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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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实施时间】2001-03-10【发布单位】铁建设号各铁路局、设计院、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开发中心:为优化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请各单位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认真实施,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一年三月十日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活动,优化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取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是铁道部或业主、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

2、资质的单位对特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提出评价和优化意见,以及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小型项目参照执行。设计咨询工作应在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交付施工之前进行。第四条、咨询工作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铁道部的技术政策;、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设计规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铁路发展规划;、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意见;、勘察设计合同(或委托书)。第五条、咨询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勘察咨询的重点是工程

3、地质勘察工作,主要是现场核对地质情况,检查勘察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实际、能否满足设计需要,提出评价和补充意见。、检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其重点是:预可行性研究阶段:运量预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线路走向、拟建规模、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环境影响、投资预估算、经济评价和建设时机等。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线路方案、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和站场方案、重大过渡方案、环境保

4、护与水土保护方案、主要工程数量、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初步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执行情况、局部方案比选、特殊工点技术措施、工程数量、主要设备数量、主要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防火设施、节能措施、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过渡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概算、设计文件的总体性和专业间的衔接等。施工图阶段:检查初步设计鉴定意见执行情况;核查特殊结构计算是否正确,局部方案和工程措施是否需要优化,特殊工点技术措施是否可靠,防火、节能、环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过渡措施是否合理,标准设计图选用是否合理,设计图表及说明能否满足施工需要;核对工程数量、设备和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等。、对

5、勘察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第六条、咨询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甲级铁路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铁路工程咨询资质;、独立完成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未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第七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或委托书),约定咨询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资料和完成咨询报告的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其他协作条件等,明确双方的责任。第八条、委托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向咨询方提供咨询必需的文件和资料。第九条、咨询方不得转包咨询业务,除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约定外,不得将咨询业务分包给第三方。第十条、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方

6、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作,不得授意咨询方提出不真实的咨询意见。咨询方必须公正地从事咨询工作,对咨询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准利用其身份搞不正当的活动。第十一条、咨询方有权通过委托方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咨询工作所必要的有关资料;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除本单位专利和专有技术外的有关必要资料。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及时将咨询报告交原勘察设计单位,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咨询意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提出采纳意见和不同意采纳意见的理由。第十三条、对有异议的咨询意见,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由文件审查单位研究处理;在施工图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

7、专家论证确定,涉及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意见的,应报原审查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设计。第十四条、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和和修改,并对补充和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第十五条、咨询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价费字号),根据咨询内容、工作量、难易程序等因素,由委托方与咨询方在合同(委托书)中约定。第十六条、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咨询费,铁道部委托的项目在前期费中列支;初步设计阶段的咨询费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图阶段的咨询费在招标降造费中列支。第十七条、因委托方原因,增加咨询工作量时,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支付补偿费用。咨询方工作成效显著,委托方可适当增加咨询费。咨询方因工作失误,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时,应酌情减收、免收咨询费;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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