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和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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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石方开挖和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目的为有利于本工程土石方开挖和土方填筑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业主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堤防工程监理手册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2. 2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土石方开挖土方填筑工程。3. 3职责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过程控制。3.2. 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过程控制。3.3. 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负责该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4. 4开工许可证的申请4.1. 施工单位应在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放样7天以前,根据设计文

2、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测量措施计划,并报监理处批准。其内容包括:(1) 开挖或土方填筑区及其周围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2) 计算放样数据;(3) 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4) 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5) 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6) 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7) 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4.2. 土石方开挖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条件和施工强度,完成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并报监理处审批,其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开挖施工布置图;(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

3、施工作业措施;(4)开挖面保护措施;(5)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与碴料场堆置设计;(6)施工排水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9)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10)施工安全措施;(11)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12)竣工报告提纲和资料目录;(13)监理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4.3. 土石方开挖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实地放样,并将施测成果(含图)报监理处审批。4.4. 在开挖过程中需要采用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7天以前完成爆破设计和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报监理处批准。其内容包括:(1) 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和作业范围;(2)

4、 钻爆方法和设计钻爆参数;(3) 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4) 防震、防护措施;(5) 安全生产措施;(6) 其它必须报告的情况。4.5. 土方填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料场复查、料场规划、碾压试验及土料物理力学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主要填筑区的碾压参数和坡面碾压施工工艺。试验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处审批。4.6. 土方填筑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土方填筑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处审批,其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申请开工的分部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量,填筑

5、部位平面、剖面图);(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外道路规划;(3)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4)施工程序(包括填筑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 程序);(5)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层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行车速度、铺筑厚度、碾压方式及遍数、洒水量等);(6)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7)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措施);(8)不合格填料的处理;(9)施工机械

6、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10)质量控制、检测和安全生产措施;(11)监理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4.7.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及“修改后重新报送”三种。4.8. 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处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4.9. 监理处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4

7、.10.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处应返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己通过审议。5. 5施工过程监理5.1. 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经监理处批准后执行。5.2. 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做好测量工作。施工中的测量工作包括如下内容:(1

8、)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或填筑的横断面;(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开挖工作量和土方填筑量的控制网点资料;(3)进度报量收方资料;(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方测量资料;(5)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它测量工作。5.3. 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处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5.4. 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

9、工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5.5. 开挖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处,由监理处核转业主及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5.6. 当开挖过程中发生边坡滑坡,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和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监理处;(3)会同业主、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处审批后执行。

10、5.7. 土石方填筑工程施工期所有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测绘图纸,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将上述资料全部移交业主单位。5.8. 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开挖)和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填筑。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对于基础内的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进行回填处理,或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决定。5.9. 填筑施工应控制每层铺土厚度不大于30cm,具体厚度根据碾压试验确定,同时应

11、在每下层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5.10. 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应按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层次清楚,层面齐整,搭接密实,均衡上升。5.11. 施工单位应选派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料场和填筑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5.12. 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填筑体进行取样检查,其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取样地点,试验结束后,应向监理工程师及时呈报试验成果。5.13. 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1)

12、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2)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对细粒土,不宜小于lOOcm3(内径5Omm),对砾质土和砂砾料,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O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测试;(3)取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在填筑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4)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5)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大型碾压机械填筑时不宜小于600m2,人工或小型机具填筑时不宜小于300m2;(6)每层取样数量: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l00m3

13、15Om3取样l个,监理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7)特别狭长的作业面,取样时可按2Om3Om一段取样1个;(8)若作业面或返工部位按填筑量取样的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样3个。5.14. 根据填筑区域实际条件,施工单位应选定若干断面,每填高5m,取样做颗粒分析、相对密度、含水量、容重、比重、C值、j值、压缩系数、变形模量等参数的物理力学试验,提供监理人审核和供工程验收备查。5.15. 施工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必须经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合格,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的资格。5.16. 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当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

14、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对于经检查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填筑料(如土质不符合要求、土块过多、过大、土料中草皮、树根等杂质未清除干净等)或填筑区出现弹簧土、填土面凸凹超标、干密度或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返工或补工处理。5.17. 对于土方填筑的过度区、趾板区的小区,必须采用专门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以保证其施工质量和保证趾板混凝土结构不会受到破坏。5.18. 土方填筑后的堤坡处理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施工中应注意采取措施防止地表径流对坡面的冲蚀。5.18. 当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

15、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处审批后执行。5.20. 在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1) 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2)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3) 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碴、弃碴;(4)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5) 其它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利用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6. 施工质量控制6.1. 土石方开挖6.

16、1.1. 土石方开挖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除非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应满足相关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6.1.2. 收方断面及竣工断面,其中纵、横向误差、高程误差,应满足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否则,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及工期的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6.1.3. 开挖作业方式,特别是建基面的开挖方式必须满足设计文件之质量要求。6.1.4. 开挖完成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边坡或建基面保护。对于可能失稳的边坡应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边坡稳定监测,并根据边坡的稳定情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6.1.5. 开挖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

17、料场,严禁将有用料与废弃渣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料取出加以利用。6.1.7. 除非另行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均应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6.1.8. 土石方开挖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6.2. 土方填筑6.2.1.土方填筑质量控制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在施工过程中,重

18、点控制以下项目:(1) 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包括土料的土性参数及含水量;(2) 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3) 碾压具机规格、重量等。(4) 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5) 堤身及其他填筑部位填筑时,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6) 堤身填筑断面控制情况;(7) 堤身及坡面平整度;(8) 反滤料的颗拉级配与施工断面控制。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凹凸不平整,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构造边角部位或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碾压试验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6.2.2. 填筑土料土性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作业面。对于己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

19、格料,施工单位必须挖除并运出施工作业面,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6.2.3.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度,通常每层铺料厚度为30cm。卸料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厚度,每一填层碾压后,应按2Om2O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厚度,并作为质量、计量认证依据的附件。6.2.4. 对于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范围的土料,应按设计要求对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水必须充足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施工单位应配备能进行现场含水量快速测定的设备,以便进行土料填筑的过程控制。6.2.5. 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0、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临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及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小于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不小于30m。6.2.6. 相临各层的填筑,原则上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临各层的填筑高差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执行,并应采取放坡搭接措施,垂直堤轴线方向斜面坡度不小于1:3。6.2.7.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时,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抽检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内容

21、包括:(1) 扩大抽检范围;(2) 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处理;(3) 对抽检范围内的填筑工程全部返工;(4) 监理工程师认为的其它处理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均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但并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6.2.8. 凡涉及隐蔽工程或仪埋工程的填筑作业,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应报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将对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7. 其它7.1. 土方填筑工程对于碾压式土堤按层、段划分单元工程,老堤加高配厚按堤段填筑量100m划分为

22、一个单元工程。7.2. 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中途更换土源或土源至填筑区的距离发生变化引起土方填筑单价的变化时,应报经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核准,并经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阶段收方计量。7.3. 每一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捡,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7.4. 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本工程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7.5. 本细则未列之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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