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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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内容,基本概念电离辐射存在的行业与危害工作依据职业健康体检的主要内容职业健康结果的评价,第一部分,基 本 概 念,基本概念,1、放射工作单位 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诊断、治疗和健康

2、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概念(续),2、放射工作人员 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3、电离辐射是一切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总称,其种类很多,高速带电粒子有粒子、粒子、质子,不带电粒子有中子以及X射线、射线。4、授权的医疗机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所指定的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5、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医疗机构所指定的对放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医学检查的合格医师。,基本概念(续),6、职业性照射 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时间内所受的内、外照射(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辐射)。7、医疗照射 人员为疾病的诊断或治疗目的而有意识接受的

3、照射。8、过量照射 人员受到大于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或摄入放射性核素大于年摄入量限值的内照射。,内照射是指放射性物质经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粘膜、伤口及其他途径进入人体后,放射性核素发出的核射线由体内对机体进行照射,外照射是指辐射源在人体外对人体形成的照射,基本概念(续),9、异常照射 人员在辐射源失控时而受到的可能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分为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10、应急照射 在事故情况下,人员在为抢救受辐射危害的人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行动中所受到的照射,为自愿接受的。可控制一定的剂量。,基本概念(续),11、事故照射 由于辐射事故,人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所接受的意外照射,

4、为非自愿接受的。所受到剂量是无法预计和控制的。12、辐射事故 由于放射源失控而引起的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对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13、剂量当量限值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定的剂量当量值;其目的在于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或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第二部分,电离辐射存在的行业和危害,一、电离辐射存在的行业,核工业系统的和原料勘探、开采、冶炼与精加工,核燃料及反应堆的生产、使用及研究;农业的照射培育新品种,蔬菜水果保险,粮食贮存;医药的X射线透视、照相诊断、放射性核素对人体脏器测定,对肿瘤的照射治疗等;工业部门的各种加速器、射线发生器及电子显微镜、电子速焊机、彩电显像管、高压

5、电子管等。,二、电离辐射的危害,在接触电离辐射的工作中,如防护措施不当,违反操作规程,人体受照射的剂量超过一定限度,则能发生有害作用。在电辐射作用下,机体的反应程度取决于电离辐射的种类、剂量、照射条件及机体的敏感性。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它是机体的全身性反应,几乎所有器官、系统均发生病理改变,但其中以神经系统、造血器官和消化系统的改变最为明显。,二、电离辐射的危害(续),电离辐射对机体的损伤可分为急性放射损伤和慢性放射性损伤。短时间内接受一定剂量的照射,可引起机体的急性损伤,平时见于核事故和放射治疗病人。而较长时间内分散接受一定剂量的照射,可引起慢性放射性损伤,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

6、、生育力受损等。另外,辐射还可以致癌和引起胎儿的死亡和畸形。,三、电离辐射可能导致的职业病,(1)外照射急性、亚急性和慢性放射病(2)内照射放射病(3)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4)放射性骨损伤(5)放射性甲状腺疾病(6)放射性性腺疾病(7)放射复合伤(8)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第三部分,工 作 依 据,主要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以及临床相关标准等,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颁布及实施日期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2006年1月24号颁布(卫生部第46号令),2006

7、年3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七章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续),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颁布和实施时间

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七章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目的、范围、管理部门)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条件和培训的具体要求)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监测周期、档案管理、工人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要求、个人剂量监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要求,服务机构的管理等),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检查部门、检查内容、检查

9、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要求)第六章 法律责任(对放射工作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内容)第七章 附则(明确检查项目、检查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和本办法的实施时间),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

10、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以上条款是针对放射工作单位制定的,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

11、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12、。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

13、法(续),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

14、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六章法律责任(续)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

15、假证明文件的。,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发布及实施日期 本标准是2002年4月8日由卫生部发布,2002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为 GBZ 982002;原标准GB1638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主要内容为5部分本标准主要作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结果的判定标准,四、放射性疾病的主要诊断标准,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5)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96)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99)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100)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10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5)放射性皮肤疾病诊

16、断标准(GBZ106)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107)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109),四、放射性疾病的主要诊断标准(续),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110)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GBZ11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156)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Z16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169)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GBZ190)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191)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107)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97)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219),第四部分,放射工

17、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一、体检种类和项目的确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规定:1、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检种类包括:上岗前检查 在岗期间检查 离岗前检查 应急/事故照射检查 2、规定了相应体检种类的必检项目和选检项目。,二、体检项目,(一)上岗前体检 1、必检项目:(1)医学史、职业史调查;(2)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 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 线检查;心电图;腹部B 超。,二、体检项目(续),(一)上岗前体检(续)2、选检项目(1)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射工作

18、人员);(2)心理测试(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3)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检查(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二、体检项目(续),(二)在岗期间检查项目 1、必检项目(1)医学史、职业史调查;(2)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3)实验室及其他检查: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胸部X线检查,二、体检项目(续),(二)在岗期间检查项目(续)2、选检项目 心电图;腹部B超;甲状腺功能;血清睾丸酮;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痰细胞学检查和/或肺功能检查(放射性矿山工作人

19、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员),二、体检项目(续),(三)离岗前检查项目 1、必检项目 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腹部B超。,二、体检项目(续),(三)离岗前检查项目 2、选检项目 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

20、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员),二、体检项目(续),(四)应急/事故照射检查项目 1、必检项目(1)应急/事故照射史、医学史、职业史调查;(2)详细的内科、外科、眼科、皮肤科、神经科检查;(3)实验室及其他检查: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连续取样);尿常规;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胸部X线摄影(在留取细胞遗传学检查所需血样后);心电图。,二、体检项目(续),(四)应急/事故照射检查项目 2、选检项目 根据受照和损伤的具体情况,参照GB 181962000、GB/T 181992000、GBZ1122002、GBZ1042002、GBZ

21、962002、GBZ/T 1512002、GBZ1132002 GBZ1062002等有关标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医学处理。,第五部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体检结果的评价,评价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82002)2、放射病诊断标准、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 测判定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一)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每一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或操作前的医学检查,和就业后工作过程中的定期医学检查。未经就业前医学检查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就业前医学检查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全面系统、仔细、准确地询问和检查并详细记录,为就业后定期或意外事故等检查

22、作对比和参考。,(一)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包括病史和体格检查两部分。1、明确的个人和家庭成员的既往史、放射线及其他理化有害物质接触史、婚姻和生育史、子女健康情况等,均应予以记录;2、目前健康状况良好;3、正常的呼吸、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泌尿生殖系统以及正常的皮肤粘膜毛发、物质代谢功能等;,(一)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续),4、正常的造血功能,如红系、粒系、巨核细胞系等,均在正常范围内。例如外周血:男 血红蛋白 120160 g/L,红细胞数(4.05.5)1012/L;女 血红蛋白 110150 g/L,红细胞数(3.55.0)1012/L;就业前 白细胞总数(4.

23、510)109/L,血小板数(110300)109/L;就业后 白细胞总数(4.011.0)109/L,血小板数(90300)109/L。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正常范围处理。,(一)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续),5、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6、正常的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7、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正常;8、尿和精液常规检查正常。,(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特殊要求,主要有两类人的特殊要求:1、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特殊健康要求 2、放射性厂矿和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的特殊健康要求,1、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特殊健康要求,(1)头颈部及人

24、体外形适于穿着和有效使用个人防护用具;(2)嗅觉:能觉察燃烧物和异常气味;(3)听觉:纯音听力电测听阈值平均优于30dB;(4)视觉:未矫正视力大于0.5,周围视野120o或更大,有立体视觉和足够的深度感;(5)色觉:能分辨红、绿、桔黄等颜色,能分辨安全操作的符号、代语等;(6)触觉:通过触摸能分辨各种形状的控制按钮和手柄等,2、放射性厂矿和内照射的 放射工作人员的特殊健康要求,(1)胸部X线照片和心肺功能正常;(2)电测听功能正常;(3)肝、肾功能正常;(4)痰细胞检查和尿中放射性核素检查正常。,(三)就业后定期检查的频度,1、甲种工作条件者,每年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乙种工作条件者,每23

25、年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检查要求同就业前,检查结果应与就业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定是否适应继续放射工作,或需调整做其它工作。如发现异常,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查频度及检查项目。,甲种工作条件 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乙种工作条件 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但有可能超过1/10。,(三)就业后定期检查的频度(续),2、胸部X线照片检查(不作透视)是否需要每年一次,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铀矿井下工作人员每半年至一年一次;对其他工种,负责医学检查医师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间隔时间不宜过长(不

26、长于23 年)。对于放射工龄长,年龄大的工作人员,应每年拍胸片一次,并进行早期发现癌症的各项检查。,(四)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 健康和其他有关条件,就业前后凡存在以下条件(或情况)之一者,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1、各系统存在的疾病(1)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例如:活动性肺结核、严重而频繁发作的气管炎和哮喘等);(2)循环系统疾病(例如:各种失代偿的心脏病、严重高血压、动脉瘤等);(3)消化系统疾病(例如:严重的消化道出血、反复发作的胃肠功能紊乱、肝脾疾病和溃疡病等);(4)造血系统疾病(例如:白血病、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四)不应(或

27、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 健康和其他有关条件(续),(5)神经和精神系统疾病(例如:器质性脑血管病、脑瘤、意识障碍、癫痫、癔病、精神分裂症、精神病、严重的神经衰弱等)(6)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例如:严重肾功能异常、精子异常、梅毒及其他性病);(7)内分泌系统疾病(例如:未能控制的糖尿病、甲亢、甲低等);(8)免疫系统疾病(例如:明显的免疫功能低下及艾滋病等);(9)皮肤疾病(例如:传染性的、反复发作的、严重的、大范围的皮肤疾病等)。,(四)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 健康和其他有关条件(续),2、严重的视听障碍(例如:高度近视、严重的白内障、青光 眼、视网膜病变、色盲、立体感消失、视野缩小等);严

28、重的听力障碍等。3、恶性肿瘤,有碍于工作的巨大的、复发性良性肿瘤。4、严重的、有碍于工作的残疾,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5、手术后而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6、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疾病(指就业后)或其他职业病等。7、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等。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根据所发现疾病的程度、性质,结合其拟从事的放射工作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确定。,(四)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 健康和其他有关条件(续),8、有吸毒、酗酒或其他恶习而不能改正者。9、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10、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

29、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11、以前已经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12、对放射工龄长、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慎重、仔细地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来决定是否继续某些限制的放射工作,或停止其放射工作。,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由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提出:a)可继续原放射工作;b)或暂时脱离放射工作;c)或不宜再做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职业人群,每一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上都会存在这样的职业人群,那么如何做好这个特殊人群的健康监护工作,我想作为体检机构首先应该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保护身边的工作人员着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体检,建立完善的健康监护档案,只有这样我们才具备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基础。因为宣传法律、遵守法律是我们的职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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