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P4看P9以新西兰之P4之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为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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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P4看P9:以紐西蘭之P4之服務貿易開放程度為例顏慧欣 博士,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簡報大綱,背景說明:深度整合FTA之趨勢FTA服務業自由化之面向紐國在跨太平洋戰略性經濟夥伴協定(P4)服務業WTO+之程度結論,背景說明:深度整合FTA之趨勢,美國等主要TPP推動國家不斷重申,TPP將是一個高標準、深度整合之FTA。在TPP推動完成前,其所依據之智利、紐西蘭、新加坡、汶萊在2005年所完成之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rans-Pacific SEP Agreement,簡稱P4),可了解TPP深度整合取向之基礎。舉例而言,紐西蘭於P4在2006年

2、協定生效後,紐西蘭零關稅之項目,占其關稅稅目已達80%以上;在2015年最終降稅期程完成後,紐西蘭對所有(100)來自於汶萊、智利、新加坡之貨品均為零關稅。服務業亦呈現深度整合之趨勢。,傳統FTA服務業自由化之面向,服務業障礙來源有兩種服務業市場進入與歧視性待遇所造成之障礙國內監管措施服務業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障礙及歧視性措施GATS所界定之數量、配額、交易量、自然人總數、設立型態、外資持股上限等市場進入限制類型。歧視性待遇之消除此類限制措施需記載於承諾表,作為拘束各國開放服務貿易市場之依據。傳統FTA以降低與解除此類障礙為首要目標,各國針對以下服務業四種提供方式,進行進一步

3、開放之談判,深度整合FTA服務業自由化之面向,除市場進入限制解除、歧視性待遇消除外,延伸至國內監管措施之調和不屬於GATS第16.2條所列舉、且非歧視性之國內監管措施,即屬國內監管措施之範圍。會員有採取實施國內監管措施之權利:管制及訂定新法規,原本即屬各國政府主權保留事項之範疇但因各國監管措施不同,仍對外國業者造成提供服務及市場競爭之實質障礙,因此越來越多之FTA,亦對此問題採取締約各方間之法規調和加以處理,FTA之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整合,FTA首要目標,仍在於消除務貿易之市場進入限制及歧視性待遇消除之進一步自由化(WTO+自由化)惟呈現方式有兩種類型:正面表列(positive-list):或

4、稱由下而上(bottom-up)方式,即納入承諾表清單上之服務業,方有自由化之義務。負面表列(negative-list):採由上而下(top-down)方式除非在承諾表有特定列出保留,否則所有服務業別必須遵守市場進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等義務,紐西蘭在P4下之WTO自由化程度分析,P4服務業WTO+市場開放之整體模式,P4係以負面表列方式進行自由化唯一排除之服務業為金融服務,並約定另行談判依據W/120所包含之十二個服務業別作為分析範圍,以瞭解紐西蘭在TPP中,WTO+承諾自由化幅度最高之項目,同時作為與台灣該等業別之開放現況之比較基礎。(方法論參見附件)研究限制:給分包含市場進入及歧視性

5、限制:WTO即給分僅限於模式三靜態分析,未必與現狀一致(可能更開放),紐西蘭在P4服務業開放之總體觀察,紐西蘭之GATS承諾總得分為74分,但其在P4承諾總得分為139.5分,兩者有65.5分之成長。台灣之GATS承諾總得分為99.75分紐國在P4進一步自由化之內容與幅度,評分結果顯然遠超過台灣目前開放之程度與範圍(139.5分 vs 99.75分),紐西蘭在P4進一步開放之主要項目,紐西蘭與台灣自由化程度之比較,通訊服務業之比較,商業服務業之比較,營造、配銷、教育及環境服務業之比較,醫療、觀光與休閒文化服務業之比較,紐西蘭與台灣自由化程度之比較,歸納,專業服務業、不動產商業服務、電信服務、視

6、聽服務、教育服務業與觀光服務業等,亦屬於紐國在TPP下自由化程度高於台灣開放現況之服務業別。即便金融服務業紐西蘭在TPP並未有進一步開放,惟其在GATS之開放承諾程度已高於台灣現狀。,運輸服務,運輸服務為紐國在P4WTO+程度最高之服務業其開放程度亦大幅高於台灣開放現況,其中包括海運服務(台灣GATS未開放,但有自主自由化開放)、內河運輸(台灣GATS未開放)、空運服務、太空運輸(台灣GATS未開放)、鐵路運輸、陸上運輸、管線運輸服務(台灣GATS未開放)與其他運輸,紐國在 P4服務業開放程度之總結(一),*此分數差距為紐國GATS與我國現狀之比較。,紐國在 P4服務業開放程度之總結(二),P

7、4對於市場開放之WTO+規則要求,提供服務所在地之自由締約各方不得要求服務提供者,必須在當地設置辦公室、代表處或任何企業之駐點,以及居住所等要求,作為得提供服務之條件。亦即不得要求必須設立本地據點(local presence),P4對於國內監管措施之WTO+要求,服務業所涉及之執照發放要件及程序、資格認定標準與程序,以及技術標準等三種類型的監管措施要求應符合必要性原則、透明化、公開化及非歧視性等規範,且適用範圍不限於承諾開放之服務業上述三種類型措施是否符合規範,應以國際標準作為衡量標準專業證照相互承認(recognition)締約雙方應要求其各種專業證照服務之主管機關,對專業人士之學歷、經驗

8、、證照等各種要求,透過相互承認彼此法規制度或法規調和等各種方式,來達到降低障礙之安排優先以工程師、建築師、地質學家、地球物理學家、會計師等,作為優先推動相互承認之領域。,結論:台灣參與TPP之服務業整合的準備,市場開放:我國若擬推動參與TPP組織之經濟整合活動,則應針對如專業服務業與內河運輸等自由化程度與紐國差異較大之服務業別,評估我國再進一步自由化之取向國內監管措施:在國內服務業監管法規上,對於一般性適用之監管法規調和,所有服務業者主管機關均應對可能趨勢,有所評估與掌握。又晚近由美國等所簽署之FTA,皆出現納入特定部門之監管措施原則之規範,如電信、金融、郵政等。對此我國相關服務業主管機關亦應

9、有所準備。,簡報結束敬請指教,附件量化結果之研究方法,針對P4開放程度進行分析時,係以W/120所包含之十二個服務業別(包括次行業別)為分析之基礎範圍。對照紐國在GATS為有開放或部分開放,與其於TPP承諾表中是否列出排除或保留清單,同樣轉化為1(完全開放)、0.75(多數開放)、0.5(部分開放)和0(完全不開放)四種評分。,附件研究方法之評分範例說明,以假想的X國作為範例,在電腦服務中,其在GATS完全未開放,故得分為0;但在FTA有開放但仍有限制,則獲得0.5分。又如X國之電信服務,其GATS承諾已開放但設有限制,故評分為0.5分;FTA中雖有進一步自由化但仍維持若干限制,則給分為0.75。最後再如X國之金融服務,GATS無開放承諾,故得0分;但在FTA完全解除市場進入限制,則給分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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