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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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二八年六月目 录1 总 则32 术 语3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53.1 监理单位53.2 项目监理机构63.3 监理人员的职责73.4 监理设施与设备94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94.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94.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104.3 第一次工地会议114.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124.5 核查开工条件125 工程质量控制145.1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145.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145.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55.4 工程质量验收156 工程进度控制176.1 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176.2 工程进度控制的

2、基本程序186.3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187 工程投资控制207.1 工程投资控制的依据207.2 工程投资造价控制的原则207.3 工程计量217.4 工程款支付217.5 竣工结算238 合同及其他事项的管理238.1 工程变更的管理238.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238.3 工程延期的管理248.4 工程分包的管理25 8.5 费用索赔的处理.258.6合同会议的调解与合同的解除269 安全监理.26 9.1安全监理责任及原则269.2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279.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2710 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2710.1 会议纪要2710.2 监理日志2810.3

3、 监理月报2810.4 监理工作总结2810.5 监理资料2811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29附录一 施工监理用表30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30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45C类表(各方通用表)50附录二 监理月报格式53附录三 会议纪要62 附录四 工程监理档案63附录五 监理规划主要内容66 1 总 则1.0.1 为加强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施工监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承担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应接受国土资

4、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施工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正、守法、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1.0.5 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施工监理主要依据:1.0.5.1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办法;1.0.5.2 国家、省相关行业的现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0.5.3 经批准的项目文件、设计文件;1.0.5.4 项目的监理、承包、设备采购等合同文件。1.0.6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

5、的审核、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2 术 语2.0.1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工程项目。2.0.2 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示范项目。2.0.3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批准单位下达项目计划、预算批复中确定的单位。2.0.4项目实施单位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法人或组织机构。2.0.5 监理单位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提供监理服务的企业。2.0.6 承包单位 与

6、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实施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施工的企业。2.0.7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派驻工程项目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0.8 总监理工程师 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0.9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 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培训并取得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2.0.11 监理员经过省级国土资源厅部门监理业务培训,取得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

7、程监理培训证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2.0.12 监理大纲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2.0.13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14 监理实施细则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0.15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有目的或随机的监理活动。2.0.16 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连续监控的监理活动。2.0.17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验手

8、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独立进行的检验活动。2.0.18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部分工程在位置、材料、数量等方面做出的改变。2.0.19 工程计量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2.0.20 工地例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2.0.21 费用索赔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的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2.0.22 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9、。2.0.23 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 监理单位3.1.1 监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依照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3.1.2.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3.1.2.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3.1.2.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3.1.2.4 不得聘用

10、无监理岗位证书和无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3.1.2.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3.1.4 监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的考核和管理。3.2 项目监理机构3.2.1 机构设置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

11、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3.2.2 人员构成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两年以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当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当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3.3 监理人员的职责3.3.1 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

12、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兼任3个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应征得其委托单位的同意,同时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3.2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3.2.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3.3.2.2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监理人员;3.3.2.3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3.3.2.4 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主持监理专题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文件和指令,定期检查项目

13、监理日志;3.3.2.5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3.3.2.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3.3.2.7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3.3.2.8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署竣工移交证书;3.3.2.9 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审批工程延期;3.3.2.10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3.3.2.11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调查;3.3.2.12 主持整理并移交工程项目监理资料。3.3.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3.3.

14、3.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3.3.3.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3.4.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3.3.4.2 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主持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3.3.4.3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签发重大变更和审批工程延期,审核签认竣工结算;3.3.4.4 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3.3.4.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

15、的监理人员。3.3.5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3.5.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3.3.5.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3.5.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3.3.5.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本专业部分;3.3.5.5 负责本专业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3.3.5.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和请示;3.3.5.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3.3.5.8 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本专业监理

16、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3.3.5.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3.3.5.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协助总监处理变更、质量和安全事故,并提出初步意见;3.3.5.11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3.3.6 监理员的职责3.3.6.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3.3.6.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

17、好现场检查记录;3.3.6.3 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进行见证取样;3.3.6.4 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3.3.6.5 按设计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等进行检查和记录;3.3.6.6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3.3.6.7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3.3.6.8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3.4 监理设施与设备3.4.1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

18、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3.4.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3.4.3 项目监理机构宜配备计算机辅助进行监理工作管理。4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4.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4.1.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4.1.2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

19、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1.3 监理单位负责整理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签认。4.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4.2.1 监理规划4.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4.2.1.2 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在签订监理合同后一个月内完成,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4.2.1.3 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

20、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2)经批准的项目文件、设计文件;(3)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4)监理大纲、监理合同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4.2.2 监理实施细则4.2.2.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4.2.2.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专项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2.2.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及设计文件; (2)与专业工程有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

21、等。4.2.2.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特点;(2)监理工作流程;(3)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等。4.2.2.5 在监理工作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分阶段进行编制、补充、修改和完善,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4.3 第一次工地会议4.3.1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4.3.2 第一次工地会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删除);(2)项

22、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3)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介绍项目总体情况和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交底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适用本项目的国家、省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2)阐明监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3)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监理工作制度、流程和方法);4)提出报审的要求和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

23、题。4.3.3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分发各有关方。4.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4.4.1 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4.4.2 审核的主要内容: 4.4.2.1 对承包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2).质量、安全管理制度。(3).主要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4.4.2.2 施工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

24、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4.4.2.3 工期安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要求,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所需材料、设备的配置及人力的组织、安排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4.4.2.4 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可行、合理、协调。4.4.2.5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4.4.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4.5 审查开工条件4.5.1 合同项目开工4.5.1.1 承包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4.5.1.2 项目准备开工的合同承包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

25、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4.5.1.3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条件,如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取土场地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4.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下列开工条件:(1)施工图纸满足施工需要;(2)测量基准点已移交;(3)施工用地拆迁工作已完成;(4)按承包合同约定首次工程预付款已支付;(5)承包合同中约定应

26、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场地、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已具备;(6)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与承包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认定;(7)承包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符合承包合同约定;(8)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9)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已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批。(10)承包单位应根据单项工程的性质,测量原始地形、保留原始影像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4.5.1.5 承包单位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及设计文件划分为单项、单位、分部、单元工

27、程,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备案。5 工程质量控制5.1 工程质量控制原则5.1.1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改进和完善。5.1.2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进行施工,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5.1.3 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5.1.4对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5.1.5严禁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 5.1.6

28、坚持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5.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5.2.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工程师签认。5.2.2 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承包单位运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5.2.3 对于承包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单位参加交货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

29、可使用。5.2.4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基本程序如下:5.2.5(1)监理机构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要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2)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5.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5.3.1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对各道工序严格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并提交相关资料。5.3.2 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检查,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抽检等方

30、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令。5.3.3 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作好记录。5.3.4 严格施工工序的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单元工程或工序报验(含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3.5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如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隐患,可

31、能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下令停工和复工均需事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5.4 工程质量验收5.4.1 承包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报验。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项目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5.4.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序质量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核验,合格后予以签认。5.4.3 隐蔽工程及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5.4.4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

32、位按规定对设备性能进行测试,并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等资料。5.4.5 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工程并完成自检,由项目监理机构按单位工程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质量验收申请予以签认。5.4.6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承包单位填报竣工移交证书,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签署。5.4.7 工程质量验收基本程序如下:6 工程进度控制6.1 工程进度控制原则6.1.1 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应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目标的要求。6.1.2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6.1.3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工程进度。6.1.4 项目监理机

33、构应采用动态控制方法进行主动控制。6.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6.3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6.3.1 总进度计划6.3.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总进度计划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6.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及时提请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对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6.3.2 审批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6.3.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应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编制。在施工过程中,应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6.3.2.2 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主要内容(1)

34、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情况;(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总进度计划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3)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条件、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冲突;(4)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合同段相关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5)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工作内容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6)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7)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8)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9)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10)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11)其他应审查的内容。6.3.3 进度控制

35、的方法6.3.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6.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6.3.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协调各合同段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6.3.3.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相关情况。当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偏离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6

36、.3.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必须延长工期时,承包单位应填报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和实施单位审批,并相应调整进度计划。6.3.3.6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进度计划、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批准。7 工程投资控制7.1 工程投资控制依据7.1.1 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及相关文件,包括:承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供应合同、监理合同、协议等。7.1.2 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编制说明、设计图纸、工程预算、设计变更等。7.1.3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及工程量。7.1.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37、、市场价格信息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7.2 工程投资控制原则7.2.1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款支付方法。7.2.2 项目监理机构对报验资料不齐全或经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和审核。7.2.3 项目监理机构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审核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7.2.4 项目监理机构公正、合理地处理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引起的费用增减问题。7.2.5 项目监理机构对有争议的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协商无效时,执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有关争议调解的条款。

38、7.3 工程计量7.3.1 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对原姿地面地形及计量起始位置进行测量,填写施工测量报验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7.3.2 承包单位对已验收合格的工序(单元工程)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计量报验单,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和测量器具的有效性,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7.3.3 对承包单位以计日工方式完成的工作内容,应填写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报项目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签认。7.3.4 项目监理机构会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并对

39、承包单位报送的计量结果进行审核,签署工程计量报验单。7.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与计划完成量进行分析、比较,制定调整措施,编制监理月报。7.3.6 当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内各单位工程的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合同项目最终计量。7.3.7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应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7.4 工程款支付7.4.1 工程预付款支付承包单位填写工程款预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机构,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预付证书。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

40、定及时扣回。7.4.2 工程进度款支付7.4.2.1 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限,根据已签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审批。7.4.2.2 工程变更费用随工程进度款一同支付。承包单位应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款和现场签证费用的支付条款,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附工程变更单,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审批。7.4.2.3 项目监理机构依据承包合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进行审核,签认应支付工程款的额度。7.4.2.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已审批的工程

41、款支付申请表,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审批。7.4.3 工程款支付程序如下:7.5 竣工结算7.5.1 承包单位完成所有合同项目内容,经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有关各方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报表。7.5.2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审批。8 合同及其他事项的管理8.1 工程变更管理8.1.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由相关各方签认。必要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原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编制

42、设计变更文件。8.1.2 若工程变更涉及建设位置、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变更调整,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8.1.3 承包单位只有在收到项目监理机构签署的工程变更单,方可实施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否则,项目监理机构不予计量。8.1.4 实施工程变更发生费用增减,由承包单位依据承包合同编制变更工程价款,并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签认,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批准。8.2 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8.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暂停工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总监理

43、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8.2.1.1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8.2.1.2 出现或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停工处理;8.2.1.3 出现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必须停工处理;8.2.1.4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监督管理;8.2.1.5 发生了必须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8.2.2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暂停工的范围。8.2.3 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征求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8.2.4 工程暂停前,承包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并

44、在暂停期间保护该部分和全部工程免受损失或损害。8.2.5 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暂停因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8.2.6 签发工程暂停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并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8.3 工程延期管理4.5.1.6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8.3.1 由以下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单位可提出延长工期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8.3.1.1 由于工程

45、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8.3.1.2 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付施工图、非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8.3.1.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事件;8.3.1.4 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未及时处理民扰等造成的延误。8.3.2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延期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8.3.3 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程延期所有的细节材料和详细记录汇总,整理齐全,随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批。8.3.4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8.3.4.1 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转交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8.3.4.2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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