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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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制度(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省干线及地方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服务水平,确保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依据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和养护道班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境内所有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辅道、边防公路、地方道路、收费公路及经营性公路,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巡查采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自治区公路局负责行业监督检查及指导,各盟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修补工作的实施。第二章 公路养护巡查工作要求第四条 按照“道班(养护站)日作业巡查,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周巡查,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季度巡查,自治区公路局每年不定期进行检查”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逐级检查,核心是道班日作业巡查,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周巡查。 第五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经营单位(或承养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每日进行路况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将巡查发现的特殊情况及时上报盟市交通局,盟市交通局对经营性公路也要实行每月二次的巡视和检查,并对有关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监督。 第六条

3、 各养护道班(养护站)应每日上路对所管养的路段进行巡查,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并及时认真填写“道班(经营单位)日作业巡查记录表”(附件),如有特殊情况通过道班(养护站)无法解决的,要立即将情况上报所属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查看,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一时无法解决的,要逐级上报。 第七条 各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每周应对本辖区内管养的公路进行一次巡查,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每季度要对所管养的进行巡视和检查。季度巡检由盟市交通局负责地方道路的有关部门组织,盟市管理局(处)主要以养护部门组织

4、牵头。季度巡检要检查各管养路线养护里程的100%,重点对养护工程、公路绿化、沿线设施、安保工程、GBM工程,以及各季节性养护工作等各项养护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 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组织的季度巡检,二、四季度结合半年检和年终检查一并进行,每次检查总养护里程的100%。每季度巡检结束后,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养护生产调度会,通报巡查情况,安排下阶段养护工作,并对当月由养护工区及旗县公路段上报的自检情况月报进行汇总。第三章 公路养护巡查形式及内容 第十条 道班(养护站)以日作业巡查为主,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以周巡查为主,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以日常巡视和季度检查相结合。第十一条 日作业巡查

5、:指为了掌握公路路况和交通运行状况而进行的巡视。 1、巡查方法:巡查人员在巡查工作时,注意掌握公路技术状况的变化,并对重点结构物和路段的巡视情况作好记录,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整理巡查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对于出现的一些病害,根据其数量、损害程度,及时提出修复方法、修理期限和相关责任人等。2、巡查内容:巡查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公路绿化、沿线设施等的完好程度,检查路障及与路政管理工作有关的内容。巡查重点是路面和路障。3、在巡查时,对路障要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清除,对路面病害应按病害修补时限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处置。第十二条 特殊巡查:指发生大的洪水、地震、雨雪、风沙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公路

6、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所进行的巡查。1、检查内容:处于危险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沿线设施。2、特殊巡查时,应携带通讯设备和安全标志,以便沟通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还应检查沿线养护单位的材料、设备、技术力量和抗灾能力,为合理制定防灾措施、恢复原有技术状况提供决策依据。3、特殊巡查结束后,要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规范齐全的警示、警告标志,确保行车安全。情况较严重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方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同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提出专题报告。第四章 公路养护季节性巡查第十三条 春融季节和汛期来临前,各级公路养护部门要应适当增加上路巡查的

7、次数,重点对养管路段的排水设施及桥涵构造物进行巡视和检查、疏通;汛期道班(养护站)工人要坚持“三雨”上路巡查,及时排除堵塞地段,保持排水设施和桥涵构造物排水畅通,防止冲刷和浸泡导致路基、路面破损。第十四条 冬春两季,各级公路养护部门要加大对易沙阻路段的巡查频率,做到随阻随清,同时要采取“固、阻、疏、导”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逐级上报。第十五条 冬季是公路病害易发时期,各级部门尤其要加大降雪期间上路巡查力度,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在公路急弯、陡坡、公铁平交道口和易雪阻、危险路段要备足防滑料和融雪剂,同时要保证一定数量的抢通机械设备状态完好以备随时调用。第十六条 “五一”、“十一”

8、黄金周及旅游旺季、春运期间各级部门应提高道路巡查重视程度,加强公路巡查工作,重点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并要制定疏堵保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第十七条 在各季节性公路养护巡查及其它特殊时期的公路养护巡查工作中,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第五章 公路养护病害修补时限第十八条 各养护单位应加强巡查,发现公路病害及时予以修复,本章所述路面主要以沥青路面为主,其它如水泥混凝土路面、砂石路面等病害修补时限要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并均应在有效的施工期内实施。第十九条 路面保洁: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路面有杂物,要及时清扫,保持路面清洁。路面的清扫作业频率应根据路面污染程度、

9、交通量的大小及其组成、气候、环境条件因素而定,隧道内、桥面上的保洁频率应适当增加。第二十条 路面: 1、坑槽:如在日常养护巡查中,发现路面有坑槽,且路面基层完好时,当天开挖后应在当天内修复。如病害面积较大,程度较为严重且基层损坏,针对损坏原因可推迟修补时限,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通过上级单位来调动、组织人员共同研究制定修复方案,但要合理安排工期,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2、翻浆:根据我区气候,地貌等特点,在春融期各级公路养护单位务必要做好道路巡查工作,发现局部路段有翻浆,如面积较小,程度较轻时,应在2448小时内修复。如病害面积较大,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合理安排工期,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3、

10、泛油:对于泛油路段,含油量较小的,要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进行铺撒石屑或粗砂,引导行车碾压。如含油量高的泛油路段,应在温度较高时,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方法进行修复,一般应在2448小时内完成修补工作。4、沉陷:对于由面层不均匀沉陷引起的裂缝和轻微下沉,养护单位应在48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如因土基或基层结构遭破坏而引起的沉陷,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合理安排工期,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5、路面裂缝:对轻微的网裂,在高温季节进行小面积封层或运用其它方法在72小时内修复,在低温、潮湿季节应采用灌注等方法48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对于因土基、路面基层的病害或强度不足引起的裂缝类破损,且面积较大时,应及时向

11、上级单位汇报,合理安排工期,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6、车辙:范围较大的车辙,养护单位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通过上级单位来调动、组织人员对大范围病害进行分析,认真制定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尽快修复。7、其它病害修复时期各养护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及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局有关规定、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路基: 1、路肩不清洁、不整齐及时发现及时整治。2、排水构造物淤塞影响排水的应随时发现随时处理。3、边坡坍塌土方量较小的应在24小时内修复,如高填方路段坍塌范围较大,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计划,并采取适当方法限制交通。4、如确定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病害可以推迟修补时限,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通过上级单

12、位来调动、组织人员共同研究制定修复方案,但要合理安排工期,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第二十二条 桥涵、隧道:1、沥青混凝土桥面病害采用沥青路面病害修复时限。 2、水泥混凝土桥面及其它构造物参照部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执行。3、隧道的各种病害要在发现后最短时间内进行修复,同时要向有关专业人员汇报。第二十三条 沿线设施: 1、养护单位在日常养护巡查时,如发现各种交通标志残缺、位置不当、颜色不规范、不明显的应在2472小时内补齐、更新、重新着色,如有丢失,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2、安全设施如护栏、隔离栅等有损坏或残缺,要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修复、补齐。3、路面标线不完整、脱落、不清晰等,养护单位要根实际里程

13、、季节等因素,合理安排施划期限,尽快补齐、施划。第二十四条 绿化: 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时进行管护,要及时掌握沿线绿化植物的发展情况。第二十五条 各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在定期或不定期巡回检查中,对存在的病害,以通知单的形式,提出限时修补任务,对未按期完成任务通知单工作或存在质量问题者,要给予适当处罚。第二十六条 发生自然灾害时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自然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认定,属由公路养护单位自行处理的一般灾害类型由盟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局(处)有关部门填写任务通知单,限期完成,并要监督检查处理方法、结果和期限。第六章 公路养护巡查和病害修补的安全措施及保障第二十七条 道班(养护站)工人在上路巡

14、查及作业时,必须穿标志服,戴标志帽,加强安全生产保护意识,做到安全生产。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在上路巡查时,发现公路病害,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并存在行车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在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病害路段设置醒目、规范、齐全的示警标志,同时向上级单位汇报,组织人员共同研究制定修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加强养护工程施工路段的安全保畅工作。各级巡查工作人员如发现有行车安全隐患或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醒目、规范、齐全的标志牌等,要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完善并及时上报,限时整改。第三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在进行公路病害修补作业时,必须按照部

15、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醒目、规范、齐全的施工作业标志,保证过往车辆及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三十一条 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第七章 公路养护巡查与病害修补的统计、上报及奖罚第三十二条 道班(养护站)应认真记录日巡查记录,及时掌握公路路况,并每周向上级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上报一次巡查记录。第三十三条 各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将每月巡查及自检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路管理局(处),公路管理局(处)每月根据上报、巡查及处置情

16、况发布公路养护巡查简报,报送盟市交通局,并抄报自治区公路局。第三十四条 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在二、四季度进行的巡检结合半年检、年终检以文件形式上报自治区公路局。第三十五条 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对养护巡查工作和公路病害修补工作做的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奖励形式盟市自行决定,对养护巡查工作较差、病害过期未处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公路局在平时检查或集中抽查时,如发现多次要求其进行整改,但没有较大改进的单位,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记录在案,作为全区两年一次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评比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第三十七条 对养护质量差、多次受到通报批评仍不整改的经营性收费公路,将上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强制性要求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进行整改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公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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