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659903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建筑安全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提要:生伤亡事故后,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内,必须紧急启动二级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对公司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订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职工伤亡事故,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无死亡的事故,仍按劳动部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市劳动局、市安监局及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

3、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内,必须紧急启动二级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部署,及时进行事故现场的救援与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及发生二次伤害事故,把事故的性质和各类损失降底到最小程度。 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 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4、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监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八条 发生

5、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标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事故的处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第十条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表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

6、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