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第一篇:经济法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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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的规则和原则能确定我们位置、航向以及经纬度。过夜的小旅馆绝非行程的目的地。法律,就像一个旅行者,必须准备翌日的旅程。它亟需一个成长的原则。法律的确定性并非追求的唯一价值,实现它可能付出过高的代价;法律永远静止与永远不断变化一样危险;妥协是法律成长的原则中很重要的一条。,本杰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经济法,经济法在哪里?,-经济法就在我们身边,三鹿事件,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

2、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9月13日,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会上指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甘谷、临洮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10月31日,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

3、元,已资不抵债。,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12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破产。,2009年1月22日,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田文华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早晨掀开黑心绵的被子起床,用致癌牙膏刷完牙,喝杯过了期的碘超标还被三聚氰胺污染了的牛奶,吃根柴油炸的洗衣粉油条,外加一个苏丹红咸蛋,中午用地沟油炒盘避孕药喂的黄膳,再加一盘敌敌畏喷过的白菜,晚上喝上两杯甲醇白酒,再整两瓶

4、甲醛啤酒漱口,来份苏丹红鸡翅,这日子过的真是那个爽,思考:,1、三鹿奶粉事件涉及什么法律问题?,2、三鹿奶粉事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被判刑定罪,刑法:犯罪刑罚,对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民法:人身财产,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的许 可、行政罚款等,行政法:民告官究,奶粉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伤害,三鹿集团破产,经济法,政府管理、协调经济具有必要性,但是“政府失败”却是不时发生的。为了保障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其中,所依之法主要就是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干预经济

5、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企业管理关系物资管理关系税收管理关系价格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专利、商标审计、统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内部领导经济责任制管理劳动用工制管理工资制度管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比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民法与商法,同,同属于私法同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民法中有关原则贯穿商事活动始终(

6、自愿),异,行为性质不同(赠与)关系的内容不同(人身关系)主体范围不同(个人),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表现形式:命令、审批、指示、拒绝、许可、处罚,经济法,既带有横向(平等)、又带有纵向(关系)性质的一些社会关系,不能用单纯的民法和单纯的行政法来解决的时候,就需要重新考虑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法律中“你中由我,我中有你”的情形既非横,又非纵,而是纵横结合的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调整体系。,一种社会关系可能受到多个法律部们的调整;一种法律部分也会在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本课程

7、教学内容,合伙,个人独资,经济法,经济法基础部分,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物权),证券法,三、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权力和经济义务关系。,举例,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

8、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甲、乙两个企业,机器设备,甲企业应该在5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四、法律事实,是什么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人的死亡,灾害发生,签订合同,引起抚养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结构图,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与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是确定法律事实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原因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散步、看书、刮风、人的死亡、合同签订灾害的发生,经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

9、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和事件,非法律事实,法律规范,知识小结,知识点:1,经济法,区别于民、商、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知识点:2,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五、民事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 定义: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合法行为(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怎样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实质有效要件,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人,法人,自然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

10、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纯受利益的行为外,只能法定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独立的进行民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实质要件之一),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与其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法人,案例:公民的民事权利

11、能力与行为能力,张某的孩子才岁,有绘画天赋。三作品被编进了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张某找出版社索要作品样书遭到拒绝。,主题:8岁的孩子是否有著作权?,案件经过:,问题:,1、8岁的孩子享有著作权吗?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出生终:死亡,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注: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民事行为能力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

12、为的资格,注: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吗?,NO。,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条件的制约,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受自然人的意识能力等条件制约,意识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中国现行立法:采取年龄划线心智,-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两者的关系,有民事权利能力者,就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不一致,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就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受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的限制,-两种权利不同时产生,YES,NO.,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一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一定没

13、有民事权利能力,YES,NO.,案例: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8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法律问题:此买卖是否有效?,此案例延展:,1、若张某25岁呢?,2、若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发生在购买彩电之前呢?,返幻灯片 27,意思表示真实(实质要件之二),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

14、上做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做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主观情形:,-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地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予以变更或撤销,客观原因,请判断:,1、某方纯粹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设立”遗嘱,2、甲以对乙造成人身伤害相威胁,强迫乙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3、呈上例,如果房屋买卖价格公平呢?,4、产品上使用假冒的名牌商标,欺骗顾

15、客,5、将已过期的饮料换出厂日期标志,坑害消费者,虚假表示,胁迫,胁迫,欺诈,欺诈,7、A打算卖B的洗衣机,B的卖价为1000元,A以为是100元,8、甲有两套房A、B,甲想把A卖给乙,乙以为是把 B卖给他,6、甲向乙行贿,送给乙一栋房屋,为了掩人耳目,故意与乙订立一个双方不打算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虚假表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返幻灯片 27,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实质要件之三),返,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不违法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

16、上不得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1998年8月17日下午,原告袁某(时年17岁)按其母亲的嘱托,到被告工商行南市支行下设的小东门储蓄所,以原告为户名存入美元。原告当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证条”商谈好存期2年、金额1787美元后,将凭条连同美元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刘某接到存款凭条及美元现金后将一枚铜牌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到一侧等候。当听到柜台内呼叫自己所持铜牌的号码时,原告即上前将铜牌交给刘某,刘某

17、却,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将钱款退还原告并说钱款比凭条上所填的数额少300美元。原告当即清点,发现确实少300元,遂急忙回家告诉父母。其母闻讯,立即带着原告到储蓄所进行交涉。但是他们到达时,刘某已下班。次日,原告及其母又到该所与负责人交涉,要求返还300美元,但是储蓄所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虽诉至法院。,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确定,法律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除口头和书面外,还有推定,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对方未以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原告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对钱款缺少及退款的默认,故对其事后要求

18、还款的请求不应予支持。被告的意见不可谓无理.,本案的关键实际上在于判断原告的行为能力与其案发时的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原告的年龄和智力,尚不能处理这一比较复杂的突发事故。所以,原告当时收下退款并回家请母亲来交涉,是符合其年龄的做法,不能据此就认定原告接受退款是其默认钱款确实短缺的意思表示。,3、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列举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19、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注意),(4)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1、不满10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2、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3、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4、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 不

20、消灭;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 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不选择撤销该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时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当事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

21、、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3、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2、显失公平,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假设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1、若这一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所有要件,则买卖房屋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若出卖人甲只有8岁呢?,3、若乙用刀架在甲的脖子上签订的上述合同呢?,4、若甲出售的房子是其弟的呢?,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某县电器商场进了一批彩电,定价为

22、每台500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5000元标为3000元。公民赵某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彩电在别的商场买近5000元,而该商场仅卖3000元,觉得非常便宜,便买了一台。由于柜台上所放的彩电均已售出,当又有人要求购买。售货员去仓库提货时,才发现价格标错,原来卖给赵某的彩电少收了,案例分析(讨论),2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派人找到了赵某。当商场要求赵某退货或补足货款时,遭到拒绝。,盘点近年九起乌龙事件,一、戴尔标错价败诉 须履约出货,戴尔2009年6、7月间连续2次爆发史上最严重的标错价乌龙,19寸液晶屏幕500元新台币、20寸液晶屏幕999元新台币,每款液晶屏幕和计算机至少便宜

23、7000元新台币,因此疯狂涌入将近10万张订单,但事后戴尔拒绝出货,只给买家折价券补偿,在当时是引发不少消费纠纷。,台南31位网友团结合作,从去年8月提告,花了将近 一年诉讼,终于赢得官司。,二、京东商城标错菜刀价格 依约出货,京东商城在当天下午发出公告,称该事件是由于系 统存在严重漏洞造成的,但京东商城会全部履约发货。,一款标价169元的王麻子刀套装成交价仅为26元,引发消费者集中订购数万把,三、卓越网硬盘标错价 强行取消订单,四、亚马逊图书标价错误 订单被强行取消,五、联想ThinkPad标错价 取消订单,2008年1月9日,联想美国网站出现系统错误,售价 1700美元的联想ThinkPa

24、dT61笔记本标价仅264美元,这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疯抢。联想发送了一封取消订单的邮件。,六、亚马逊标错液晶电视价格 删除错误页面了事,七、戴尔显示器标错价 按订单发货,2008 年2月15日,戴尔爆出巨大乌龙,将原价7599元 的液晶显示器写成2515元,此举引发消费者疯狂抢购。,最后承诺按该错误报价出货,八、戴尔服务器标错价 对下单客户打七五折,九、IBM光驱标错价 照单发货,经典,2004年,IBM公司将市价1500元的笔记本康宝光驱 错标成了1元,最后还是按照1元的价格向订购用户发了货。,IBM曾经的“一元售”事件为企业树立了良好口碑,商家标错价途径一(走法律),1、买卖合同的性质,2、

25、意思表示,3、误解表意,这样商家是否就可以取消合同或强行要求你变更价格呢?,是否有失公允、有没有重大误解,不是凭商家说了算的。,操作失误、标错价,商家的促销活动,商家标错价途径二(自己善后),商家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诚信,吸引消费者注意,商业效应,可变、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至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知道其价值不下百

26、万元,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50万元,李某心中非常满意,但又一想,此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100万元都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有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拍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玩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该酒杯在拍卖中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补偿900万元。,请问:法院应该支持李某的请求吗?,本案中,李某是吗?,1、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

27、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法律分析,2、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3、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延伸:,民间低价收购可以自由流转的文物,是否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完全符合显失公平的条件,该行为根据交易习惯,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交易习惯,此种行为难以举证,以不认定为显失公平为宜。,六、代理,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

28、律制度。,特征:,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区别于行纪行为、寄售行为),代理人独立的进行意思表示,区别于:传递信息行为、照看儿童行为 代人保管物品,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无论好坏,2、代理的适用范围,事实行为,一般的民事活动均可以适用代理,但下列除外:,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受约演出、依约出诊、预约绘画、约稿,如:创作,3、禁止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之禁止,双方代理之禁止,代理人懈怠行为和与第三人恶意窜通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

29、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计算或为第三人利益计算,(一仆俩主、一手托两家),代理案例分析,2000年7月,原告徐鹏招聘被告赵明到原告设在湖南衡阳的一办事处推销有色金属,具体负责办事处财务工作。同年8月22日,被告和办事处另一业务员刘欣与四川一钢铁公司签订价值6.5万元的铁矿石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欣打电话告诉了当时在广东出差的原告,原告表示无异议。当天下午,被告与刘欣即将货物发给对方。同年9月13日,对方要求再次发货,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又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将价值5.2万元的铁矿石发给对方。事后,被告发现对方有,请问:,1、两次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代理吗?2、为什么

30、原告只要求被告承担第二次的货款呢?,诈骗嫌疑,才把详情电告原告。两次货款无法收回。2000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就第二次货款问题进行协商,被告出具字据表示愿意承担5.2万元损失,当时偿付2000元给原告,事后又付1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4、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具备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施特征,因而不是真正的代理。,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欠缺代理权,与有权代理本质的区别,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权案例分

31、析表见代理(学生讨论),李欣口头委托其弟李军代其在某银行存款,先后存入6笔三年期的定期存款共20万元人民币。李军系该银行营业部柜员,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与经办人栏均填写李欣。其后,李军伙同该银行会计王霞以李欣的名义从该银行贷款10万元人民币,以李欣在该银行所存20万元存单作为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李欣。李军将上述10万元用来买股票,结果全部赔光。因未按时向银行还本付息,银行行使质权,从20万元存款中扣下10万元及其利息。李欣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李军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银行主张20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银行则认为李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李欣应当承担法律责

32、任。,1、李军以李欣名义在银行存款20万元,这一存款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军以李欣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被告银行认为李军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充分吗?,4、原告李欣要想否认借款和存单质押效力的理由应该是什么呢?,请回答下列问题:,5、表见代理,(1)概念: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2)性质:为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无权代理出于代理人的原因,表见代理出于被代理人的原因。(3)目的: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33、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4)构成要件,A.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B.第三人为善意却无过失。C.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谓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5)发生原因,A、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B、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之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第三人信赖此项文件与该他人为交易,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对该他人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C、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第三人善

34、意无过失的因代理证书的授权不明相信其为有权代理。D、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以免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代理人为交易。E、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表态。,(6)表见代理的效力,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如果因此受有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如果损失因双方过失发生,按双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担损失。,代理权案例分析,某百货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张某订购一批新潮流行时装,并给张某一些空白合同纸(盖有该

35、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规定授权期限为6个月,价款不得超过50万元,张某的酬金是1万元。张某为开拓江苏的市场,转委托其原来的合作伙伴李某代为订购,并将空白合同纸留给他一些,请李某订立合同后立即与他联系。但价款不能超过40万元。后百货公司因张某向客户要回扣的行为,撤销了张某的委托授权,并要求张某即日将所剩空白合同纸及介绍信送回。此时发生后第,五天,李某给张某来电话称当天已与七匹狼服装公司订立了价款为20万元的合同,10日内将货送至百货公司。张某将此事告知百货公司,百货公司称张某是于代理权终止后做出的行为,应有其自己承担。10日后,七匹狼服装公司来送货,百货公司拒收。,请问:,1、张某将定购新

36、潮服装的业务转委托给李某,这一转委托行为是否有效?2、李某与七匹狼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为表见代理?3、该合同是否有效?4、百货公司拒收货物行为合法吗?,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承担,狭义无权代理,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期限过,代理人原因,被代理,代理人,被代理人疏于注意,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有权代理,广义无权代理,七、诉讼时效,对原告被告而言,诉讼时效决定什么?诉讼时效期限过了,别人欠我的钱要不回来了?,定义: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1、诉讼时效的概念,消灭的是一种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

37、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司法解释: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普通)民法通则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别诉讼时效可分为三种,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长期诉讼时效,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环境保护法第42条“

3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最长诉讼时效,时效为20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总结: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39、3、诉讼时效的起算,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案例),中止,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中止法定事由,权利人主观上想行使权利,但客观情况却让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力。,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甲于2000年5月10日同乙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甲将货物交于乙保管。5月14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2000年10月1日甲所在地发生洪水泛滥的自然灾害,经过3个月抗洪救灾,通信与交通才恢复。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始于(),

40、届满于()。,请问:,正确答案:2000年5月14日2001年7月1日,2009年2月3日,某甲的妻子某乙趁某甲外出做生意将夫妻共有的一栋楼房出售给某丙。当年8月6日,某甲返回家中,得知某乙出售房产后痛心不已,急令某乙返还。某乙被迫向某丙提出返还要求,但某丙拒绝。2011年7月25日,某甲一怒之下,到县法院起诉某丙,但在途中由于山洪爆发冲毁了道路,无法到达。一直到10月12日道路修通之后,某甲才得以赶到法院起诉。法院对于该如何对待该诉讼?,1、受理?拒绝受理?,2、中止吗?,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

41、算。,中止,中断,法定事由,主观无法控制,主观可以控制,时间,后6个月,任何时间,法律效果,前+后,重新计算,王某1995年3月1日因做生意缺钱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订立借条。借条中明确注明了借款人(王某)、借款日期(1995年3月1日)和借款期限1年(1996年3月1日)。,请判断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债权人张某的诉权效力?,1、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没有追讨债权,张某的诉讼时效起止时间?,1996年3月1日-1998年3月1日,诉讼时效分析,2、若张某于1997年5月1日因病住院,7月1日出院,张某诉讼时效何时届满?,1996年3月1日-1998年3月1日,3、若张某所在地于1997年8月10日发

42、生山洪暴发,交通和通讯中断达3个月于11月3日恢复。张某的 诉讼时效何时届满?,1998年5月4日,4、如果张某曾在1996年5月4日向王某催还借款未果,诉讼时效何时届满?,1996年5月4日-1998年5月4日,5、若张某直到2000年才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王某偿还债务,法院会支持吗?,法院不支持,因为诉讼时效于1998年3月1日到期。,这时能否使用最长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NO,6、张某分别于96年10月3日、98年5月10日向王某催要,王某均拒绝还款。当2000年4月5日第 三次催要时,王某却称该借条的诉讼时效过期,因此拒绝还款。过期了吗?,7、同上,若张某于2000年7月24日再次

43、催要,诉讼时效过期了吗?,过期了。2000年5月10 已到期.,没有,2000年5月10日到期.,8、类似出现这类中断事由时效归零了,然后再过一年多又归零,再过一年多又归零那法律给它机会无穷无限地归零下去吗?,不能。最长20年,即2015年3月1日止。,9、如果王某向张某借钱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张某于2000年4月1日书面通知王某于一个月后还款,5月1日到期后王某称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还款。过了吗?,没过。2000年5月1日-2002年5月1日。,10、如果在此种情况下,张某直到2009年4月5日才向王某催讨借款。诉讼时效过期了吗?,没过。2015年3月1日到期。,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

44、00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为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无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最迟到200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200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04年5月30

45、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请问:,1、甲、乙于200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2、设乙公司在2001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003年2月10,不能。因为双方有明确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乙方未在约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3、有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对?为什么?,4、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200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不对。因为甲乙双方签订了新的协议,乙放弃了时效利益。,甲乙双方签订的新的协

46、议合法有效,新协议的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6月30日起算。,张萍手头有一张欠条,是2007年7月30日写的,借款3万元,欠条上明确注明“两年内还清”,即到2009年7月30日。在07年7月至09年7月的两年内,张萍曾多次追要欠款,但欠债人总是拖着不还,直到现在,两年的时间过去了,欠款一点也没要回来。张萍想起诉他,但不知道张萍的这张欠条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案例-欠条,诉讼时效分析-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许某在2005年7月20日应经营木材缺少资金向李明借钱2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上仅写明“今借李明2万元,借款人许某”。事后,李明口头催要过几次,可他至今一直未还款。听人说,借

47、条超过两年就失效了,即使起诉也不能胜诉。,借 条 与 欠 条,文字,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 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如何处理?,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2001年4月30日,甲到某商店买衣服,该商店故意隐瞒实情,将一件有隐蔽质量

48、问题的衣服卖给了甲,甲仔细检查后未发现。5月6日甲穿该衣服上班,单位同事发现该衣服存在质量问题。甲找商店退货,被拒绝。于是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述观点正确的是()(1)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诉讼时效期间自2001年4月30日开始计算(3)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止(4)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2、王某于2003年11月30日晚到某餐厅用餐,至第二天凌晨感觉身体严重不适,立即到医院。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经住院抢救治疗花费2000多元。王某脱离危险,于12月5日出院。王某在12月10日找到某餐厅就身体受到的伤害要求赔偿,遭到拒绝,于是王某决定起诉某餐厅。王某对某餐厅的诉讼可以在()提出。A、2004年11月30日之前 B、2004年12月5日之前 C、2004年12月10日之前 D、2005年12月1日之前,3、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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