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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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令)及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的委托,负责管理本市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本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职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第四

2、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竣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和功能性实验资料,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站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

3、案文件,在验证齐全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备案文件收讫”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工程质量监督站存档,其余两份经工程质量监督站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分别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备案申请后, 应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文件不

4、齐全、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再重新申请备案。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政府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实行的一种程序性监督检查制度,它不免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政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将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使用建设工程项目,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令)中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处罚:(一)建设单位在工程

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二)建设单位交质量监督站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三)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偿责任。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其他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 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及军用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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