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epc总承包模式与该模式下的监理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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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EPC总承包模式与该模式下的监理工作张 阳 辉(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 郑州)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水利水电建设领域的建设项目实施方式也在不断的发展。自2003 年2 月13 日建设部建市200330 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EPC总承包方式逐渐在水利水电建筑行业得到积极推行。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陆续承担了四川白水江流域黑河塘、双河、青龙、多诺水电站工程以及四川大凉山美姑河流域坪头、柳洪等水电站的EPC总承包项目。得益于三门峡黄河明珠监理公司和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公司合作,笔者有幸参与了双河水电站

2、、坪头水电站的工程监理工作。在此,从监理人员的角度出发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关键字:EPC总承包 关系 监理工作一EPC总承包的特点“EPC”是“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缩写。EPC 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施工,直至最后竣工的全过程。这种建设模式有着他自身存在的的特点:1.业主基本不干涉EPC总承包商的工作,也没有专门的“工程师”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仅仅是委派业主代表从宏观角度重点监管工程阶段目标及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2.EPC总承包商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分包人,而且直接招标、委托监理人;3.由于所有的参见单位和监理单位中只

3、有EPC总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这就使得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变得相对简单明了直接针对EPC总承包商,这一点对于业主是有利的;4.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风险是难免的,EPC 合同中工程建设的部分风险,尤其是外部自然条件变化和“不可预见困难”的风险转移给了总承包商,且在合同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价格是固定不变的。这一点对于业主是有利的,业主可以将工程建设费用有效地控制在项目预算以内;5.EPC总承包商集设计、采购、施工于一身,在不出现意外的情况下EPC 总承包方式可以相对较好地解决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中存在的矛盾;6.目前

4、国内承担EPC总承包项目的多是设计院,而多数设计院都拥有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属单位。在设计院作为EPC总承包商进行分包招投标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国家招投标法的现象。7.EPC总承包最大的特点在于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这样可以使施工中方案的实用性、技术性、安全性之间的矛盾得到相对顺利的解决。但是这种“边设计,边施工”的项目实施方式由于没有详细的设计成果,会出现以下问题:“边设计,边施工”在施工之前对整个工程的许多细部构造设计不够详细,经常出现设计变更,甚至会出现先试探性的施工之后再进行设计的现象。变更频繁会导致工期延误,而试探性施工往往造成资金、材料的巨大浪费,直接导致EPC总承包商

5、经济上的损失;这些问题在平的头电站建设过程中多次出现。难以明确所有的技术要求、使用要求、装饰装修标准以及一些设备设施的规格型号,从而导致工期、费用的变化,这些问题将直接导致EPC总承包商经济上的损失;事先不明确的设计和施工导致业主对最终完成的工程产品满意度不高;不甚明确的设计致使合同签订时出现一些在合同范围中定义不明确,模棱两可的项目,这些项目可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引发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的争议,如白水江黑河塘水电站库区公路的防护设施,闸坝及厂区的地方电源供电系统,由于在总承包合同中所列项目中未能明确而导致了争议;二EPC总承包模式下监理机构与各方之间的关系建设部于1988年7月25日印发了关于开

6、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下简称通用建设监理制度)在全国建设领域发展起来,并与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一起成为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三大基本制度。20年来建设监理有力地保证了工程质量、提高了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国建设领域重大成功改革的一面旗帜。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以来,监理人的招标委托大多数是由业主实施的。从现阶段我国发布和施行的监理规范、制度等方面看,也是针对监理受委托于业主单位的模式而设立的;而监理人直接受委托于EPC总承包单位是工程建设实施模式最新发展的产物。这种模式没有现成的规则可循,与现行通用监理模式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通用监理模式下,业主对承包商的管理大多是通过监理机

7、构实施的,业主按照合同约定重点做好工程的“ 四通一平”、征地拆迁及与工程有关的外围关系协调方面的工作,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大方面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而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基本不参与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也没有专门的“工程师”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仅仅是委派业主代表从宏观角度重点监管工程阶段目标及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EPC总承包商既是发包人又是承包人,他与工程承建方是总承包与分包的关系,工程的“四通一平”、征地赔偿及与工程有关的外围关系协调工作基本上是由业主单位来做,总承包单位的主要精力是用在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上。业主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讲,都远比通用

8、监理模式下的项目业主对工程的管理要介入得更少一些。通用监理模式下,设计单位大多是业主委托的独立单位,与监理人的关系基本上是平行协作关系,其主要工作是工程技术设计以及现场设代技术服务;而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他不仅是从事与工程相关的设计、设代工作,同时设计单位来自于总承包单位的一个部门,在某种程度上讲还代表发包人行使一些管理职能这与现行通用模式下的监理模式相比,平行协作关系也发生了一些特殊的变化。通用监理模式下,监理单位通过合同的形式受委托于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监理单位与业主都已主人翁的态度维护业主的利益,对工程建设、对国家、对人民负责;而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的

9、方式与EPC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在EPC总承包商的组织下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更多的情况下是受制于EPC总承包商,更多的是维护总承包商的利益。从EPC总承包商同样是盈利机构的角度考虑,通用监理模式下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平等关系和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此EPC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的权力相对消弱,其独立第三单方的地位发生了比较特别的变化,监理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分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会相对更多地直接听命与总承包商。三EPC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工作“监理为业主提供服务”是FIDIC 条件的的一项基本原理。通用监理模式下监理机构

10、代表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职权范围内,在发包人(这里指业主)的授权下开展各项监理工作,为发包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而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监理人直接受委托于EPC总承包单位,要对EPC总承包商负责。这种模式最新发展的产物,目前在我国还没有详细的规范和制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循,这就给目前的建设监理单位的日常工作带来了一些变化。这种变化与以上提及的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和各方关系将会使监理单位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麻烦。要在现行体制下解决这这些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中各单位之间不断地进行探索,在探索中解决问题。1. EPC总承包模式下监理工作服务对象要发生变化

11、通用监理模式下,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职权范围内,在发包人(业主)的授权下开展各项监理工作,为发包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但在EPC总承包模式下,EPC总承包商既是承包人又是发包人,监理机构的工作就要从单一的为业主服务转变为对业主和EPC总承包商的双向双重性服务。监理机构与EPC总承包商之间不仅仅只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与处事方式,而是要求监理人在批复、监督、指令分包人的同时,能够尽可能多地给予指导、疏导。对于分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不应简单的指出其某些方面不满足合同、设计、规程、规范或标准的要求而要求退回修改后重新递交,而应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并指出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12、,应该怎么去做才能达到要求。另外,监理机构在工程关系协调、评定验收程序、图纸供应、材料供应、资金供应等诸方面都要周密筹划,积极高效,未雨绸缪,充分体现主动双向双重服务的观念。2.EPC总承包商与监理机构部门间的协调运作十分重要.EPC总承包商作为发包人,与施工分包人、监理人、项目业主之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着频繁的往来接触,特别是EPC总承包项目部各部门与监理机构的工作往来与信息传递,更是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这就使得EPC总承包与监理机构部门间的协调运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从监理机构来讲:第一,要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联系,特别是部门负责人以下的监理人员接到某些指令以后,判断准确后即可执行;如果

13、判断不准,要逐级向上反映,得到确认以后执行;第二,形成一种潜在的制度,使得监理机构各部门或部门以下的监理人员接到某些指令特别是口头指令以后,都要反馈到监理部的综合部,由综合部负责人提请监理机构做出决定后实施;第三,监理机构的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相对稳定才能够对一些持续时间长的事件、影响面宽的事件有一个连续、全面的了解,处理起来就会有大局观。从EPC总承包来讲:第一,给监理机构下达指令特别是口头指令,最好各部门都指定一至两位代表,可以解决连续性和一致性的问题;第二,指令尽可能以书面形式下发,显得正式,有据可查;第三,对口部门变动或人员休假时,对于已下达指令还没有处理完毕的事项,与

14、相关人员要交待清楚,避免发生处理事情前后不一致的问题;第四,涉及几个部门都要参与处理的一些事情,EPC总承包单位在下达指令前,最好是部门间先协商一致,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向监理机构下达指令或返回意见,从而可以避免产生因意见不一致而影响事情处理进程的不利后果。3.沟通与协调贯穿监理工作的始终监理机构自进入工程建设现场开始,到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完成,整个过程都要与参建各方进行工作交往。由于EPC总承包模式下参建各方的关系具有新的特点,各方在某些问题上的看法有时会不尽一致、处理问题的立场和观点也会不尽一致。要解决这些“不一致”,沟通与协调是至为关键。这是本人在双河水电站和坪头水电站工程的监理工作中的深切

15、体验。参建各方对于工程建设的某些重大问题存在不同看法,如果各方各执己见,又缺乏沟通,其结果就会将问题搁置起来,甚至争议不休必然导致工期的浪费和后延;但如果大家抱着诚挚的态度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会发现原来各方面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时就可以依据合同、相关的规程、规范,寻求一种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能解决问题的途径来统一意见,问题也得以解决。搁置与沟通会带来截然不同的效果,时间一长两种不同的处事态度就会有更重大的差异。沟通是桥梁,是和谐的基础。监理机构在新的环境和关系模式下应该把沟通作为一种工作方式体现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之中。要通过沟通与协调去了解信息,去寻求问题的解决途径,通过沟通与协调去梳理关系

16、、化解矛盾,通过沟通与协调去追求效率营造和谐的局面。通过参与两个EPC总承包模式下的水电站的监理工作,加上一些资深的监理工作者摸索出来的工作经验,一个较为清晰的工作原则逐渐浮出水面:以合同为基础,现场日常监理工作主要由监理机构来完成;有关工程建设面上的重大事情、重大施工方案以及涉及到投资方面的事情,需要监理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参与,经过分析研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作决定监理机构不自主做出决定。四结语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有利于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是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方式,是水利水电工程发展的一个趋势。目前该模式在我国由于刚刚起步,体制上尚未得到完善,与现行建设管理体制的三大基本制度也存在一些“不一致”。这些都使得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EPC 总承包的逐步深入开展和制度的逐步完善,相信这些问题都会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解决。鉴于笔者才疏学浅、工作经验不够老练,上述观点难免有肤浅之处,恳切希望专家及同仁批评指正。 2010 09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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