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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461号关于对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补充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审查部,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根据总局工作部署,建筑幕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已全面展开。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新建建筑幕墙生产企业或新上建筑幕墙项目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因尚未承接工程,而无法按照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受理、审查和产品检验。为了确保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在组织行业专家和部分企业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细则进行补充(
2、见附件),请与原细则一并执行。 附件: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抄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一、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修订条款1、4.1.6条调整为:新建建筑幕墙生产企业或新上建筑幕墙项目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按照拟申证单元制作样本,提供该样本的风压变形性能、雨水渗透性能、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报告及硅酮结构胶、密封胶相溶性试验(原件(两年内的有效)一份,复印件二份)。2、增加:5.2.8 新建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内容见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及建筑幕墙
3、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修订条款(见本补充规定第二条)。3、8.1条调整为: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按照新建企业办证程序办理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二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4、增加:8.1.1 新建企业获得有效期二年的生产许可证后,如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接工程,应按第4条有关规定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生产条件补充审查,生产条件补充审查内容为申请取证时因无工程而未检查的部分,审查依据为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及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修订条款(见本补充规定第二条)。经补充审
4、查合格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换发有效期为五年的生产许可证。5、增加:8.1.2 对于按照新建企业办证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为二年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再次按新建企业办证程序提出办证申请。二、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修订条款增加:注:1) 新建企业按照拟申证单元所做的样本编制产品图集代替工程图纸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不变,并根据产品图集的要求编制工艺卡备查。2) 新建企业在建筑幕墙生产的全过程(包括采购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必须具备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各类表式。3) 新建企业暂不进行幕墙工程的现场检测,暂不提供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自检检验记录及竣工验收证明。4) 除上述三点补充规定外,新建企业仍按审查办法中的其他规定内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