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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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 监理合同广州市重点办建设项目_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_-_委托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监理人:_重要提示本合同由“委托监理协议书”、“专用条件”、“标准条件”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对“委托监理协议书”、“专用条件”和“合同附件”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采用“”或“”予以选择。对于合同中的此部分内容,标注“”的选项即为本合同所采用,标注“”的选项则不为本合同采用。目 录第一篇 委托监理协议书 第一条 监理工程概况第二条 监理服务范围第三条 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第四条 协议书中的词语定义第五条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第六条 信息管理要求第七条 综合考评要求第八

2、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第九条 合同文本的份数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第二篇 专用条件总则第一条 词语定义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 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第五条 监理人义务第九条 外部关系的协调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书面答复的时间第十二条 委托人代表及委托人监理代表第十五条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第十六条 监理人的服务、工作人员第十七条 监理人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监理服务的期限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一)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二)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作时间的延长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无法履约或部分履约第三

3、十三条 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修改第三十五条 标准条件第三十五条不适用第三十六条 标准条件第三十六条不适用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义务的约定第三十九条 监理酬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的约定第四十一条 合同款项支付的币种第四十二条 付款相关票据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员外出考察、监造等的费用第四十四条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调整的约定第四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三篇 标准条件第四篇 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2: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方式表 附件3: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1)项目监理机构图(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员一览表(3)施工阶段监理人员一览表

4、(4)工程收尾阶段监理人员一览表 附件4:(监理人)拟用于本工程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清单 附件5:监理服务承诺书 附件6:监理人履约银行保函及其承诺书(另册) 附件7: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汇编(另册)附件9: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第一篇 委托监理协议书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委托人)与_(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5、就_广州市监狱项目_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市监狱项目施工监理。(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 (4)工程总投资:估算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暂定为47000万元。(5)质量目标:确保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确保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7)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

6、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第二条 监理服务范围2.1 监理范围(1) 广州市监狱项目施工监理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监理工作。(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3)设备监造工作。2.2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及基坑围护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给水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高低压变

7、配电系统、通风空调系统)、室内精装修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室外工程(室外道路、广场、路灯)工程等。本监理涉及的专业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示:选项编码工 程 内 容备 注0101房屋建筑工程010101土建工程010102幕墙工程010103钢结构工程010104索膜工程010105标识系统工程0102机电安装及设备工程010201电气系统工程010202空调通风系统工程010203给排水和消防系统工程010204电梯工程010205高低压配电工程010206综合布线工程010207BMS系统总集成工程010208音响广播工程010209安全防范系统工程010210建筑设备监控工程010211网

8、络系统工程010212有线电视工程010213电子会议系统工程010214办公自动化系统工程0103市政工程010301道路工程010302桥涵工程010303给排水工程010304燃气工程010305路灯工程010306隧道工程010307供电工程0104园林绿化工程010401园建工程010402景观照明工程010403绿化种植及配套给排水工程0105体育设施010501体育跑道工程010502体育器材设施工程010503体育照明设施工程010504其他工程0106舞台及其他特种专业工程010601舞台机械工程010602舞台灯光工程010603舞台扩声工程010604其它说明:上表的工程

9、分类及编码与委托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工程分类及编码相一致,委托人保留调整工程分类及编码方式的权利。2.3 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第一次进场动员会之日起算,至本项目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监理服务期包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第三条 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3.1 监理酬金的计取3.1.1 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酬金:(1)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有关规定,具体按以下约定计算

10、: 监理酬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其中:A)专业调整系数为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5 、高程调整系数为 1.0 ;B)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见上述“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计费额为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本合同监理人实际监理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 本合同浮动幅度值为 %(按投标文件中监理人自报值,如下浮20%,则浮动幅度值为-20%)。 本合同施工监理服务计费

11、额暂定为:47000万元(人民币),收费基准价暂定为686.22万元,监理酬金暂定为 (中标价)。监理酬金结算时按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本合同监理人实际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的95%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调整。(2)由监理人按中标价实行合同总价包干,监理酬金结算价即为合同包干总价,合同包干总价不论任何情况的变化均不调整。(3)由监理人按中标价实行合同总价包干。当合同监理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监理酬金结算价即为合同包干价;当合同监理范围发生变化的,监理酬金结算价=合同包干价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本合同监理人实际监理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本

12、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4)按政府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本合同监理人实际监理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乘以_的费率(即中标费率)计取。(5)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智能化、舞台机械、舞台灯光、声学等有特殊技术要求而监理人又没有足够技术力量完成的项目,委托人有权另行聘请技术督导单位,聘请了技术督导单位部分的工程监理酬金按该部分工程监理酬金(该部分工程监理酬金按其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占总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的比例与监理酬金总额的乘积计算)的_计取,委托人据此相应扣减监理人的监理酬金总额,但不因此豁免监理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监理人与技术督导单位之间的关

13、系、工作界面和职责分工以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四十四条和相关合同的约定以及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为准。(6)其他:_。3.1.2 按上述原则计算,本合同的监理酬金总额暂定为 万元,其中:(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酬金占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10%,为 万元;(2)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酬金占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60%,为 万元;(3)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酬金占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25%,为 万元;(4)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占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5%,为 万元。3.1.3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计取监理酬金。但对于设备监造的酬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1

14、.4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监理酬金总额不再调整。3.1.5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酬金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1.6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1.7 如在工程实施期间,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

15、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酬金,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3.1.8 如在工程实施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酬金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包含在本合同监理酬金之中。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不作调整。3.2 监理酬金的支付3.2.1 监理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方可根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的情况办理监理酬金支付申请手续。3.2.2 本合同价款的拨付按照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

16、目管理办公室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详见合同附件7: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执行。3.2.3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且相关的监理服务须达到令委托人满意的程度。监理人如未能按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方式表(合同附件2)的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内容的工作成果,或完成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约定的支付审核标准,或委托人对监理工作情况的检查结果未能达到约定的令人满意的程度,均视为监理人对该承诺的违反,委托人将在合同监理酬金总额中扣减相关监理服务项目的酬金。监理人对于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

17、相关约定执行。3.2.4 各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应由其完成的各阶段的各项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将根据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方式表(合同附件2)对本合同中约定由监理人完成的监理服务进行量化考核后支付相应的监理酬金。各阶段各项监理酬金的40%纳入量化考核支付的范围,各阶段各项监理酬金的60%由委托人审核支付。3.2.4.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监理人在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2款所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后按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方式表(合同附件2)的相关项目及说明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酬金。委托人依照本条第3.2.3款及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方式表(合同附件2)中

18、的“支付审核标准”按项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酬金金额后支付。3.2.4.2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如本合同设备监造由监理人负责,设备监造的酬金在本阶段支付)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监理人收到本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时止,共 个月。监理人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的酬金以此为基础按月分摊计算。监理人在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3款所约定的当月相关监理工作后按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方式表(合同附件2)的相关项目及说明于每月25日前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酬金。委托人依照本条第3.2.2款、第3.2.3款及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方式表(合同附件

19、2)中的“支付审核标准”对支付申请按项进行审核,确定施工阶段的监理酬金金额后支付。因工程出现延期导致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延长的,按本条第3.1.6款的约定执行,同时委托人将依照重新调整的工期调整尚未支付的监理酬金的支付次数及比例。如工程停工,则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再审核监理人提出的监理酬金支付申请,但监理人在此期间内仍应履行按合同约定的应由其完成的工作内容。如施工阶段监理人在工程现场的人员到位情况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时,出现1人次不到位的,委托人除按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向监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扣减监理人当期酬金金额的20%;2人次及2人次以上的人员不到位的,按每人次扣减监理人当期酬

20、金金额的20%的比例进行累计扣减(最高不超过当期酬金金额的60%)。扣减的酬金于竣工验收证书发出后一次性返还监理人。3.2.4.3 工程收尾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收到本合同工程(含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的竣工结算获得政府终审部门最终确认且竣工验收证书发出之日止。监理人在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4款所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后按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方式表(合同附件2)的相关项目及说明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酬金。委托人依照本条第3.2.2款及监理酬金量化考核支付方式表(合同附件2)中的“支付审核标准”按项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工程收

21、尾阶段的监理酬金金额后支付。3.2.4.4 当委托人累计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70%时,余下监理酬金的支付按本条第3.2.4.5款的约定执行。3.2.4.5 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暂定监理酬金总额的70%后,余下酬金的支付按如下约定执行:(1)本合同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含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支付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总额的10%;(2)送达有权审核部门的工程结算总额达本合同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之和的50%后,委托人支付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5%;(3)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整体结算(含本合同结算)经政府结算终审部门定审后,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0

22、%;(4)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完整移交工程以及完成工程创优的相关工作)后,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5)留下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阶段的酬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且本合同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整体竣工结算被确认后,若监理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14天内将质量保修阶段的酬金支付给监理人。3.2.5 本合同结算监理酬金审定后,如监理酬金的支付已超过本条第3.2.4.5款约定的比例,则监理人必须在收到本合同结算监理酬金审定通知之日起14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

23、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酬金,除须继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酬金外,还应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酬金2的违约金。第四条 协议书中的词语定义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五条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政府部门关于增城市中心医院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专用条件;(6)委托人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本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6

24、)项内容的除外;(8)本合同标准条件;(9)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0)监理人据此中标的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1)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监理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委托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委托人的决定。委托人收到监理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监理人仍有异议的,可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的

25、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监理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委托人的决定。第六条 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

26、(项目总监)的,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新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委托人。第九条 信息管理要求委托人已建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监理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连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委托人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以下三个条件均满足后,双方终止本合同的执行:(1)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2)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终审部门审定之日起届满60日;(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义务履行均告完毕。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的份数本合同正本一

27、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七份,委托人执六份,监理人执一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副本与正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职称): 。委托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监理人:_(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章)住所: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住所:_ 邮编:_ 邮编: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签约日期:二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第二篇 专用条件(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

28、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有关约定执行)总 则1根据监理规范和建设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的权力,充分行使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在一般情况下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委托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

29、式,监理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进行集中现场管理服务。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地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5为保证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6监理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合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

30、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职业健康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监理人或承包人。第一条词语定义(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1)“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依据增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6)“承包人”

31、指除委托管理单位以外,与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12)“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13)“专业监理工程师”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14)“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15)“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16)“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

32、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17)“工地例会”指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18)“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19)“工程计量”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20)“见证”指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21)“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

33、督活动。(22)“巡视”指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23)“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24)“设备监造”指监理人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25)“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26)“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7)“延期批准”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

34、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8)“节点工期”指在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9)“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件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30)“生产安全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为:1

3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31)“质量事故”指因质量原因导致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3

36、2)“元”指人民币元。(33)“委托管理单位”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监理人和技术督导单位、材料设备管理服务单位等。(34)“保证人”指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11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人履约银行保函的机构。(35)“委托人监理代表”指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2.1-(16)项的约定,为加强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沟通与协调,由委托人另行指定的,常驻项目监理机构、监督并协助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一名专业工程师。(36)“施工准备阶段”指自监理人接到入场通知开始,至本合同工程正式开工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完成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图纸会审、提交监理规划等监理工作。(37)“

37、施工阶段”指自本合同工程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开始,至本合同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实施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38)“工程收尾阶段”指自本项目工程具备竣工条件直至本合同工程结算工作全部完成结束,监理人在此期间组织实施本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监理工作。(39)“工程质量保修阶段”指自本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开始,直至本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结束,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相关的监理工作。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部

38、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5)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6)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7)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4.1 监理服务工作内容4.1.1 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

39、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4.1.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3)图纸会审由委托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

40、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在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6)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

41、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

42、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已经完成。(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

43、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10)制定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为以下各项:a.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b.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c.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d. 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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