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监理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建筑工程监理合同.doc(4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XXXXX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签订日期: 2011年 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质量要求: 项目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精装修阶段、竣工交付阶段、保修期阶段(含综合验收、竣工备案、结算等全部工作内容)、质量保修阶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等质量保修期为5年的分项工程,监理人应提供后保修期内的相应监理服务,该部分监理服务费已包括在总监理服务费中),以监理单位正式进场
2、工作之日起算。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一、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2)本工程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件;(4)本合同标准条件;(5)委托人的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通知和答疑等);(6)本工程监理投标书(含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经委托人审核认可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监理人对委托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应及时完成,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又无特
3、殊原因,累计三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该罚款直接从监理人的服务费中扣除,如果情节严重可撤换监理人。监理人监理的标段由于进度慢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委托人有权下令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六、监理人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责任书的规定,不得向承包人吃、拿、卡、要,不得接收承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礼物和任何报酬(包括各种名目的回扣、提成、津贴等),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更换监理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七、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 元/建筑平米。2、合同总价暂定 。 (可对照质量要求进行设当奖惩)3、付款方式:(1)自监理人接到甲方正式通知的次
4、月起,在土方、桩基施工完成前,每月支付 元/月,每月累计付款金额不得超过按形象进度付款的金额,此月费于土方桩基施工完成支付价款时扣除。 (2)土方、桩基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价10%。 (3)0.00以下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价20%。(4)0.00以上主体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价50%。(5)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支付至合同价80%。 (6)室外附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95%。 (7)剩余5%待西湖杯评审通过后7日内支付。八、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九、工程计划(1)具体开工时间以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为准;十、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5、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柒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肆份,乙方执 叁 份。 合同第一部分正文完 (本页无正文)委托人: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 监理人: 京城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 编: 邮 编:电 话: 电 话:本合同签订于:201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指建设单位)(2)监理人(指监理单位)(3)“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4)“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
6、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5)“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7)“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8)“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9)“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
7、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在
8、合同签订七日内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
9、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
10、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除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
11、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完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
12、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
13、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监理工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
14、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
15、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
16、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
17、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
18、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
19、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
20、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人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
21、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规定现行或地方现行的有关施工阶段建设监理的法律、文件;2、委托人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正式施工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3、杭州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
22、设管理办法;4、委托人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5、正式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说明;6、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XXXXXXXXX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建设监理(即土方工程、桩基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附属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及专业性强的专项工程等)。监理工作内容:(1)、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化管理,协调外部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的内容。(2)、本工程监理主要工作内容为各期建设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交付阶段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
23、理,包括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并配合招标人进行工程结算工作等一切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质量目标:(1)、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核质量文件,核实质检数据,对重要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跟踪监督和旁站监理。通过有效的检测手段、及时准确的数据收集统计和科学的分析方法,使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整理规范。第九条 委托人、监理人的对外关系 1、委托人负责与设计单位等协调,及时提交完整的设计图纸;2、委托人确保建设
24、资金及时到位,并按合同规定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给承包单位;3、监理人负责协助委托人处理好外部协调关系,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包干价内。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 工程资料为: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承包单位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2) 提供时间:监理合同签订后或工程开工前 10 日。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监理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1、工地办公室二间。 2、工地宿舍一间。除以上外,其他的办公设备及生活用品等应由监理单位自备,有关的
25、费用含在监理服务费里,委托人不另承担额外的费用。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建议权及对分包人审核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完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
26、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及影响委托人利益方面的问题建议等,监理人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请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口头通告,然后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监理人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及时请求委托人予以答复。确认类: 7工作日审批类: 21工作日决策类: 28工作日委托人应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
27、书面决定。若委托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且未向监理单位说明事由,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决策与决定,并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决策与决定应视为委托人的决定,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28、,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扣除税金后的监理报酬总数):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由委托人在每月委托人支付监理人的报酬中扣除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保修期间,监理人负责履行监理义务,监理服务费用含在合同价内,委托人不另承担额外的费用。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
29、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员的报酬:一、 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1)本工程监理报酬:本合同包干单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 元/m2),包干单价中应包括监理人员服务费(节假日值班费、夜间加班费、误餐费、交通费等费用)、技术咨询服务费、现场经费、监理设施(包括办公和生活设施)、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费、安全监理费、监理附加的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中标人部分)等履行本工程施工监理职责的全部费用。本包干报价中已包含了以上费用但不限于其他费用。建筑面积为XXXXX 平米(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最终监理服务费按照双方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包干单价每
30、平方米XXXX(¥XXX元/m2)监理结算金额 。(2)监理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内按上述第(1)条进行结算,只有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才会调整监理服务费: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超出了本合同约定时,双方另行协商;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本标段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增减的,监理服务费作如下调整:A、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增减10%以内(含10%),监理服务费不调整;B、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监理服务增加费用=(建设工程实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10)/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合同总价;C、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减少5%以上,监理服务减少费用=(建设工程实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0.90)/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合
31、同总价。付款方式:(1)自监理人接到甲方正式通知的次月起,在土方、桩基施工完成前,每月支付 元/月,每月累计付款金额不得超过按形象进度付款的金额,此月费于土方桩基施工完成支付价款时扣除。(2)土方、桩基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价10%。 (3)0.00以下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价20%。(4)0.00以上主体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价50%。(5)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支付至合同价80%。 (6)室外附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95%。 (7)剩余5%待西湖杯评审通过后7日内支付。注:1、各标段验收要完善工程质保材料和监理资料。 2、如中途终止合同,结算应按照实际完成的量进行结算。支付方式: 监理人应在支付前
32、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委托人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监理人支付。如因监理人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票据不能满足委托人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节省费用的5%给予监理人以经济奖励。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附加协议条款:第五十条 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质量管理条例、施工验收规
33、范及强制性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工具,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监理实施细则的验收标准,主持各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核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组织和参加基础与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的初步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总体工程的综合验收(按照工程进度及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的实际情况负责及时的检查和督促各施工单位的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和审查)并根据委托人的交房进度的需要,及时的准确的提出该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第五十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须严格执行中铁房地产集团工程标准化管理手册,如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暂扣当月工程款,待整改完毕后支付当月工程款。第五十二条 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
34、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对关键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提早消除影响质量和进度的隐患,满足委托人对本项目工期质量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第五十三条 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各专业监理人员应该严格按监理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去检查工程质量,对施工中经常出现的建筑质量通病应有足够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提醒施工单位重视和杜绝此类通病的发生(如天棚、墙面、楼地面空鼓裂缝,外墙面、门窗周边及山墙漏水,屋面和厨卫间漏水,冷热水管接头渗漏,照明或插座线路短路,线路裸露等)。若在工程竣工之后移交委托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上述通病,经委托人检查和有关部门鉴定确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或引起的质量问题(或监理未能发现或
35、未能监督的或监理不力的),监理人应负相关的责任,并赔偿有关费用。第五十四条 监理人在本项目承担监理业务期间,必须给参与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所有监理人员购买相关的人身保险,且相关费用均由监理人自理。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合同期内执行任务,必须严格遵守所有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凡因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监理人应负全部责任。第五十六条 如果因为监理人监理不当或监理不力而造成或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约定:本合
36、同内的监理服务费不随国家法律、法规变化进行调整。第五十八条 委托监理合同生效后14日内,监理人提交监理规划给委托人审查、确认,以便监督实施。第五十九条 每分部工程开工前7日内,监理人提交监理细则给委托人审查、确认,以便监督实施。第六十条 监理服务工作不得分包、转让,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六十一条 对于委托人就本项目有关问题给监理人的发函、工作联系单及文件等如要求回复者,监理人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回复,否则视为未完成。第六十二条 监理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主动召开各相关单位协调会。第六十三条 监理人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并向委托人提交巡查报告,委托人可
37、根据巡查报告中的内容检查监理人的跟踪整改情况。第六十四条 委托人、监理人、承包人三者之间的工作关系:1、委托人与监理人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行使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负责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督。并服从委托人的管理。2、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按照项目施工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对施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合同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与管理。第六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1、在工程质量监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监理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留质量问题处理的一票否
38、决权。2、进度监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监理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保留要求承包人和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3、在工程费用监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暂拒支付的权力,为委托人严把计量支付关。委托人保留计量支付的终审权以及价格调整的最终签订权。4、在合同管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和建议权,委托人保留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
39、额的最终审定权。除上述权力外,委托人还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的合同管理职权。5、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颁布的要求执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颁布的要求进行实施,确保获得安全文明施工的奖项。6、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就如下情况对承包人采取经济处罚措施:(1)、承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有可能产生质量事故的。(2)、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第六十六条 监理人的人员1、本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制度。签订合同
40、之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委托须在监理人提供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至本项目初验完毕后退还完毕后退还。2、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应得到委托人确认。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机构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之内将监理机构人员的进场安排计划报委托人审批。4、如果监理人未按照合同附件监理人员名单及经委托人审批之后的进场安排计划进行人员派驻进场,委托
41、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处罚:每缺少一名应进场而未进场的监理人员,委托人将处罚监理人5000元/人。5、尽管监理人已按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机构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及专业配置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项目各项目标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或增加人数,更换和增加的监理人员必须经委托人审核同意。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接到通知后10日内如未按通知要求实施,则视为违约。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6、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监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委托人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7、若监理人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其主要项目监理人员(总监和总监代表)经过2次以上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8、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如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罚: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
43、工程师在其他项目兼职,罚款3万元/次;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设有),罚款2万元/次;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罚款1万元/名/次;擅自更换现场监理员,罚款 0.5 万元/名/次。9、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委托人批准后方可离开。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各监理机构人员及行政事务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并在每月月末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10、现场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展的需要及委托人的要求,必须在公休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工作需要时夜间必须安排加班,若委托人检查监理人未安排值班或加班的按第六十七条相关条款执行
44、。11、监理人必须提供客观、公正的合理签证。对工期顺延情况予以说明,并提出顺延工期的建议天数,最终是否给予工期顺延,由委托人予以确认,如监理人在工期签证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每发现两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贰万元,依次类推。由此给委托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监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监理人的违约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附加协议条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机构人员;3、监理机构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4、监理单位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力造成委托人损失的;5、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