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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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簸箕李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BZHXJLZB2011-22)招 标 人: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溉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2第二章 投 标 须 知5第 三 章 合 同 文 件15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28附件一 技 术 文 件44附件二 评标细则51附件三 履约保函(格式)56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滨州市簸箕李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滨州市簸箕李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已由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发改委以鲁水农字2011153号文批复

2、建设,项目业主为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溉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招标人为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溉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区位于山东省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区惠民、阳信县境内。本次工程施工内容分为四个施工标段:第一标段:二干渠15+49917+583.25段2084.25m长渠道衬砌工程、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道路、沿渠建筑物、陈谢测流站的施工;第二标段:二干渠17+583.2519+621段2037.75m长渠道衬砌工程、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道路硬化(其中170米两岸)、沿渠建筑物和170米两岸排污管涵的施工;第三标段:二干渠

3、19+75921+088.95段1329.95m长渠道衬砌工程、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两岸道路硬化和排污涵管、沿渠建筑物的施工;第四标段:二干渠21+088.9523+119段2030.05m 长渠道衬砌工程、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道路硬化(其中817.05米两岸)、沿渠建筑物和817.05米两岸排污管涵的施工。监理标分一个标段:上述全部工程内容的监理。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工程监理投标人必须为具有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公告之日起至 2011 年12月 3 日(节假日不休

4、),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1:00 时,下午 1:30 时至 4:3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滨州市黄河三路512号,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办 报名。4.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请于2011年12月4日至2011年12月8日(节假日不休),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1:00 时,下午 1:30 时至 4:3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滨州市黄河三路512号,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办 购买。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元,售后不退。购买招标文件时(或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现金或转账支票)(交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4.4 报

5、名时需同时提供下述材料:1、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山东省水利监理单位诚信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近三年企业业绩、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时各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虚假、隐瞒情况者,招标人将拒绝其报名。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12月24日14时 00 分,地点为惠民县城东关大街451号 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溉管理局三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溉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惠民县城东关大街451号 地 址: 滨州市黄河三路512号 邮 编: 邮 编: 256600 联 系 人: 高先生 联 系 人: 王先生 叶女士 电 话: 13626497362 电 话: 0543-3388702 13854308701 传 真: 传 真: 0543-3382013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zgb8805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滨州黄河二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16130212092000

7、23932 2011年11月29日第二章 投 标 须 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1.1.1招标工程名称滨州市簸箕李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22.1.1.2招标人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溉管理局32.1.1.3招标代理人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2.1.1.4工程建设地点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阳信县境内52.1.1.5招标工程投资约2700万元62.1.1.6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配套。72.1.1.7招标范围工程施工期监理(含保修期)82.1.1.8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12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9月30日92.1.1.10招标方

8、式国内公开招标102.1.1.12保修期1年112.1.3投标人资格具有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122.3.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2.3.4标前会议不召开132.4.4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56天142.4.5.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转账支票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壹 万元投标人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于开标之日现场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退还(无息)。152.4.6.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162.5.2.1投标文件的递交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溉管理局三楼会议

9、室惠民县东关大街451号172.5.2.1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12月2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182.7.1.1开标时间:2011年12月2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192.10履约担保金额双方约定202.11合同签订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21评标方法本次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22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收取,由中标人支付,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2.1 总 则2.1.1 概述2.1.1.l 招标工程名称:滨州市簸箕李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2.1.1.2 招标人: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溉管理局2.1.1.3 招标代理人

10、: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1.1.4工程建设地点:山东省滨州市惠民、阳信县境内。2.1.1.5 招标工程投资:约2700万元。2.1.1.6 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配套。2.1.1.7 招标监理范围:见前附表。2.1.1.8 计划工期:见前附表。2.1.1.9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2.1.1.10 招标方式:国内公开招标。2.1.1.12 保修期:一年2.1.2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及本次招标发包合同的工作范围详见建设内容概况。2.1.3 投标人的资格2.1.3.l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1.3.2 投标人应是具有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水

11、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具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2.1.3.3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2.1.3.4 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类似工程监理或施工管理经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监理工程师。2.1.3.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2)近三年已承担和正在承担类似工程监理合同和业主证明文件;3)近三年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并附经审计的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企业信用证明及近三

12、年涉及诉讼情况;5)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注册(资格、岗位)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监理工作的业绩证明等。2.1.3.6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1.3.7 投标人在开标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总监岗位证书以及总监职称证的原件,由监督人员查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2.1.4 投标规则2.1.4.1 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1.4.2 任一投标人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2.1.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

13、一律不予退还。2.1.6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它有效函件。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合同文件;4)投标文件格式;5)附件;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 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

14、传真、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只对 :2011年12月9日上午11:00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电话(传真):0543-3388702;电子信箱:ZGB8805。2.2.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询问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答复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收到。招标人的答复将于2011年12月9日16时30分前发送至所有投标人。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将在投

15、标截止时间15 天以前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3.2 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在 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2.3.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组织现场考察,不再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踏勘获取投标所取资料,费用自理。2.3.2 除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3.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现场考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16、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2.3.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召开标前会议。2.3.5 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和解答,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一切信函、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2)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资格文件;5)监理大纲;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2.4.3 投标报价2.4.3.1 投标报价应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

17、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4.3.2 投标费率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2.4.3.3 除招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外,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可考虑在投标费率报价。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2.4.4.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56 天。2.4.4.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 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招标代理

18、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无效,并予以退还;若接受招标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 条的规定仍适用。2.4.5 投标保证金2.4.5.1 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2.4.5.2招标人只接受现金,并投标须知的规定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对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2.4.5.3投标保证金如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的形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 天汇入本须知第2.

19、4.5.2款指定账户,并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采用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交款凭证原件随投标文件单独递交,查验无误后退还给投标人。2.4.5.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4.5.5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 2.10.1 条或第 2.11.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书。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2.4.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

20、2 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所有投标文件均应采用线装或胶装方式(不含金属物)装订,并顺序编写页码,外形平面尺寸为国际 A4 纸型;投标文件采用双面印刷,简装本,但不能采用活页装订。2.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能擦去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2.4.6.3 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并加

21、盖单位公章。2.5 投标文件的提交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2.5.1.2 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1)投标的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3)在2011年12月24日14时00分前不准启封; 4)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公章。2.5.1.5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2.5.2 投标截止时间2.5.2.1请于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惠民县城东关大街451号 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溉管理局三楼会议室,投标文件需面交

22、。2.5.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 2.5.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4.1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 2.5.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签收。2.5.4.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2.4.6 条和第 2.5.1 条的

23、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5.4.3 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 2.4.5.5 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将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4)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6)投标文件字

24、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8)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9)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10)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11)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进行资格审查的;(12)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7 开标和评标2.7.1 开标2.7.1.1 在有监督机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将惠民县城东关大街451号 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溉管理局三楼会议室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25、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均应持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还需持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署全姓名报到。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由投标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2.7.1.2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投标费率和其他需宣布的内容等。2.7.1.3 开标顺序 按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作为开标顺序。2.7.1.4 开标程序(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主持人宣布停止接受投标文件,会议开始,介绍参加本次开标会议的有关领导,宣布会议须知;(2)领导讲

26、话(如有);(3)介绍监督单位和监督人员;(4)监督人员或投标人推荐的代表对投标文件递交情况、投标文件及招标人标底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5)以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先后的顺序为开标顺序,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开标顺序由开标人当众予以拆封,对标明“撤回”字样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拆封;宣布投标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内容、投标费率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宣布的内容,并作记录;(6)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对开标结果签字确认;(8)开标会议结束;(9)监督人员按第 2.1.3 条的规定对投标人有关资格证书原件进行审验。 2.7.1.5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做开标会议记录并负责归档。若招标人

27、(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2.7.2 评标2.7.2.1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2.7.2.2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附件二。2.7.3 投标文件的澄清2.7.3.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2.7.3.2 投标人对需澄清的

28、问题需书面答复,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姓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3.3 除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2.8 中标2.8.1 中标人的确定2.8.1.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2.8.1.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2.8.2 中标通知2.8.2.1 在本须知第 2.4.4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8.2.2 招标服务费的交

29、纳时间和方式:定标后凭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通知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并领取中标通知书。2.9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人少于3 个的;(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2.10 履约担保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详见专用合同条款。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2.10.2 采用履约保函的,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三。2.11 签订合同2.11.1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天内,订

30、立书面合同。2.11.2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 2.10.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2.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 三 章 合 同 文 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

31、别(级): 4、总投资(人民币,下同):_万元5、工期: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含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 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监理大纲; 6、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32、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委托人: (盖章 )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

33、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

34、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

35、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

36、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

37、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

38、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

39、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入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

40、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

41、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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