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局部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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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66号现批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1.3(2)、5.3.5(2)、6.2.2(1)、6.3.2、6.3.5、6.4.2(4)、6.4.4、6.4.5(2)、6.6.2(2)、6.6.3(2)、7.1.5、7.3.1、7.3.4(1)、7.3.8(2)、7.4.2(1)(2)、7.4.3(1)、8.1.3(2)、9.0.1、9.0.4、9.0.7(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第6.2.3

2、(2)、6.3.4、6.4.3条(款)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27日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2002年局部修订)修改后条文 3.1.3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 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6.4.4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

4、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3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

5、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 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7.4.2 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3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

6、 9.0.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编号 施行日期 1 JB/T4734-2002 铝制焊接容器 2003.3.1 2 JB/T4736-2002 补强圈 JB/T4736-199

7、5 2003.3.1 3 JB/T4745-2002 钛制焊接 容器 2003.3.1 4 JB/T4746-2002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 JB/T4729-1994 JB/T4737-1995 JB/T4738-1995 JB/T4739-1995 JB576-1964 2003.3.1 5 JB/T4747-2002 压力容器用钢焊条订货技术条件 2003.3.1 6 JB/T4748-2002 压力容器用镍及镍基合金爆炸复合钢板 2003.3.1 注:2002年8月2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 “ 二二年第61号公告“批准发布了以下6项压力容器行业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这6项标准由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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