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选编(下册)四、收费管理类【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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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收费管理类关于印发“甘肃省车辆通行费征收定期报表格式”和“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交财19958号有关通行费征收报表填制的说明甘通定10表:此表由通行费征收单位根据甘通定02表和银行收入专户存款及利息实际发生数填列后报省公路局高管科(同时抄报省厅财务处)。由高管科汇总后报省厅财务处。此表作为通行费收入的记账依据。甘通定02表:次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收费员收款和记账依据。第三联为票管员登记票据帐及销号的依据。此表收费员必须按日填报。收费员、复核人员、票管员必须核对票据的票号及票款数,必须相一致。征收人员每日必须按实际征收额如实填写日报表、缴款、核销票据、不得滞留。各征收

2、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给征费员配备不超过100元的找零备用金。此表由征收员填写通行费征收收入日报表甘肃省交通厅制定填表人:年 月 日甘通定03表票据面值本日征收本日结存一式三联:(1)存根征收员;(2)收款员收款依据; (3)票款员收据此记账。起号止号张数金额起号止号张数金额收款员签章: 复核人签章: 票管员签章:此表征收部门填制报主管部门甘肃省交通厅制定通行费收入月报表甘通定01表编报单位:年 月 日单位:元 单位名称 项 目 本月合计本年累计年计划一、通行费收入其中:通行费收入专户存款利率二、其他收入合计1、年初欠解款 2、年末累计解缴数 3、月末欠解数通行费票据请领单经领人: 年 月 日 字

3、第名 称单 位现存数请领数实发数数量起号止号单位主管: 核发人: 经发人: 年 月 日此单三联:(1)存根;(2)记账(票管员记账);(3)退回(领票人)通 行 费 票 据 台 账票证面额:征收单位: 计量单位: 年凭证编号摘 要收 入发 生结 余月日起号止号份号起号止号份号起号止号份号单位主管: 复核: 制表:此表征收部门填制报主管部门 甘肃省交通厅制 通 行 费 收 入 汇 总 月 报 表 (附表)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甘通定02通行费收入(元)其他收入(元)合计本年累计票据面值起号止号张数金额罚款主管: 复核: 制表:通 行 费 票 据 登 记 帐票证面额:征收员: 计量单位:年凭证编

4、号摘 要收 入核 算结 余征费员 签 字月日起号止号份号起号止号份号起号止号份号此表只用于征收部门。关于加强公路收费管理及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199649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公路检查站、收费站管理的通知”(甘政发1996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收费管理,使各收费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坚持省定标准,杜绝乱收费行为,促进全省公路收费管理尽快规范化、制度化,拟对我省已批准的收费站点的收费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路收费标准的管理。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加强对公路收费的

5、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不得随意改变。各收费部门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其它代征、代收、协查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活动。 为了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核定的科学性,凡需报批的公路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的年审和测算,未经过当地物价部门同意,省局不予审批。 二、加强对公路通行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车辆通行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是物价部门的一项职责。省物价局授权收费路段所在地(州、市或县)物价管理部门和物价检查机构,依据省物价委、省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栎准,对收取车辆通行费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坚决制止变相扩大范围、抬高标准、票款不符等价格违法行为。省物价检查所每年要对公路收费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6、对严重违反价格规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省物价检查机构专案处理。各收费站必须按期参加物价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主动配合提供收费情况有关资料。 三、加强公路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各收费站要设立牌告,明令公布省物价委、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立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规定,使过往车辆缴费人员一目了然。要严格执行亮证收费制度,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并要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公路实行收费还贷建设在我省是一项正在发展的事物,公路收费也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到沿线地区经济发展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群

7、众生产、生活的诸多利益,在执行中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公路管理部门注意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要本着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照顾群众利益的原则,慎重对待和处理具体问题。对于所在地方政府或企业、群众提出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上报省物价局和公路主管部门研究完善。不能以已有批文为由简单对待。 五、严格收费人员上岗培训制度。涉及通行费征收各环节的所有收费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实行挂牌上岗制度。有公路收费管理任务的地、州、市物价部门,要会同公路管理部门举办收费人员培训班对收费人员推行资格认证制度,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策法规及专职业务培训,使收费人员熟悉政策法规,熟练掌握业务

8、知识,做到依法收费、文明执勤、礼貌服务。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收费证。严禁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关于加强全省收费还贷公路管理的暂行规定甘交财200016号“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我省加快公路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为了使这项政策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在收费还贷公路的各项管理上加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收足、收好车辆通行费,紧缩费用开支,增强偿还贷款能力,走出一条良性发展的路子。为此,总结几年来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工作的实践,对加强全省收费还贷公路的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一、收费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批准的收费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还贷公路项目实行单独核算,纳入

9、省级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其全部收入应及时足额上解,不得截留和坐支。车辆通行费收入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收费还贷公路的养护管理以及收费机构人员、设施的正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二、全年收入总额的确定和支出比例核定各收费还贷公路项目年车辆通行费收入,应根据历年收费额实际完成情况,全社会机动车辆增长系数和当年经批准提高标准的幅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收费总额。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收入预算执行。收费还贷公路项目的支出比例,根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定额养栌经费、收管人员经费、贷款额度等系数综合测算核定。全省通行费机构事业费(含公路养护、大中修及人员

10、经费)支出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收入总额的30%,归还贷款本息占70%。个别特殊项目,按支出费用占35%左右,归还贷款本息占65%的比例核定。实行通行费收入与上年实际收入增长部分的分成制度,激励各单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足收好。对当年经批准提高标准的,除按规定比例提取公路建设基金外,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在计算增长分成时应相应扣除调整标准增加的收入。基数增长分成在年终决算时兑现,基数分成暂定为10%;还贷比例每提高1010,基数分成比例增加不超过0.5 qo,分成资金按规定6.2.2的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奖励基金)。建立基金制度,主要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等支出。全省各

11、收费还贷公路项目全年车辆通行费收支预算,应根据核定的各项经费和归还贷款本息的支出比例编制,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经费支出,直接拨付收费管理所。三、收费还贷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定额费用管理收费还贷公路全面实行定额养护,对原有的收费还贷公路已配备了养护人员的,不再以养护人员计算养护经费,核定的定额养护经费窦行包干制,超支不补,节约留用。核定定额养护经费,以标准状态下的标准养护费用为基数,综合交通量、路面宽度、铺筑年限、路面结构、地质条件、养护材料等因素确定系数,核定各项目养护工程定额费用。关于新建收费还贷公路养护工程定额费用的确定,由于新建公路工程质量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并实行一年保修期的制度等

12、实际情况,养护工程定额费用实行逐年递增的办法,即第一年为全部定额费用的20%,第二年为全部定额费用的40%;第三年为全部定额费用的60%,第四年为全部定额费用的80%,第五年为全部定额费用的100%。四、收费还贷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按核定的定额费用并经批准的收支预算执行。根据收费还贷公路特点,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可实行按工程单价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在收费还贷公路所在公路总段内进行,跨两个地区的,由两地公路总段共同组成招投标班子实施,养护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和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具体管理要求按“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五、关于收

13、费管理人员经费和新批准收费项目开办经费的核定收费管理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按当年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定额,调减一部分不尽合理的开支,增加一部分因政策出台形成的新的支出因素,核定全年经费。关于新批准的收费还贷公路项目收费机构开办经费的标准,应本着先开展收费工作,逐年完善的原则,每个项目的收费管理机构开办经费,一般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六、改革收费还贷公路用工制度新建的收费还贷公路一律不设养护机构和养护人员。收费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实行在本总段范围内聘用,不办理调转手续,收费还贷公路还贷结束,人员回原单位。收费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批准的编制内,按配备标准和实际需要逐年到位,增人不增费用,减人不减费用。

14、对根据交通部关于清理整领公路收费站点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的收费站点,按原配备标准核定的人员进行调减。七、加强综合管理,建立严格的清算制度非经营性的收费还贷公路属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实行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理年度收支预算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批准的收支预算,不得乱开口子。建立收费还贷公路准备金,专项用子全省部分收费还贷公路的平衡还贷。还贷准备金按比例从调整标准增加收入中计提。建立严格的项目建设期利息、工程招标结果和批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清算制度,各新批准的收费项目要及时报送相关资料,执行经过清算后的处理结果,以提高收费还贷公路运行效益。八、严格执行通行费站点清理整顿的各项规定当前清理整

15、领的重点是严格收费还贷公路站点设置管理,对现有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并对收费公路总量进行控制。收费还贷公路的设置必须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必须符合收费还贷公路站点设置中有关收费站点距离和间距,以及不准设立旨在进行内部监督验票的检查站等基本要求,对年收费额扣除养护、管理费用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的收费站点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本暂行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甘肃省高等级公路收费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甘交发20025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保障高等级公路的完好畅通,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规

16、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专用公路的运营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是指省交通厅及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养护、路政管理、收费、运营、监控、综合服务等活动。第四条 全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依法管理、分层运营、协调发展”的原则。省交通厅是全省高等级公路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负责对全省高等级公路进行行业管理。各高等级公路业主单位负责所管辖高等级公路的养护、收费、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二章 公路养护第五条 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工作由各高

17、等级公路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省公路局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工作要坚持“全面养护,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确保畅通”的方针。养护作业要按照“优质、高效、快速、安全”的原则,依撂高等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第七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要实行招议标养护和招聘养护。业主单位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养护单位时,要面向公路所在地公路总段(分局)和专业化养护公司,专项工程、大修工程项目要面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省公路局负责制定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大中修工程的具体工作标准和规范,负责养护单位的资质管理,并对招议标过程进行监督。第八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经费由业主单位参照甘肃省收费还贷

18、公路养护定额标准和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及人员费用计算标准计算,专项工程应参照甘肃省公路大中修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并向省公路局报备。第九条 高等级公路要经常保持路面整洁无破损,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收费、通讯、封闭设施等完好,标志、信号齐全鲜明,服务区、停车场等清洁完好,花卉、草坪、树木生长良好。第十条 高等级公路业主单位要建立高等级公路路面评价、桥梁评价系统,分析公路技术状况,实行病害动态监控,合理确定公路养护措施及对策,实现养护决策科学化,保证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要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时处理各类路面病害,快速修复损坏部

19、分,提高养护作业的时效性、机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第十二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必须采取机械化作业方式。业主单位应根据养护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养护机械设备。为提高高等级公路养护质星和工作效率,应按地域设立机械化养护公司,配备先进的养护机械设备,专门用于高等级公路养护和维修工作。第十三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公路水毁防治工作,根据当地的水文气候条件、季节特点、公路状况,分析掌握高等级公路、桥梁的抗灾害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方案。具体按省公路局制定的甘肃省公路水毁预防抢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高等级公路因降雪影响行车安全时,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

20、时组织人力、机械对路面的积雪进行清扫、铲除或撤防雪剂,禁止使用易损毁、污染路面的材料。第十五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公路养护、维修和其他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地点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维修道路的车辆、机械必须安装黄色示警灯。第十六条 高等级公路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或严重受阻时,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及时修复。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十七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公路局报送公路路况月报表、公路

21、水毁翻浆统计表、累计表、公路水毁翻浆修复月报表、累计表、一公路改建工程完成情况表、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表、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完成情况表、段队房及其它房屋建设完成情况年报、公路机具购置完成情况表等公路养护管理统计报表。第十八条 省公路局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半年、年终检查和考核,检查结果纳入全省评比中,并在全省通报。根据平时检查情况,对养护维修不及时、养护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可下达督办或返工通知单。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九条 全省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辖、明确职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省公路局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22、。各地公路总段(分局)具体负责所辖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公路总段(分局)路政管理支队组建高等级公路路政簪理大队,具体履行对所辖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第二十条 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设置由高等级公路业主单位会同公路所在地公路总段(分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和管养里程、公路等级、行政区划、交通流量、是否封闭、周边环境、管理难度等因素共同商定,经省公路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准。路政管理大队人员编制、人员经费、装备及其设施按照甘肃省收费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及其路政管理人员受当地公路总段(分局)及其路政管理支队的领导、监督和管理,高等级公路业主单位及

23、其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公路总段(分局)及其路政管理支队进行管理,并参与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和评议,其意见或建议作为评议该路政管理大队和考核、聘用路政管理人员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二条 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及其路政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路政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办理路政案件。所有的路政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均以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上级公路总段(分局)的名义作出。第二十三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与公路总段(分局)及其路政管理大队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双方应建立工作通报制度、路产损坏与修复会签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民主考评制度等,及

24、时协调并妥善解决路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占用、利用、挖掘高等级公路路产埋设光缆、管道、广告牌,开设交叉道口、修建临时建筑物等的申请或许可,应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共同会签。需要签订协议书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审批权限办理。第二十五条 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涉及收缴公路路产赔补费、占用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单独建立账户,按照“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等规定逐级上解,返还后用于修复(恢复)公路路产。第二十六条 高等级公路发生人为损坏、破坏或因正常占用、利用、挖掘而损坏需要修复(恢复)时,由

25、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施工。所需费用从返还的公路路产赔补费、占用费中列支。公路路产赔补费、占用费未返还前,所需费用从省厅顸拨给业主单位的公路路产修复周转金中支付。第二十七条 新建、在建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甘肃省新建、在建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四章 收费管理第二十八条 全省高等级公路按照“统一收费,按路段拆分”的原则,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二十九条 全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设置由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在开工前提出方案,经省交通厅审核后,报省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批准。第三十条 省交通厅财务资产管理处为全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高等级公路车辆

26、通行费的征收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交通厅财务资产管理处在收费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负责办理全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报批工作;(二)负责制定全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等,制定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拆分、核算等的具体业务流程,并监督执行;(三)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四)负责对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会计报表的审批,并对全省高等级公路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五)负责汇总编制全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预算,经厅综合规划处审核后,由厅务会议审定,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六)制定全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

27、办法,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办理公路管理机构上报的固定资产购置、转让、报废事项的审批和报批工作。第三十一条 省交通厅设立全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委托省交通厅工程处管理,具体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的收费、清分、运营、管理、通信、监控、服务等工作。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在收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入拆分和核算、收入资金的集中和解缴、收费凭据的管理等工作;(二)根据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三)根据省交通厅制定的全省高等级公路联网收费规划及朕网技术规范等,负责开发全省高等级公路联网收费管理系

28、统,制定全省高等级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四)负责办理各收费管理单位收费票据的申领、发放、核算和票据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负责对各收费管理单位收费票据销毁的审批工作;对收费管理单位收费票据的存放、发出、销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五)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联网收费IC卡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六)负责建立全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收费站编码的编制、收费人员的统一编号等;统一各收费车道、收费站的时钟;统一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各收费站的费率表;制定通行费收入的拆分标准和方法。第三十二条 高等级公路业主单位设立高等级公路收费管理处、收费管理所和收费管理站(即高等

29、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财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高等级公路收费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实行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用途、收费单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高等级公路收费工作人员按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统一标志,统一着装,依法收费,文明服务。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综合服务及其他第三十五条 高等级公路综合服务主要是指高等级公路运营监控、通信、紧急救援、交通信息的分析处理,以及高等级公路服务区为车主、旅客提供服务的各项业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停车、加油、修理、仓储等。第三

30、十六条 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紧急救援系统及交通信息的分析处理系统,并保证各项系统的正常运转,提高全省高等级公路综合服务水平。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高等级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成立省高等级公路服务公司,隶属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全省高等级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具体经营工作由各业主单位负责。第三十八条 全省高等级公路服务区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服务标志。要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洼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善服务设施,拓宽服务领域,为广大车主和旅客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服务。第三十九条 高等级公路服务区应坚持以市场为导

31、向,以效益为中心,积极发展具有行业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服务项目,实现多元化经营,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第四十条 高等级公路服务区在运营过程中,如需要对外租赁或转让。经营权的,须报省交通厅批准。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收费公路月票车、免费车管理办法(试行)甘交财2004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通行费月票车辆、免费车辆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通行费主管部门为省公路局和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

32、收费管理机构为各公路总段(分局)收费公路管理处;收费单位为各收费公路管理处(所)。 第四条 月票车辆办理范围为:收费公路沿线每天频繁过往收费站的当地客运车辆、农运车辆以及货运车辆。严禁对省、外地车辆办理月票。 第五条 月票车辆实行审批办理制度,符合办理月票规定的车辆每月在规是时间向当地收费单位提出申请,省公路局所属收费单位经会议研究审核后上报收费管理机构审批: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所属收费单位经会议研究后予以批准。 第六条 通行费月票收入实行总额控制制度。年收费额一千万以下的收费单位月票收入控制在年通行费收入的8%以内;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控制在6%以内,二千万元以下的控制在4%以内,二千万元

33、以上的收费单位控制在3%以内。突破控制指标的上报收费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月票车辆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新办理月票的车辆每月20至23日到当地收费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行驶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运营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月票车辆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收费单位审核。 (二) 省公路局所属收费单位对填写好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收费管理机构审批;省运营中心所属收费单位经会议研究后批准。(三) 收费管理机构根据月票车办理范围、控制指标及相关资料对月票车辆申请表进行审查,核准后将月票车辆申请表第二联退回,收费单位据此办理月票。 第八条 收费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月票车辆,应

34、在每月25日至30日办理月票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理由。第九条 收费单位要依托微机收费系统建立月票车辆管理档案。第十条 收费单位车辆通行费月票识别实行编号管理,各收费单位编号由省公路局统一编制。第十一条甘肃省车辆通行费月票必须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上角,以便查验,收费人员要认真查验月票凭证,对不按规定提供月劵凭证的车辆,按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每月上报的通行费收入月报表必须将月票收入单独填列,便于考核月票办理情况。第十三条 免费车辆为国家规定的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没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部队军车。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

35、人均无权减免通行费。第十四条 持有甘肃省邮政运输专用车辆通行劵的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收费单位要认真填报甘肃省邮政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免统计表,每月与通行费收入月报表同时上报收费主管部门,收费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完成通行费收入任务的考核数据。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要认真查验免费车辆的免费凭据、邮政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减免卡(劵),对不符合规定或违反管理办法的车辆一律按正常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没收通行卡(劵),及时上报收费主管部门取消免费资格。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批准的月票车、免费车辆管理规定,坚决禁止变相扩大范围,提高或降低标准等行为。第十七条 收费

36、人员要严格执行微机收费系统中规定的免费车辆操作规程,未安装微机收费系统的单位要建立减免车辆登记制度。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办理月票车辆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主办人员的责任,并按违规办理月票车辆应交金额的10倍扣减经费。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减免通行费的单位,按减免通行费应交金额的20倍扣减经费,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收费员的责任,对私放车辆,收费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公路局和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以便进一步修改。甘肃省公路通行费收费机构劳动用工及工资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甘高运发200471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

37、肃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甘肃省公路局所属公路收费单位实行事业性收费,企业化管理。为规范收费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管理,贯彻劳动法和有关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的基本政策,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甘肃省公路局所属的具有收费还贷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通行费收费机构(收费处、所)中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路政员、收费员、监控员、警务员、养路工、打字员、通讯员、炊事员、驾驶员等岗位工作的原事业单位固定工、合同工、集体工和新招聘的合同制工。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三条 收费机构人员一律实行全员聘用

38、制,人员按厅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由收费机构主管单位负责招聘。收费机构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由省交通厅劳资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省公路局进行鉴证。 第四条 收费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应由其主管单位向省交通厅劳资主管部门申报用工计划,批复后方可聘用。聘用时应首先从厅属养护单位人员中聘用,不足时可在系统内失业人员中招聘,对特殊需要的专业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收费人员的招聘范围、条件、招聘方法及招聘人员的管理等其他规定参照甘肃省交通厅关于事业单位招聘合同制职工暂行管理办法(甘交劳2001 36号)执行。 第五条 收费机构所聘用的原厅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只转了临时

39、工资关系,未转移行政关系的人员),其人事、工资档案由原单位保留,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原事业性合同工的养老保险由原单位办理,保险费用由所在收费机构承担。收费公路终止收费时人员由原单位安置,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回原单位职工因故被解聘后,回原单位接受处理。 第六条 其他招聘人员(包括公路养护单位招聘的企业合同制职工),人事、工资关系:均由收费单位管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由收费单位办理。工作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收费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收费公路终止收费或因故被解聘时,即与收费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第七条 收费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处理职工群众反映的问趣和发生的劳动争议

40、,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业务水平。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职工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工资总额 第八条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及省上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第九条 收费机构的工资总额由其主管单位编报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于上年第四季度12月上报省交通厅劳资主管部门核批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收费机构主管单位按季度核批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条 各级收费机构要严格执行省交通厅核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不得超额发放。因增人、晋级增资需追加工资总额计

41、划指标的,由其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省交通厅劳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年末结合工资统计、财务决算对工资总额计划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如果财务报表中的“工资”、“补助工资”总额超过全年核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则视为超额发放工资。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申报审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或超额发放工资的,将视其情节追究收费机构及其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和主办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工资分配 第十三条 收费机构要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内部分配。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保留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四部分构成,其中效益工资占基本工资额的30%。基本工资部分一律执行甘肃省公路通行费收费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套改标准(附件一)和甘肃省公路通行费收费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套改标准(附件二)。 第十四条 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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