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所需附件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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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文件操作规程制度和目录湖南湘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明发20141号关于颁布、实施湖南湘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有关责任部门及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公司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湖南湘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05月09日目录1. 公司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 公司技

2、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6.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 质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 公司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一.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工作的奖惩办法。3 组织制定公司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4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5 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6

3、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7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8 发生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9 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二、 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1 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 参与编制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4 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分包队伍安全生产考核办

4、法及指标。5 领导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施工现场设置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统一标准。6 审批每项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设备,并协助项目部调配。7 领导组织公司定期(每月)的、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8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障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9 组织并配合董事长主持做好工伤事故、配合调查组做好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10 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保障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11 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三、 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1 在公

5、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要求。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依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负责审批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演算结果),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1) 地下暗挖作业;2) 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3) 人工挖扩孔桩作业;4) 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5) 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6)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

6、升、拆除作业;7) 起重吊装作业;8) 拆除、爆破作业。3 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4 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工艺要求。5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6 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四、 总会计师1 组织落实公司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罚规定。2 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保证安全措施经费到位。3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并按规

7、定负责审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经费。4 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五、 项目经理:1 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 积极组织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及参与本项目施工管理的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市、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相关要求及项目工程特点,制定本项目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各项管理措施并按要求组织具体执行。3 开工前负责向建设单位索取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并领导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措施。4 开工前组织编制以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及监理公司总监审批签字后实施。5 进场

8、前依据相关要求及公司规定编制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方案,报施工部初审,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保障生产、生活硬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6 开工前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7 开工前组织编制各项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及监理公司总监审批签字后实施:(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控制措施;(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4)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地下暗挖作业;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人工挖扩孔桩作业;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塔式起

9、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起重吊装作业。(5)冬、雨季施工方案。8 负责签订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9 指导签订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本项目现场及周边有关单位之间安全协议书,及落实以协议书为依据制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承担的管理责任。10 组织制定项目部消防责任制、消防方案、消防预案,与相关方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11 监督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12 领导建立安全教育档案,施工人员档案与公司同步,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均能接受三级教育。13 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抢救的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10、。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认真制定防范措施。14 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明确或不完善之处,项目部要采取可行措施予以完善防止潜在事故的发生。15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六、 技术员1 对项目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2 负责在安全员协助下编制以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方案。3 负责编制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地下暗挖作业;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人工挖扩孔桩作业;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脚手架安装作业整体提升脚手架安装。4 负责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

11、计。5 针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向安全员做交底。6 对施工现场的塔吊按要求及时做好塔基、塔身偏差测量。7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七、 质检员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项目工程特点,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协查管理责任。2 对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负监督责任。3 日常工作检查时,及时纠正工人违章作业,协助安全员消除事故隐患。4 发生伤亡事故时,协助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项目部。5 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指令。八、 安全员1 对项目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2、2 按照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检查现场设置,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3 审查劳务分包方,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手续;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等的相关岗位证书;保障分包方的手续及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及作业人员符合公司要求。4 认真做好对新入场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培训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提高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建立安全教育档案,施工人员入场一周内必须将其详细个人资料及培训情况存入管理档案。5 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控制措施、消防方案预案、协议,编制较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1)水平安全

13、网搭设和拆除作业;(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式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3)起重吊装作业;(4)大型脚手架搭、拆;(5)模板工程。6 负责与劳务分包方、专业分包方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范围内同时作业的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7 认真做好公司自有机械设备(包括施工机具及物料升降机)的安装、检查与验收。8 认真做好公司租赁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的设备出租方、设备、人员三个方面的相关手续及证件的审验,并做好设备安装、顶升、日常使用、拆除四个关键阶段的安全检查。9 负责在如下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

14、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10 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标准要求编写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向作业人员作书面交底,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11 对项目生产、生活所有场所进行巡查,制止违章冒险行为,消除不安全状态,排除安全隐患。12 如实记录安全内业资料。13 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制定防范措施。14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湖南湘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明发20142号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切实在公司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努力提高全员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

15、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及施工人员要经常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定期更新安全知识,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意识、自觉的去落实到工作中。湖南湘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05月09日目录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2.安全技术保证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保证制度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5.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考核制度及奖惩制度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7.工商事故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8.文明施工制度9.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0.劳保用品、安全设施、机械设备采购使用维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

16、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和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决定对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制度。一、目标和任务:1、杜绝和消灭重大伤亡、重大设备毁损、火灾事故。负伤月频率控制在1以内,年频率控制在12以内。2、工地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3、认真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总计得分要求在80分以上。4、按新部颁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二、主要措施:1、项目部深入开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17、、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努力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2、要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检查和研究解决本工地生产管理中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落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明确责任,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作。工地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和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把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贯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施工人员。同时,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地抓好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落实工作。4、要依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武器,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杜绝各类违章违规为。5、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JG

18、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努力提高施工现场防护水平,确保达标率和优良率的实现。6、继续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努力使施工现场能够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做到场容场貌文明整洁,“五小”设施齐全、卫生,作业面和现场周边围档严密,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7、强化施工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工地要针对本工地多发性事故的状况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治理。一是要积极使用经安全机构认证的物料提升机;二是按新部颁标准的要求搞好外架的管理和使用;三是加强对模板工程的安全检查;四是积极推广使用经推荐的优良安全防护产品和安全技术,努力提高安全防护能力,杜绝

19、使用伪劣假冒不合格的安全防护产品,不断提高安全达标工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安全技术保证管理制度1、所有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要组织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并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工程变更,应及时相应补充完善安全技术措施。2、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有针对性。针对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方法、各种施工设备、用电设施、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业、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等不同条件采取相应的措施;3、安全技术措施要全面、具体。安全技术措施贯彻于施工的全过程 ,应力求细致全面具体。4、安全技术措施分为

20、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要根据施工条件、环境等不同条件,遵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以往的施工经验教训,采取不同的措施。对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及独立悬空作业,槽、罐内作业,脚手架搭拆,危险部位防护处理,地埋管线的开挖坑基等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依据、计算方法、图纸、文字等要求。5、施工现场的临时和附属设施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环境、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搞好文安工程。6、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设备

21、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7、脚手架、吊篮、滑轮和安全网,搭设固定后必须经专职人员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整理。8、施工现场和易燃易爆场所,电器设备和喷砂除锈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9、为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的认真落实,各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情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施工队长、施工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

22、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严格履行双方签字确认。10、喷漆、喷镀、化学预处理,喷砂等有害有毒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措施,使尘毒浓度达到ISO14001/28001环境/职业健康标准。11、采用各种安全技术和施工技术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要经过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才能使用。12、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雨防汛、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冬季要防风、防火、防冻、防寒,防止煤气中毒;要防雷、防触电、防坍塌、防雷雨大风。在雨季和大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高空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防护加固,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13、施工现场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

23、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安全生产保证制度第一条 根据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被检查工程项目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公司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

24、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工程项目,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

25、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公司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负有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机构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

26、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

27、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

28、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九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29、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类别;(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30、;(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二条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第十三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四条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1、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五条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第十六条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

32、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其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矿事故调查组,分别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

33、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由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

34、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五)事故的性质;(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

35、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

36、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其中,重大事故,应当征求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大事故,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

37、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二)大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四)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发生煤矿事故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38、:(一)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三)重大事故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四)特大事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大事故、重大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以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特大事故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分别抄送省或者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发生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事故的,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省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处理决定抄送省或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

39、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的性质;(二)事故的责任;(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事故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

4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第五章事故赔偿第三十四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倍以上20倍以下的一次性赔偿。属于工伤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者支付有关费用。第六章行政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立即改正,并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二)每个季度

41、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四)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未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二)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关闭

42、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三)未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四)未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防范、监控、整治的,按照湖南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

4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四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二)弄虚作假、勾结串通,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三)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或者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实施

4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未依法撤销原批准的。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中小学校校长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一)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场所的;(三)对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类危房不立即封存、

45、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不具备交通运输条件或者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车船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车船的。学校对无能力处理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治理或者解决的,对校长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对校长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一)设区的市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46、二)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三)乡(镇)、城市街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上述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1 总则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区域)、承包经营单位。2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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