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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4年2月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 解析(新旧规范对比)一、新规范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建设单位对涵盖策划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已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的需要。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修订。 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发改价格 2007 6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 0202),并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原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该规范
3、在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新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1、与时俱进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力求反映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如: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增加相关服务内容;调整监理人员资格等。 2、协调一致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 670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在工程监理的定位、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涵和范围等方面协调一致。 3、专业通用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尽量考虑各类工程的共性问题,不仅仅适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4、各方参与原则参与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专
4、家是来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高等院校等5、易于操作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多地考虑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细化了有关条款。三、新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了相关服务章节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除此之外,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称为相关服务。为了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 670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配套,
5、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第9章相关服务。2、调整了章节的结构和名称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8章及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为增强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并体现新增内容,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章内容及附录,即: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以及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
6、基本表式3、增加了术语的数量将术语从原来的19个增加到24个,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监理文件资料” 等术语,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变更”和“费用索赔” 3个常用术语,并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给出了每一个术语的英文名称。此外,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内容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
7、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5.5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5、强化了可操作性例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而且明确了上述文件的审查内容。 再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还 明确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监理日志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等。6、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部分内容例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中并未涉及监理规划的编制;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则明确 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内容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不够一致;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细化了相关职责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则无此要求;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
9、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应做好监理日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四、新规范具体章节的学习指南第一章 总 则本章明确了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监理依据等内容。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制定本规范。 解析:本条较2000规范增加了相关服务的内容。具体实施: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理单位不仅只为业主
10、提供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而且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业主提供的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多,其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也越来越广。 为此,特在2000年的规范基础上,增加了相关服务的内容。拓展了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从而明确了制定2013新监理规范的目的。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解析:2000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本条规范明确了2013新版监理规范的适用范围。具体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上述工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
11、,其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均应执行本规范。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解析:本条对2000规范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监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具体实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
12、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还应包括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解析:本条监理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通知义务。 具体实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
13、了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也应通知施工单位。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 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解析:本条规范也是新增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在监理工作范围内,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 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中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反
14、之,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也应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即使是对建设单位的意见或要求,也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解析:本条监理规范是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新增的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2.1款规定,除上述依据外,“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具体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三部分,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如:
15、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范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它既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施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解析:本条监理规范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制度。较2000规范没有变动。只是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协议书中也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
16、师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注册号。具体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的基本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增大,实施信息化管理巳成为发展趋势。 具体实施:工程监理单位不仅自身实施信息化管理,还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基于信息平台协同工作。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17、服务活动。 解析:本条监理规范明确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基本准则。对2000规范中“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进行了修改。2013 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倡导“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更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工程监理实际。同时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一致。 具体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尽管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但应公平地处理有关问题。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开展监理与相关服
18、务活动的前提。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诚信、科学是监理与相关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解析:本条监理规范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标准的关系。第二章 术 语本章定义了规范所用的24个主要术语。2.0.1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工程监理属于咨询服务业。 具体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只是为建设单位提
19、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菅单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对建筑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承担直接责任。2.0.2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说明了受建设单位委托是实施监理的前提,明确了监理的依据、工作范围和内容。 具体实施: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
20、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 进度、造价进行控制是其基本工作内容和任务,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 尽管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此,工程监理单位还 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2.0.3相关服务 工
21、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与监理相关的服务内容。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具体实施: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 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如果建设单位只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以外的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监理合同,只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2.0.4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解析:本条规范未改动,它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性
22、质和地位。 具体实施: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为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而按合同项目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消。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采用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和矩阵式等不同的组织形式。2.0.5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解析:本条规范与老规范不同,原规范只是监理工程师,而新规范明确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具体实施: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工程管理活动的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23、,应参加国务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2.0.6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具体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
24、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解析:本条规范强调了专业、实践经验和年限。明确了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并将原规范中2年监理工作经验改为3年。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具体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书面授权中,列明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
25、监理人员担任。2.0.8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强调了职称、专业、实践工作年限。并将原规范中1年监理工作经验改为2年。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具体实施: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中按专业或岗位设置的专业监理人员。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在某一专业或岗位宜设置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的签发权,该岗位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
26、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建设工程涉及特殊行业(如爆破工程)的,从事此类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国家对有关专业人员资格的规定。 2.0.9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监理员的任职条件,强调了学历和监理业务培训。具体实施:监理员是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其他行政辅助人员。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2.0.10监理规划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27、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监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针对建设工程性质、特点、规模、外部条件等实际情况编制。关于监理规划的编制、审批要求统一移至第4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 2.0.11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解析:本条规范修改后,更加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规定和需要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要求统一移至第4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 具体实施: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实际需要而编制的操作性文件,如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等。2.0.12工程计量
28、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解析:本条规范修改后,明确了工程计量的依据,强调了工程计量的对象是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 具体实施: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其他文件,核对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予以计量。 2.0.13旁站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旁站的对象是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旁站的目的是监督施工过程,保证施工质量。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及有关规定确定。 具体实施:旁站是
29、项目监理机构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方式之一。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精神执行。2.0.14巡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巡视的性质和范围。监理人员应主要针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巡视。 具体实施:巡视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方式之一,是监理人员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检查。2.0.15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平行检验的前提和性质。平行检验的对象、范
30、围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 具体实施:工程类别不同,平行检验的范围和内容不同。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2.0.16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见证取样的对象和程序。 具体实施:施工单位需要在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具体按建设部2000年9月26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和送检的规定执行。2.0.17工程延期 由于非施
31、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2.0.18工期延误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解析:上述两条规范是新增内容,分别明确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工期延长及其责任承担者。 具体实施: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的结果均是工期延长,但其责任承担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还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误期责任。2.0.19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
32、20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解析:上述两条分规范别明确了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工程临时延期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应包含在工程最终延期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内,即:工程临时延期批准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工程最终延期批准的延期时间。 工程临时延期和工程最终延期不仅需要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 且需要建设单位同意,故取消了原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具体实施:工程临时延期批准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决定,工程最终延期批准是关于工程延期事件的最终决定,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最终延期时间与原合同工期之
33、和将成为新的合同工期。 2.0.21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日志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记录整理的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的文件,有别于监理人员记录的监理日记。具体实施: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日形成的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2.0.22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月编写并向
34、建设单位报告的文件。 具体实施:监理月报是记录、分析总结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及工程实施情况的文档资料,既能反映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也能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可追溯。 2.0.23设备监造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设备监造的前提和依据。将原规范中“监理单位”改为“项目监理机构”更贴切。 具体实施:建设工程中所需设备需要按设备采购合同单独制造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2.0.24监理文件资料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
35、,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文件资料的来源。 具体实施:监理文件资料从形式上可分为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电子文档等文件资料,从来源上可分为监理工作依据性、记录性、编审性等文件资料,需要归档的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本章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和监理人员调换,以及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最后,关于监理设施分别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了要求。3.1.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
3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解析:本条是将原规范3.1.1和3.1.2条合并,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依据和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具体实施: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的划分和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 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决策和信息沟通。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 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
37、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解析:本条较原规范改动较大,它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及专业配套、数量要求。同时,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设置情形。将原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条件移至术语中予以明确。 具体实施: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下列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 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
38、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文秘、翻译、司机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需要配备数量和专业满足要求的监理人员,有序安 排相关监理人员进退场。 3.1.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通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 构
39、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任命的时间。同时,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的表式。3.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调换的前提是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尽管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必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应在调换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工程监理单位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3.1.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解析
40、:本条明确了一名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前提是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同时担任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实施:考虑到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3.1.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的前提和相关移交手续办理要求。具体实施: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前,应由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
41、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 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
42、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责;二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监理职责。3.2.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
43、工程索赔。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亲自履行的重要职责。主要变化是涉及工 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此外,工程索赔既包括“费用索赔”,也包括“工程延期”。 具体实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监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
44、审核分包单位资格。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解析:本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责。主要变化是进一步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并与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协调。第3、9条都是增加内容。 具体实施: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
45、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监理工作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3.2.4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监理员的基本职责。较原规范的内容调整很多,主要变化是明确了监理员的“见证取样”职责,不需要另设见证取样员,并表明旁站工作不只是监理员的工作职责。具体实施:监理员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
46、理机构 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监理员的职责分工。3.3.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解析: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监理设施方面应尽的义务,同时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设施的使用、保管和移交的要求。主要变化是修改了项目监理机构移交“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的时间。具体实施: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结束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后归还建设单位。 3.3.2工程监理单位宜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需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的要求。由于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均应由工程监理单位统一配备,故本条主要变化是将“项目监理机构”修改为“工程监理单位”。第四章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本章明确了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报送要求和主要内容。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