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检查时间、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明确抽查标段数量、检查工地试验室作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指导和检验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作用,监督人员应结合养护工程的实际,参照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对质监站办理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批复及关于办理云南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
10、室相关事宜的通知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养护施工单位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满足控制养护工程质量检测的基本要求,临时试验室考核后对其是否具备条件、是否允许其开展工作和可以开展的试验项目出具明确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将其它项目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好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及时向养护管理 - 7 -单位推荐和警示,使其进一步提高养护工程的养护质量水平,避免一些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第二十七条 监督人员应及时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相关项目管理单位。通报方式分二种:第一种是书面通报,第二种是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通报会。通报会由质量监督负责人主持,采取多媒体方式通报。第二十八条 综合检查完成后,监
11、督人员必须组织相关养护工程参建单位召开通报会,并在检查结束后7个有效工作日监督人员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整改要求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跟踪,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对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处理情况监督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期监督检查资料管理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督原始资料实行签认制。质量监督检查期间,各监督人员应统一使用附表表格,注明检查时间、 - 8 -工程项目、标段、施工单位名称、桩号、工程部位等。参加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对本人的检查监督人员应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见附表4),做好监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检查数据的整理、汇总、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受
12、监督项目的质量动态,合理使用各类评价指标。按附表10对实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各抽查项目单项检查合格率,并列入现场通报报告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中。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成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报告,养护实施过程中日常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同时,养护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监督机构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 项目质量监督检查主要资采用以下统一表格:(一)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内容(附表1);(二)施工工艺检查要点(附表2);(三)工程 质量检查内容(附表3);(四)监督检查工作台帐(附表4);(五)监督检查资料目
13、录(附表5);- 9 -(六)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检查汇总表(附表6);(七)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检查汇总表(附表7);(八)驻地监理人员一览表(附表8);(九)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更换情况统计表(附表9);(十)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总表(附表10);(十一)专家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11);(十二)检测单位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12);(十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附表13); (十四)路面中修小修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及使用状况检查表(附表14)。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的全部质量监督检查资料由监督负责人负责组织统一归档。项目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资料进行整理,填写资料目录,监督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字后,至少形成一份交所在单位档案室存档保管。第六章 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交竣工验收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施工完毕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按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交(竣)工验收。第三十七条 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第三十八条 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 10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