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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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 2007 0211 副 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说 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

2、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条款合同”,不得修改,“专用条款合同”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

3、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 托 人: 合同编号: 监 理 人: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4、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

5、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41000电 话:电 话:0797-8400902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 真:传 真: 840090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赣州市分行金房支行 帐 号:帐 号:1510222109000002172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

6、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

7、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

8、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9、;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

10、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

11、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12、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

13、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配合的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

14、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

15、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

16、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

17、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

18、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 他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 天;紧急事

19、项_天;变更文件_天。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提供时间交还时间管理要求备注1生活、办公用房2办公设施、设备3检验、测试设备4交通工具5通讯设施6其他(水、电等)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部分工程验收。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

20、法:一、支付时间为: 。二、支付方式为:_。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一、计取方法为: 。二、支付方式为: 。三、支付时间为: 。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一、争议调解机构为: 。二、仲裁机构为: 。其 他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_。第三部分 附件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设计方面1、核查并

21、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3、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22、。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

23、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

24、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其他相关工作。今年以来,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积极主动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工作情况(一)倾心尽力保障发展一是积极争取用地计划。及时组织了2011

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主要解决天堂寨创建5a景区急用地块,上报了3个单独选址项目,面积338.5亩。二是加快建设用地置换复垦进度。第二、三批次823亩置换项目已通过省厅验收;、和四个批次及两个批次先行复垦总面积749.88亩的置换复垦外业工作基本结束,内业验收资料已上报市局。三是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展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土地“双清”,对全县特别是大城关和经济开发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提出了处理意见。严把建设用地预审关,受理并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32份,

26、面积1870亩,促进了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二)多措并举保护资源一是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耕地保护责任,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对乡(镇)政府目标考评的内容,进一步落实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今年计划树立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标志牌191个(其中:大牌38个、小牌153个),目前已树立大牌12个,小牌65个。二是认真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完成省级重点投资白塔畈乡土地整理项目一、二期工程并全部还耕到户;招标确定了省级投资汤家汇等三乡镇土地整理项目施工企业,正在按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有序推进;编制并上报了2011年度省级投资桃岭、铁冲

27、等三乡镇土地整理项目计划,项目规模990公顷,投资估算4500万元,有望获批。三是积极实施新增耕地项目。2011年度3412亩新增耕地已经省厅验收确认,921亩新增耕地已实施完成并已申请上报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四是进一步加强矿政管理。部门联动,继续开展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关闭5家违法生产的砖瓦窑厂,开展了“两权”年检,年检率达100%;规范矿山企业用地手续,征收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340万元。 (三)科学配置集约利用一是编制年度供地计划。编制并公布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共107个项目、285公顷。二是全面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认真落实土地招拍挂制度,招牌挂出让土地23宗,面积374

28、亩,收取出让金4547.4万元。三是切实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开展土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对未动工的2宗建设用地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对1宗合同不完善的进行了补签,对已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管系统的63宗建设用地进行核实,对10宗超容积率建设用地对照政策,逐宗提出了整改意见,已上报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组。四是科学更新基准地价。开展了城区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及建制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城区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于5月5日通过省厅专家组验收。(四)惩防并举严格执法一是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将国土法律法规宣传阵地前移,制订了村级国土学校考核办法,印发了2011年度教学计划,全面巩固完善村级“国土学校

29、”创办成果;继续开展“国土杯”演讲比赛活动。购置车载宣传设备12台(套),并全部配置到执法车辆,利用动态巡查、日常下乡等机会,开展政策法律宣传,取得了良好效果。认真开展了“422”世界地球日宣传周活动,发放知识手册宣传折页5000份、彩色挂图120套、设宣传台12个、宣传横幅60幅,宣传标语580条、宣传车50台次。二是加大动态巡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修订完善了动态巡查制度,重新划分巡查区域、巡查路线和责任人员,通过动态巡查和群众举报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368件,现场制止违法行为354件,调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14件,与有关乡镇联合强制拆除违法占地4宗,立案查处10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件,拆除违法

30、建筑48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300m2。三是扎实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根据省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利用变化图斑核查工作,相关数据已上报省厅审核;开展违法用地整改查处工作,对3宗18.4亩未批先建用地逐宗进行立案查处,对照有关政策,分别采取措施,确保6月30日前拆除复耕到位、组卷报批到位,确保实现“零约谈、零问责”目标。四是强力制止县经济开发区及周边区域非法采砂行为。开展大规模联合执法行动6次,销毁 非法采砂机械530余台套,取缔非法采砂点386处,恢复耕地240余亩。(五)夯实基础,科学管理一是地籍基础业务进一步加强。共办理土地登记3786宗,其中:国有土地设定登记108宗、国有

31、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20宗、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76宗、集体建设用地设定登记1650宗、集体土地变更登记30宗、农宅审批1800宗、临时用地审批2宗;开展了县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更新工作,基准地价成果初步形成。二是有序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根据省市评审通过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积极开展乡(镇)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三是认真做好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建成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为充分发挥数据库的作用,邀请软件开发单位对我局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主动将成果融合到业务工作中去。四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完成了局网站的改版更新,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目录的要求,做

32、到应公开的尽公开。加大政务信息的宣传,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奖惩机制,提高报送质量,上半年上报市县信息80余条。(六)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一是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严格执行新的土地补偿标准,上半年征地10宗地,面积865.14亩,拆迁房屋214户,均已妥善安置。二是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攻坚专项行动,深入排查矛盾纠纷,实行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制,与相关乡镇政府落实共同责任,真正做到“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揽子解决方案、一包到底”,上半年共接待来访群众9件20人次,来信21件,来电10件,做到信有答复,访有结果。三是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县

33、政府专门召开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与乡镇签订责任状,落实了防治责任;开展汛前排查,对全县106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动态监测网络,加强汛期值班制度;对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和责任人进行防灾知识培训;为全县80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信息员配备了雨靴、雨衣、防水手电、钢卷尺、记录本、监测日志等工具,发放地灾防治知识手册500份,“十有县”建设成果进一步巩固。(七)强基固本,提升效能一是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请省厅专家给县直、乡镇主要领导和全县国土系统干部职工上国土资源管理知识课,每周五下午学习日学习有关法规和业务知识,鼓励和支持干

34、部职工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二是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定了金寨县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和考核奖惩规定,定期不定期开展效能建设明查暗访,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改善了服务态度,提高了服务效率。全程代理服务日趋规范,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共受理各类报件3786件,全部按承诺时限办结,“国土”窗口连续5次被县政务中心评为月“红旗窗口”,1名工作人员连续5次被评为月“红旗标兵”。三是党风廉政建设扎实开展。年初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制定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编制廉政手册发给系统每位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层

35、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人人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一岗双责”责任;邀请县检察院领导专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报告,观看了警示教育专题片,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制,各项制度执行较好。继续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和“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排查廉政风险点5个,已全面进行了自查自纠。(八)紧扣中心,服务发展一是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制定金寨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招商引资工作意见,成立了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和责任组,明确了目标任务,上半年落实招商引资额万元,完成全年引资任务的90%。二是积极做好党务、精神文明创建、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治、统战、宣传、扶贫、双拥等工作。做到组织健

36、全,制度规范,有人分管,有人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今年以来,我局国土资源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土地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今年我县争取的一些大项目急需落地,用地形势更加严峻,国土部门肩负的压力更大;二是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不高,粗放型利用土地仍然存在,盘活存量土地的能力有待提高;三是执法形势不容乐观,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时有发生,执法监察任务依然艰巨;四是效能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存在忙闲不均现象,少数工作人员作风漂浮、纪律松弛等等,这些问题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二、下半年工作打算(一)积极主动作为,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一是全力服务好重点项目建设。做到不误时、不误

37、事、不违法用地。切实保障大城关、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二是积极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加强协作,提前介入建设项目,提前准备用地报件,加强跟踪,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三是加快成熟地块的出让,力争年土地出让金收入3亿元以上。(二)落实共同责任,切实保护好耕地一是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建立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完成全县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建设;三是对全县280名村级执法监察信息员进行考核,淘汰不称职的,并对信息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四是完成省级投资汤家汇等三乡镇土地整理项目,跟踪落实新申报的桃岭等三乡镇土地整理项目。(三)加强基础业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扎实做好土地利用

38、规划修编工作。二是全面完成“三权”登记发证工作。三是抓好地籍数据建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四是启动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统一规划和整合现有资源结构与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五是进一步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六是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工作,切实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七是抓好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一是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抓好汛期的排查检查和重点灾害点的定期巡查。加大对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39、全。二是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应有补偿和妥善安置。三是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重点增强中心所处理信访和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处理各类土地、矿业权纠纷,增强工作主动性,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五)坚持依法管矿,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小土窑, 抓好采矿权、探矿权年检,加强资源补偿费和地质环境保证金征缴,坚持科学开采、综合利用与保护环境并重原则,加大矿业布局的调整力度,整合现有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从粗放性向集约节约性转变。(六)加强执法监管,

40、防范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做好卫片执法检查专项清理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完善动态巡查和监督网络,明确监督责任,建立源头防范机制,切实把违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加强土地批后供后监管,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切实把审批职权和监管职能有效统一起来。(七)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开展“创先争优”、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不断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班子能力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重点岗位、重要部门的的管理,不断加强党组织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局班子的核心作用;通过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不断营造浓厚的学习和争先创优氛围;通过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业务培训,不断造就一支思想纯、作风正、形象好、能力强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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