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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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全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法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第四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监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

2、案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工程监理,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或分支机构备案制。第六条 单项工程备案制,即每承接一项监理业务,办理一次备案手续。(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单项工程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证书,且满足拟承接监理工程的专业要求。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有与拟承接监理工程相匹配的自有监理队伍,以及相应的计算机、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5、拟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

3、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6、拟派驻人员配置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有关要求。7、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8、上两年度未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其他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公章。除身份证外,其余材料的复印件还需提供原件核查。所有资质和人员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有年检记录的须复印年检记录):1、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济监理介

4、绍信;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有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4、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5、拟在项目上使用的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证明材料;6、拟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阅历、学历、监理资格、技术职称、身份证、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社保缴费证明(本年度近期缴纳的加盖社保机构盖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社保帐号、缴费额度等信息);7、项目总监任命文件;8、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材料(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准);9、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

5、上安全事故的证明,以及上两年度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诚信证明。(三)监理企业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拟派驻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证书交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四)市城乡建设委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出具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监理企业凭此和有关材料办理项目投标手续。(五)企业中标后,须凭中标通知书申请领取项目备案证;未中标者,可凭中标公示申请领取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的注册执业证书。(六)单项工程监理合同责任期终结,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持单位介绍信、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领取暂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退还的同时,单项工程进济备案的效力即予终止。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一)外地工程监

6、理企业在济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取得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在济单项工程备案已承接两项以上监理业务并经项目业主单位评价良好的; 3、在济监理工程获得“优质结构奖”或“泉城杯”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4、在济监理工程且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济南建筑市场监管及信用平台”,由市城乡建设委审

7、核无误后核发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分支机构备案证。分支机构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内,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就两个以上项目分别申请办理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参加项目投标活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市城乡建设委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支机构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第八条 企业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字迹清晰、填表规范,需签字的,由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签。盖章或印鉴须齐全、清晰、可辨。第九条 企业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济南市城乡建设委保留现场核查、登陆企业注册地

8、政府网站查询、发函或直接到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的权利。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济备案申请,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市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分支机构备案证后,方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按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济监理备案证的,不得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建设单位雇佣未取得进济监理备案证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城乡建设委将限制其工程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第十一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济

9、监理项目总监、联络人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城乡建设委;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设委予以注销。第十二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我市从事监理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信用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其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参加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考核活动,并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第十四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协助与配合市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十五条 外地进济工

10、程监理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录不良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限制3个月以上在济承接监理业务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济南建筑市场,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六)不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或与建设单位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七)监理收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八)因监理责任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九)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十)不符合原进济备案条件或备案内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十一)项目总监或其他监理从业人员不到岗到位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原有规定、意见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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