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务稽查风险防范及企业应对策略_251PPT_2009年(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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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忠,2009年税务稽查风险防范及企业应对策略,2010年房地产营销策划大全移动硬盘版!策划人士必备资料库!货到验货后付款房策网 海量房地产资料免费下载 0755-83513598 QQ:69031789,第一部分 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问题,本讲座的内容,第二部分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检查与纳税风险防范,第四部分 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部分 企业纳税风险自查,第六部分 关联企业避税与国家反避税手段,课程导入,对大多数企业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日常的财务处理、报税都不是什么难题,最头疼的就是应付税务稽查,为什么?就是因为在税务稽查时,几乎所有

2、的企业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偷漏税问题,根据实际发案的情况,可以总结为两种情况:1.是故意偷税型,按照表现形式又分为明目张胆偷税型和精心策划偷税型两种。(1)明目张胆偷税型: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收入放在账上挂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转收入,就是不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恃自己有关系,明目张胆的少缴税款。这种类型的偷税手段,叫“抢税”可能更合适一些。应该说,对于此类企业税务机关的对策比较简单,就是重拳出击,因为这种偷税行为的检查难度比较小。,课程导入,(2)精心策划偷税型:精心策划性是典型的偷税手法,体现了偷税的特点,这类偷税行为是税务稽查中比较难办的类型,如为了偷税,不惜采取两套

3、账,构建关联交易,接受虚开发票等等方法。但是随着税务稽查手段的不断进步,以及国家对税收管理的逐步加强,对这类偷税行为的查处也越来越严厉,也就是说风险越来越大。上面的偷税行为一般都是在企业领导授意意思下的偷税行为,作为企业领导,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老板,绝大多数都不会痛痛快快的如实交税的,这是中国的现实情况,老板一般都会认为,只要跟税务局搞好关系,一般不会出什么问题,这是中国民营企业老板的一个普遍性思维。那么是不是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就可以明目张胆地进行偷税?,这种风险越来越大,主要是因为,原先征管与稽查是一体的,而现在税务稽查机关都是独立设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是跟征管的税务人员打交道,跟税务稽查

4、直接交往的机会少了很多;另外现在的税务稽查往往是电子系统选案、交叉稽查、甚至是异地交流稽查,想凭借认识一个或几个税务官员就能避免被检查的命运,实在是小概率事件。可以说,难度是越来越大,自然,偷税风险也是越来越大。2.疏忽大意偷税型:由于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搞不清楚,致使少缴税款。我们把它叫做疏忽大意偷税型,基本表现形式就是企业不知道自己的有关处理是违反税法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一个原因是中国税法变的比较快,另一个原因是中国税法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财务人员很难全面把握税法,在一些特殊事项处理上就很容易违反税法规定。在税务稽查中,这种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一旦出现这

5、种情况,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是很尴尬的,我相信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最不愿意面对的,一是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被罚款、补缴滞纳金;二是领导对财务人员会产生不好的看法,认为财务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专业职责,认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严重的后果就是被辞退。,一 偷税与偷税罪1 偷税的含义: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是偷税罪构成要件2 基本表现形式:(1)隐匿应税所得(2)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3)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问题:(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答案:应该偷税行为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

6、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第一部分 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问题,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瞒报或者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答案:不属于偷税。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7、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释: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定的基本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税收

8、实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履行此项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即由税务机关作限期缴纳决定书,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所欠税款。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税款的商品、

9、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末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3.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09年2月2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胶片)发布的一份关于改变公司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公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根据公告可以看出,乐凯胶片早在2008年2月4日公司第四届五次董事会就审议通过了一项关于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议案,并于2月5日公告。其基本内容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当期固定资产折旧不再分配计入当期生产产品的单位制造成本,月末将折旧直接转入

10、主营业务成本,期末产成品存货亦不再负担当期折旧。这种处理方法,借鉴了管理会计中变动成本管理的操作思路,有利于企业进行有效成本管理。但这种处理方法显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公司销售业务滑坡、产销失衡的情况下会导致财务利润较其他企业严重偏低。按照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乐凯胶片2007年及以前年度采取的就是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折旧方法。很显然,乐凯胶片2008年2月4日公司第四届五次董事会通过的,将生产用固定资产折

11、旧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议案,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于是,2009年2月2日的董事会会议对此进行了纠正并重新恢复会计准则要求的折旧政策。此前,乐凯胶片已经按照将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折旧政策披露了前三季度财务报告,年报需要对此进行纠正并披露折旧变更产生的财务影响。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所得税上往往不重视折旧的去向(计入资产成本还是期间损益),更重视折旧基数、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乐凯胶片的原折旧方法从纳税角度而言,更有利于企业延期纳税,尤其是在销售下滑业绩不佳的时候,从而在短期内节约现金流量。,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预缴政策,基本是按照企业的当月、当季度

12、实际利润进行简单扣除后据实预缴,乐凯胶片以一种不正确的折旧政策实现了前三季度的利润缩减,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推延纳税或者不合理少预缴的事实,按照最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很显然,乐凯胶片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有必要结合乐凯公司的公告

13、,进行必要的税务核查,了解其中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还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

14、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规定的偷税罪的要件和结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种情况是不符合偷税罪的定义,不能判定为偷税罪。链接:由于

15、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解释:税款征收的原则应该是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征缴入库,这是对税款征收在时间上和数量上的要求。所谓及时,是指纳税人要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所谓足额,是指必须依率计征、应收尽收,保证应收税款收齐,既不能多收少收,更不能不收

16、。对于实际工作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纳税入、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依法未征少征要补、未缴少缴要追。本条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补缴和追征期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因本属国家的既得利益,自应收归国库,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如果规定允许无限期的补缴和追征,则既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又会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一些国家的税收法律对此一般也只规定了有限的补缴和追征期,例如法国规定为四年,但属税务欺诈行为的,可延长二年;英国规定为六年,但对偷税或欠税而犯罪的,则追溯无限期,对纳税人漏税而犯罪的,税务机关可追溯二十年

17、;日本规定为六年;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也是六年。本条区别不同情况,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补缴和追征期分别作出规定,既有利于法律的操作执行,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公正。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属于这种情况的,税务机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但为体现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不得加收滞纳金。(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案例: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经税务局通知在

18、2008年份2月份将年度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搭棚按10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文件原文: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解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账簿进行核算,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确认收入,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

19、者隐瞒利润,以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且该行为并未构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应当按照本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属于偷税?答案:并不构成偷税行为,依据: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20、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解释: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违法

21、行为人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并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力,应当按照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释: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超过税款缴纳期,限,不缴或者

22、少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以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由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在纳税期限届满前足额缴纳税款。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属偷税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只有在“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不缴或

23、者少缴税款的”情况下,才属于偷税行为!,(7)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答案:很容易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只有在税务机关确认企业不存在故意的前提下。(这个很难认定,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会以纳税人存在偷税故意,而不认可企业不知道税法的理由,只认可计算错误导致的少交纳税款可以不处罚,由于不知道税法导致少交税,就是偷税!)(8)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基本案情 某生产企业2007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07年11月20日

24、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2008年1月,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08年2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8年1,月。某税务稽查局2008年6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问题 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答案:很容易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只有在税务机关确认企业不存在故意的前提下。(这个很难认定,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会以纳税人存在偷税故意,而不认可企业不知道税法的理由,只认可计算错误导致的少交纳税款可以不处罚,其他行为,就是偷税!)属于在帐簿上故意“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但是在检查前主动补交了税款,

25、税务机关可能会减轻处罚,或者认可企业的解释。,二 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2.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3.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4

26、.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三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2账面上列示股东或其他人员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高管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5.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27、);6.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7.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8.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9.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1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11.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12.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13.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

28、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14.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15.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16.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17.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18.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四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

29、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五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1)

30、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2)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红字发票;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

31、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

32、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11)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六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6)企业的资产报损

33、未经过审批。(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10)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11)用不正规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12)多列支出。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七 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34、(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9)企业分

35、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建筑业):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4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7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36、一 增值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一)销售额及销项税额方面1.入账时间的检查(结算方式不同)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第二部分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

37、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

38、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1)提前开票的问题问题一:购物卡与购物券发票开具的问题,(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代销货物【例】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主营手机批发零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1116万元,已交增值税8.1万元,税负率0.73%;2007年销售收入7349万元,已交增值税62.4万元,税负率0.85%。在对该公司实施的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库存商品明细账中三种型号的手机连续两年库存数量不变

39、。经到企业仓库实地盘点,发现上述手机账实不符,二者相差1200台(账面比实际多)。企业解释1200台的差额是委托代销发出的手机,因未收到代销清单,故未记账。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代销协议,经核实,发现代销手机发出已超过180天。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补缴增值税。检查方法:审查代销商品账户、销售资料和往来明细账,查阅相关合同、协议,了解被查单位是否存在代销业务,必要时对,受托代销商品采用发函协查或实地盘存的方法进行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代销收入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或延缓实现销售收入时间的问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0、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应对策略:尽可能拖延至180天,但到期后应及时上缴增值税及所得税!,(3)关于赊销。在稽查中税务干部几乎忘掉还有这么一种方式。新的细则再次将赊销方式提出来加以明确,细则中强调如果有书面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就意味着,给企业一种空间。比如:某企业销售货物采取赊销方式,价款100万元,货物已经发出,根据书面合同6个月以后付款,由于签订了书面合

41、同,就可以推迟确认销售收入。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那么货物发出当月就应当纳税。所以,税务机关查账的时候发现某企业将货物发出,未作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很可能先做询问笔录问企业:你单位是否可购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如果有签订,请提供合同?答:我单位未同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这就将企业套死了。应对策略:事先备好合同!以备检查。,2.价外费用(代储费案例解析)实例分析:仓储费被要求缴纳增值税 某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货物囤积在该企业的仓库里。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由供货商开具发票,该企业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由企

42、业从应付供货商的货款金额中扣收。2007年至今,该企业共收取仓储费234万元。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却要求企业将仓储费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作增值税处理,不应缴纳营业税。如果按平销返利,则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234/1.1717%=34万;如果按营业税征收则交纳营业税11.7万,两者相差22.3万。,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

43、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

44、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3.包装物押金逾期未申报纳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未逾期,按税法规定已逾期,但企业未作任何账务处理。例:A公司2007年1月出售产品给B公司的同时出租包装物一批,收取押金11.7万元,合同约定2009年12月31日归还包装物时再

45、行返还。问题:该项业务押金是否应纳增值税?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国税发199519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国税函2004827号)【案例】2007年8月,稽查人员对某

46、公司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销售黏合剂产品,同时有包装物出借业务,并收取押金。稽查人员核对企业包装物账面数量与库存实物数量时,发现存在一定的差异。进一步采用直查法检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查实2006年1月销售产品并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00元,在2007年4月25日将这笔逾期的包装物押金转入了“营业外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4.视同销售(随同销售的赠品不入账,实物返利不入账)不申报纳税 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

47、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

48、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问题一:管理用的非经营用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在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可见,管理用的一些办公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在实践操作中,原先只需索取普通发票的非经营用设备如手机、挂式空调、复印机、电脑、办公家具、电视等要注意索取增值税发票,虽然此类设备的进项税额较少,但也可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在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

49、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结论:混用的设备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实例:山西一家煤炭集团下属的运输子公司2009年需购进大量的货运车辆,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这种情况属于混用的固定资产,其购进的货车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已经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才不允许抵扣,因此将原细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并对不动产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在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还做了进一步解释:“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

50、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问题二:外购钢材用于固定企业的油罐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企业购进的中央空调、办公大楼中的电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这些是否属于构筑物呢?实施细则虽然有了解释,但仍然存在较为模糊的地方,这些设备移动后并未引起性质、形状的改变。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增值税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进的中轻型商用车能否抵扣?答:虽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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