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某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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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第五条:质量安全监督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及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正、副主任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第七条: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项目经理、直接责任人员按公司对项目的奖励与处罚制度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或公司下属机构发生工伤事故如符合“灾害应急防范处置办法”所规定的范围的按“灾害应急防范处置办法”处置;不符合的,由项目经理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质量安全监督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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