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1).ppt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2668644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PPT 页数:120 大小:88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破产法(1).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20页
破产法(1).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20页
破产法(1).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20页
破产法(1).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20页
破产法(1).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破产法(1).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破产法(1).ppt(12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破产法,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李曙光,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来源:法制日报,适用范围扩大引入管理人制度重视债权人自治引入重整制度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强化破产责任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首提跨境破产问题,破产能力,依我国破产相关法规,下列选项中,有破产能力的是()。中国公民、武汉市居民张三 个人独资企业武汉白云服装厂 合伙企业南昌伟华汽配厂 湖北省发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美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李四 社团法人组织某市仁爱社会工作者协会 事业单位法人某省森林病虫防治总站,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该资格来源于法律或者破

2、产法的特别规定。(一)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认为自然人有破产能力。所有的自然人均有;或商自然人才有我国内地现行法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依当地法律。,(二)法人的破产能力各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所有法人原则上均有破产能力;基本排除破产程序对公法人的适用;公法人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以及代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公共团体(如美国依州政府特许成立兼有政府和公司双重职能的市政公司)。限制或排除公益法人和特种行业企业法人破产能力;工会、政治党团组织、农会、民间商会等,多适用自愿解散的原则;或限制银行、信托、证券交易、保险、铁路交通、邮政通讯、

3、城市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企业法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或规定依据特别程序的清理上述行业企业债务。依特别法限制或者排除法人的破产能力;依特别法成立的法人,如军工企业;依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如英国公司法人。外国法人的破产能力原则上同内国法人。,依我国内地现行法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有破产能力,公益法人的破产能力尚未取得法律上的认可。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法人:企业破产法适用所有中国境内公司 不分中资外资,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

4、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我国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2007年6月1日之前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11月7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部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可参照执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7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法释200223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以后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武汉市兰天音像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注册,登记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受业务发展需要及发行市场分布现状等因素影响,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大厦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广州白云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欲向法院申请债务人兰天公司破产偿债,那么,白云公司应向()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6、,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空间效力,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

7、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破产还债程序,(一)申请,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八条(节录)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8、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制度简介,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一)指定三种模式: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上选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由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结合确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二)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

9、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三)职责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具体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0、;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11、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三)管理人职责(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

12、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破产还债程序,(三)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载明法定事项。(参见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四)债权申报;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

13、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五)债权人会议1.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在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召集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2.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

14、(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3.表决制度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15、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前述债权人会议职权第七项、第十项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前述债权人会议职权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均可依法申请复议)。,4.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6、;(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破产还债程序,(六)重整(注:并非破产清算之必经程序;也可直接提起。)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这种制度体现了以保护债权人为主的破产清算制度向以拯救企业为

17、主的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关照社会利益的思路转变,也是国际上破产法改革的流行方向。“是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李曙光),资料:,S*ST海纳已在2007年底获得成功,此案例被称为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首例成功重整的上市公司。2008年4月24日,S*ST海纳复盘。(S*ST海纳:资产重组脱胎换骨成都商报 20080424)2007年底,金牛能源以7000万元入主*ST沧化,目前*ST沧化面貌在发生改变,前景向好。,资料:*ST宝硕破产重

18、整,来源:受益破产重整新规 河北“担保圈”落幕中国证券报20080228 作者 陆洲;ST宝硕:大股东死 新股东生 http:/20080403 作者 李彤;系列资产解冻*ST宝硕获新生证券时报 20080407 作者 肖柳“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http:/,河北宝硕的主营产品是PE农用薄膜、PVC管材、BOPP薄膜及氯碱产品等,属纯国营农资化工企业。宝硕股份*ST并被迫重组,源于大股东(宝硕集团,2007年5月31日被法院裁定破产。)占款5.35亿元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对外担保总额22.99亿元(净资产的2倍多),其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20.62亿元。由于与河北其它上市公司

19、的交叉担保,使其卷入的诉讼多达数十起。*ST宝硕与东盛科技、*ST沧化、天威保变、S宣工等公司之间构成所谓“河北担保圈”,其中,ST宝硕、ST沧化和S宣工违规担保共约39亿元。据宝硕股份2006年10月29日公告,因逾期借款、企业借款及连带责任担保,共计12家银行及4家企业起诉宝硕股份19起,涉诉标的95484万元。,年月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天威保变)申请宝硕股份破产还债一案,宝硕股份进入破产程序。保定中院2007年1月25日公告:宝硕股份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该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则将于6月25

20、日召开。到2007年9月底,宝硕股东权益已成-18.6亿元、每股净资产为-4.28元。(6000职工,30000股东)虽被申请破产,但依靠客户预付款,宝硕股份继续生产经营。2008年1月8日,宝硕股份债权最终确认为:优先债权2.56亿元、债权人6家;普通债权40.8亿元、债权人240家;税款2811万元。,年月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保破字第 号指定破产管理人书,指定成立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年月日公司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年月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保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年月日,公司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年月日,

21、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保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终止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2008年2月25日,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350万元的最高报价拍得了宝硕股份4513万股股权。2008年2月25日,宝硕集团让渡后剩余的4513万股被新希望拍得。次日,无限售股东和六家限售股东让渡的6338万股被划入指定账户。而根据股权调整方案,新希望还将无偿获得宝硕集团让渡的1.03亿股和其它六家限售股东让渡的2308万股。合并计算,新希望共取得1.72亿股宝硕,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ST宝硕2008年4月7日发布的2007年年报显示,该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获得了50

22、38万元的债务重组收益,这样即使营业利润出现了5565万元的亏损,*ST宝硕依然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2万元,成功扭亏为盈。,重整制度之特点,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重整申请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2.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资料(来源 破产重整给ST公司带来机遇中国证券报 2008

23、0424 作者韩传华):,在新破产法实施后不长的时间内,先后有*ST宝硕、*ST沧化、S*ST海纳、S*ST兰宝、S*ST朝华、SST长岭、S*ST北亚等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S*ST朝华、S*ST海纳、S*ST北亚由债权人申请重整;*ST宝硕、*ST沧化、S*ST兰宝先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再由ST上市公司申请重整。SST长岭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08年5月1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冷机(000893)申请S*ST长岭(000561)破产还债一案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宝鸡市国资委具备申请对S*ST长岭进行重整的主体资格,S*ST长岭重整能够有效保护职工、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4、维护社会稳定,裁定准予S*ST长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制度之特点,3.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债权转为股份、转让营业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采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资料:宝硕破产重整(来源同前。),破产管理人选择重组机构时的资格条件:总资产规模80亿元以上

25、、连续三年盈利、2007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亿元、有切实可行的注资方案,资料(来源 破产重整给ST公司带来机遇中国证券报20080424 作者韩传华):,在已进行破产重整的六家ST上市公司中,除S*ST北亚外,其他五家ST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得到法院批准。五家ST上市公司共被减免债务超过100亿元。S*ST朝华的普通债权为13.34亿元(本金11.28亿元),现金清偿债权本金10%,其余全部减免;*ST沧化的普通债权为50.92亿元,50万元以上债权现金清偿11.33%(不包括部分股份出售所得清偿),50万元以下债权现金清偿30%,其余全部减免;*ST宝硕的普通债权46.60亿元,现金清偿

26、债权13%(不包括部分股份出售所得清偿),其余全部减免;S*ST海纳的普通债权为5.4248亿元(本金4.5229亿元),现金清偿债权本金25.35%,其余全部减免;S*ST兰宝普通债权17.4亿元,现金清偿债权22%,其余全部减免。,减免的债务金额可以作为利润,并使得ST上市公司扭亏为盈。S*ST兰宝在2007年12月21日法院批准减免约13.5亿元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后,很快就发出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0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将在3.5-4亿元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1250%-1400%。S*ST朝华在2007年12月24日法院批准减免约12亿元债务后,也发出业绩预告,预计2007年度盈利10-1

27、2亿元。*ST沧化披露2007年实现净利润11.31亿元,而实际上主营业务净亏损7.1亿元。(资料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李乾韬 20080326),重整制度之特点,4.担保物权受限。重整计划一旦经法院裁定批准。别除权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别除权暂停行使,除非别除权的标的物有损坏和价值减少可能,足以危害别除权人利益的,别除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权利。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别除权将获得足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到的损失将得到公平清偿,而不是优先清偿。,资料:宝硕破产重整(来源同前。),宝硕重整计划草案:对于优先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获

28、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六期清偿完毕,每六个月清偿六分之一。宝硕2007年年度报告:向本公司申报了债权并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担保债权人,依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获得偿付。担保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2007年1 月25 日至12 月31 日公司无新发生的担保事项,1 月25 日前的担保事项根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全部转为负债,按照该重整计划进行清偿。,重整制度之特点,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

29、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时,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例:宝硕破产重整(来源同前。),2008年1月17日,宝硕提出股权调整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方案提出旧股东让渡手中部分股票吸引重组者的设想。具体计划:1万股以下让渡10%,1万5万股让渡20%、5万300万股让渡30%、300万股以上让渡40%。宝硕集团让渡比例约70%。草案规定:让渡出来的无限售流通股用于偿清债务,让渡出的限售流通

30、股归重组者;普通债权人还将得到13%现金清偿,金额达5.3亿元;2.56亿元优先债权的现金补偿率可能高达50%。1月26日,旧股东通过了股权调整方案,债权人却没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两天后,宝硕破产管理人将该计划报至保定市中院并于2月5日获批。,重整制度之特点,6.债务人可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一规定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尽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

31、的经营与业务,由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资料:*ST宝硕(来源同前),在2008年2月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ST宝硕重整计划草案后,*ST宝硕启动了一系列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三年内必须完成重整计划,在此期间,*ST宝硕若定期不能偿还债务,依然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ST宝硕董事会表示,将以重整计划草案为指南,严格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尽快与重组方签署重组协议,促使重组方向宝硕股份注入资产和资金支持,确保还款资金的来源,另外,还要大力发展主业,对氯碱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产能,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ST宝硕2008年4月7日公告称,日前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三

32、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解除一系列此前天津高院冻结和查封的该公司及宝硕集团的相关资产。解除对*ST宝硕持有的保定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464.9万元股权的冻结、对宝硕集团名下三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解除对宝硕集团持有的*ST宝硕2402万股股权的冻结。解除冻结的宝硕集团持有的*ST宝硕限售流通股12447万股股权以及解除冻结、查封的*ST宝硕名下所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及许可使用权。解除对宝硕集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相关法律条文,第70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33、,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73条第一款:“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9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

34、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破产还债程序,(七)和解(注:并非破产清算之必经程序;也可直接申请。)债务人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35、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别除权人虽然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是没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取决于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额。别除权人是否同意,别除权标的物的多寡均不影响和解协议的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八)破产清算1.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6、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破产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

37、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别除权,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二条,取回权,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抵销权,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

38、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提存,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

39、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

40、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

41、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

42、的,按照比例分配。,资料(来源 http:/):,1992年保护工人债权(雇主破产)公约第六条规定,工人所享有的劳动债权包括以下几项:工人对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所拥有的债权,这段时间不得少于破产前或终止雇佣前的三个月。工人根据其雇主破产或终止雇佣的当年以及前一年所从事的工作而在假日报酬方面拥有的债权。工人对一段规定时间内的其他形式的有酬缺勤报酬所拥有的债权,这段时间不得少于破产前或终止雇佣前的三个月。工人因其终止雇佣而应该得到的离职金。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破产还债程序,(九)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43、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金融机构破产特别规定,原则性规定:赋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提出重整或破产申请的权利。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三中止”的司法政策: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发

44、布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对以风险处置阶段金融机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暂缓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对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前

45、进服装城破产案,1991年12月24日,B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第一百货公司申请该市前进服装城破产一案。次日便在晚报及日报上刊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内容如下:本院已受理B市第一百货公司申请B市前进服装城破产一案,根据上述债权人的申请,凡与前进服装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1992年3月23日止,持有关债权债务证明,向本院申报。债权人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务人逾期不申报的,一经查出,将依法追究。本院同时决定于1992年3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经济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务必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放弃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特此公告。程序

46、是否合法?,公告公布后,部分债权人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使其债权得以全额清偿: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服装城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是否可以行使取回权来抗辩?有的债权人则从服装城中拿走商品抵债;还有的债权人则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的手续,以及时收回债权。几天内,有12户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635万元。,法院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通知前进服装城停止清偿所有债务,并下达裁定冻结其银行存款帐户,同时通知银行,非经法院批准,前进服装城不得支付其帐户上的存款。另外,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达裁定,确认在本院审理破产案件期间,服装城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并依法采取措施,追回了2635万

47、元的流失财产,确保所有债权人利益的均等。法院上述裁定及采取措施追回财产的法律依据何在?,破产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2条、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如上述违法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一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

48、产,依法律规定按原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

49、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可撤销的优先性个别清偿行为(李曙光:优先性个别清偿行为,来源:法制网之焦点网谈:专家观点),1.概念: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行为。,2.范围清偿的债务不是未到期的债务,而是已经届至清偿期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则构成新法第31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3.债务人财务状况要件优先性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在债务人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后作出。,4.判断标准是否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是否减少了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了其他

50、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使得接受清偿的个别债权人获得比在破产程序中更多的清偿。由此标准引申出例外情形中特殊情况下处理原则。,新破产法之破产无效行为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资料:李曙光谈破产法破产无效行为法制日报,20070812,隐匿财产,即将债务人财产隐瞒、藏匿的行为。隐瞒是指对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信息不予披露的消极行为。藏匿是指将财产(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权凭证置于未予公开的处所,使之不能依破产程序被有效地接管和处分。转移是指将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转移到其他权利主体名下。私分财产也是将财产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