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路安全监理细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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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市高铁新区站前大道霞塘桥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编制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4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1.5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1.6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法规;1.7安全监理委托合同;1.8其他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与标准等;1.9本工程监理规划;1.10本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2编制说明2.1根据监理规划和对本工程安全监理技术和管理要求编制本安全监理细则;2.2在监理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实施中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与本细则有矛盾以各专业监理实施中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2、为准。2.3按本安全监理细则和各专业监理实施中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理工作。3工程概况3.1工程名称:黄山市高铁新区站前大道霞塘桥工程3.2本工程位于 黄山市高铁新区3.3本工程特点3.3.1工期紧,合同总工期为5个月。3.3.2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3.3.3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3.3.4使用机械设备有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装载机、推土机、自卸车等。4工程安全监理内容4.1安全设施监理对安全用品、机械设备、设施落实进场报审和验收复核工作。4.2安全技术监理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安全技术进行监控 4.

3、3安全验收对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计划与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4.4安全咨询对典型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技术咨询与培训。4.5安全资格、资质审查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4.6安全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组织、参加施工现场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4.7安全巡视、旁站安全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要求施工承包 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 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

4、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 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对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进行旁站监理。4.8安全报告对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每月向安全监督部门报送安全监理工作月报。4.9安全教育对进入工程的监理人员由总监或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防止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4.10安全事故处理协助政府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好记录。编制本规划总的安全监理方案5监理工作程序确定现场安全控制目标确定安全

5、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熟悉施工图纸熟悉施工现场周边及地下管线编制安全监理实施通则编制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中的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补充整改 未通过通过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补充,整改 未批准 批准否? 批准检查施工用电、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检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符合开工条件建设方或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整改巡视、检查、督促施工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措施的落实、检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消防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容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部位实施现场跟踪监督检查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工序部位施工中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或改进措

6、施不符合要求,令其停工整改编制并上报有关安全监理报表定期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讲评会)工程竣工时,安全监理总结和资料归档 6安全监理制度安全监理人员除应执行本工程监理规划第11章中的技 术 交 底 制 度、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制度、监 理 报 告 制 度、工地会议制度和监理资料、文档管理制度等制度外还应执行以下安全监理制度。6.1安全监理审查制度监理机构应对于施工单位下列安全制度、措施、方案、机构、人员、资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消防等进行审查:6.1.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7、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附具了安全验算结果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6.1.2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1.3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

8、权利、义务;6.1.4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了在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了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6.1.5.审查进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1.6.审查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9、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了查验;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6.1.7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审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是否已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防止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和审查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2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安全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参加

10、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6.2.1.检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6.2.2.检查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2.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是否根据不同施

11、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局部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是否做好现场防护;6.2.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6.2.5.检查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是否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12、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实行了封闭围挡并符号有关规定;6.2.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了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了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6.2.7.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和检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6.2.8.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6.3安全监理验收制度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安全防

13、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和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工作在使用前按下列要求进行复核:6.3.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6.3.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

14、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6.4安全监理巡视制度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5安全监理旁站制度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

15、现场跟班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方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时,有权责令施工方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应急措施。6.6安全监理月报制度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安全监理月报表,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6.7安全监理日记制度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

16、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总监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7安全监理的管理措施7.1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7.2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7.3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7.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7.5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7.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7.7对于5m以上深基坑、连续排架面积在100m2以上模板

17、及支撑架体、悬挑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拆除爆破、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施工起重机设备装拆等高危作业(以下简称高危作业),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根据本规划编制的分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中应编制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对一般安全监理要求编制安全监理通则。按照编制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和监理通则进行日常监理工作。7.8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7.9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 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

18、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 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7.10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组织、参加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7.11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7.12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7.13 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总监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7.14项目监理机构应增编安全监理月报表(见副表),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

19、位和安全监督部门。7.15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7.16督促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7.17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以前,填报按本规划编制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检查记录表并附上表中相关资料。7.18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防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8安全监理的技术措施8.1建设工程开工前应监理的内容8.1.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8.1.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

20、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8.1.3检查施工单位具备执业资格的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已按规定要求配备。8.1.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已申报安全生产监督,是否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8.2对工地现场的监理8.2.1在作业区域范围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硬质密闭围档,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墙边严禁堆物。出入口应固定并设置大门和有关的标志牌,配备门卫并建立门卫制度。禁止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8.2.2工地应铺设整齐、足够宽度的硬化道路,不积水、不堆放构件、材料、保持经常畅通。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

21、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8.2.3行人、车辆运输频繁的交叉路口,应悬挂安全指示标牌,在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8.2.4各种料具应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并设置标志牌,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在建工程内部各楼层,应随完工随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应码放整齐。8.2.5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场地、通道及用电设备的开关箱处,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8.2.6工地应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在建工程主体楼层内不得兼作宿舍和办公室。8.2.7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的设计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并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符合消防

22、、防洪、防风、防爆、防震、防雷及卫生等要求。4.2.8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应符合总平面布置图的布置要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保持生产与生活用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厨房等与其他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施工现场设置的厕所和淋浴室应符合文明施工要求。8.2.9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8.2.10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8.

23、2.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够的照明。8.2.12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动。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拆动的,应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拆除。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8.2.13施工现场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安装或拆除。使用中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首次安装或分段安装完毕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8.2.14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检

24、查制度。8.2.15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表8.2.15所规定的数值,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实施防护措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 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8.2.15外电线路电压(KV)1以下61035110110220220500最小安全操作水平距离(M)4681015最小安全操作垂直距离(M)677778.

25、2.16基础坑槽施工,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边坡土质稳定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渗水或支撑走动,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加固措施。施工现场堆放的材料和施工机械与基础坑槽边的距离,应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往坑槽内运材料,应有信号联系。8.3对工地防火的监理8.3.1工地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8.3.2工地应按施工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应经过专业培训和定期组织进行演习。8.3.3工地应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工程施工高度超过30m时,应配备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

26、源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8.3.4 对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使用效果。8.3.5 工地应设置吸烟室,吸烟人员必须到吸烟室吸烟。8.3.6 各种气瓶应单独存放,库房应通风良好,各种设施符合防爆要求。8.3.7 当发生火险工地消防人员不能及时扑救时,应迅速准确地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清理通道障碍和查清消火栓位置,为消防灭火做好准备。8.4对季节施工的安全监理8.4.1工地应该按照作业条件针对季节性施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8.4.2 雨季施工应考虑施工作业的防雨、排水及防雷措施。如雨天挖坑槽、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爆破作业遇雷电天气以及沿河流域的工地做好防

27、洪准备,傍山的施工现场做好防滑坡塌方的工作和做好临时设施及脚手架等的防强风措施。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现场防雷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防止雷击伤害。8.4.3 冬期施工应采取防滑、防冻措施。作业区附近应设置的休息处所和职工生活区休息处所,一切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要求;对采用蓄热法浇筑混凝土的现场应有防火措施。8.4.4遇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严禁露天起重吊装、打桩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作业。8.5施工用电8.5.1一般规定8.5.1.1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

28、核。 8.5.1.2施工用电应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经项目负责人检验签字。8.5.1.3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8.5.1.4施工用电应定期检测。8.5.2用电环境8.5.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堆放构件、材料等。B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数值:表8.7.2.1 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架空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4m6m8m10m注:起

29、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8.5.2.2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a施工现场不能满足第8.2.1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按现行行业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b在架空线路一侧或上方搭设或拆除防护屏障等设施时,必须停电后作业,并设监护人员。8.7.2.3对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电气设备周围应无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易燃、易爆物和导致绝缘损坏的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8.7.2.4对机械损伤的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撞击等机械伤害,否则应做防护处理。8.5.2.5雷

30、电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a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若在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下表规定范围之内时,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8.7.2.5 施工现场内金属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金属设施高度(m)1550 15,4032 40 ,90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注: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阅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8.5.3接地、接零8.5.3.1施工用电基本保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施工用电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其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a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

31、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b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且应独立设置。c当施工现场直接由市电(电力部门变压器)等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应与原有市电供电系统保持一致。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d在供电端为三相四线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线)重复接地,并同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线),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8.5.3.2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连接。b

32、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护零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进线处的中性线(N线)上引出;2)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3)保护零线(PE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混用。4)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控制开关或熔断器;5)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的多股绝缘铜线。c 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得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以及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8.5.3.3施工用电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力变压器或发

33、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 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连接,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4.7.3.4施工用电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a配电室应靠近电源,接近负荷中心,应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出入措施。b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8.5.3.5施工用电自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a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联锁,严禁并列运行;b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应独立设置,与

34、外电源隔离。8.5.4配电线路8.7.4.1施工用电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并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b架空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5%)和机械强度要求;c架空敷设档距不应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3m。d架空线敷设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距施工现场地面不小于4m;2)距机动车道不小于6m;3)距铁路轨道不小于7.5m;4)距暂设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顶端不小于2.5m;5)距交叉电力线路:0.4kV线路不小于1.2m;10kV线路不小于2.5m。f架空线路敷设的相序排列应满足下列要求:1)单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从左起为L1、N

35、、L2、L3、PE;2)双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上横担从左起为L1、L2、L3;下横担从左起为L1、(L2、L3)N、PE;8.5.4.2施工用电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a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b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c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d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8.5.5配电箱及开关箱8.5.5.1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

36、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8.5.5.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8.5.5.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8.5.5.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8.5.5.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8.5.5.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8.5.5.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

37、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8.5.5.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b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I.t30mA.S)。8.5.6照明8.5.6

38、.1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a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应为220V。b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c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24V。d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应大于12V。e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85.6.2施工用电照明变压器必须为隔离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8.5.6.3施工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8.5.6.4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 ,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220V碘钨灯做移动照明。8.

39、7.6.5施工用电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8.7.6.6需要夜间或暗处施工的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电源。8.7.6.7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红色警戒照明。8.6对土石方作业的安全监理8.6.1一般规定8.6.1.1土石方作业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统一管理。应加强施工队伍的培训管理,并建立专业化施工队伍。8.6.1.2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基坑工程监理应对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全面监理。8.6.1.3基坑工程应贯彻先设计后施工;先支撑后开挖;边施工边监测;边施工边治理的原则。严禁

40、坑边超载,严禁相邻基坑施工不防范相互干扰等做法。8.6.1.4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守相关规范,结合当地成熟经验,因地制宜的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经专家论证。8.6.1.5应加强基坑工程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包括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及对岩土变化的监测,应通过监测分析及时预报并提出建议作到信息化施工,防止隐患扩大和随时检验设计施工的正确性。8.6.1.6应建立健全基坑工程档案,内容应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等方面的有关资料。8.6.2施工准备8.6.2.1土石方作业和基坑支护的设计、施工应根据现场的环境、地质与水文情况,针对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大小,综合考虑支护方案、土方开挖

41、、降排水方法以及对周边环境采取的措施。8.6.2.2勘察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条件确定,应大于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1倍以上范围布置勘探点。应根据土的性质、含水情况以及基坑环境合理选定土压力参数。8.6.2.3应查明作业范围周边环境及荷载情况,包括地下各种管线分布及现状,道路距离及车辆载重情况,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类型以及地表水排泄情况等。8.6.3土方挖掘8.8.3.1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顺序应根据支护方案和降排水要求进行,当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开挖时,放坡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8.6.3.2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先挖坡脚。软土基坑无可靠措施时应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土方每次开挖深度和

42、挖掘顺序必须按设计要求。坑(槽)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不得停放机械。8.6.3.3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相邻建筑的基础深度时,应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进行沉降和移位观测。8.6.3.4施工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8.6.3.5挖土机作业的边坡应验算其稳定性,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在停机作业面以下挖土应选用反铲或拉铲作业,当使用正铲作业时,挖掘深度应严格按其说明书规定进行。有支撑的基坑使用机械挖掘时,应防止作业中碰撞支撑。8.6.3.6配合挖土机作业人员,应在其作业半径以外工作,当挖土机停止回转并

43、制动后,方可进入作业半径内工作。8.6.3.7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下道工序基础工程施工,减少暴露时间。如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应预留300mm厚的覆盖层。8.8.3.8当基坑施工深度超过2m时,坑边应按照高处作业的要求设置临边防护,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梯道。当深基坑施工中形成的立体交叉作业时,应合理布局基位、人员、运输通道,并设置防止落物伤害的防护层。8.6.3.9从事爆破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按照批准的允许经营范围并严格遵照爆破作业的相关规定进行。8.6.4基坑支护8.6.4.1支护结构的选型应考虑结构的空间效应和基坑特点,选择有利支护的结构型式或采用几种型式

44、相结合。8.6.4.2当采用悬臂式结构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基坑深度超过6m时,可选用单支点和多支点的支护结构。地下水位低的地区和能保证降水施工时,也可采用土钉支护。8.6.4.3寒冷地区基坑设计应考虑土体冻胀力的影响。8.6.4.4支撑安装必须按设计位置进行,施工过程严禁随意变更,并应切实使围檩与档土桩墙结合紧密。档土板或板桩与坑壁间的回填土应分层回填夯实。8.6.4.5支撑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必须与设计工况相符合,并与土方开挖和主体工程的施工顺序相配合。分层开挖时,应先支撑后开挖;同层开挖时,应边开挖边支撑。支撑拆除前,应采取换撑措施,防止边坡卸载过快。8.6.4.6钢筋混凝土支撑其强

45、度必须达设计要求(或达75%)后,方可开挖支撑面以下土方;钢结构支撑必须严格材料检验和保证节点的施工质量,严禁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8.6.4.7应合理布置锚杆的间距与倾角,锚杆上下间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m;锚杆倾角宜为1525,且不应大于45。最上一道锚杆覆土厚不得小于4m 。8.6.4.8锚杆的实际抗拔力除经计算外,还应按规定方法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可采取提高锚杆抗力的二次压力灌浆工艺。8.6.4.9采用逆做法施工时,要求其外围结构必须有自防水功能。基坑上部机械挖土的深度,应按地下墙悬臂结构的应力值确定;基坑下部封闭施工,应采取通风措施;当采用电梯间作为垂直运输的井道

46、时,对洞口楼板的加固方法应由工程设计确定。8.6.4.10逆做法施工时,应合理的解决支撑上部结构的单柱单桩与工程结构的梁柱交叉及节点构造并在方案中预先设计,当采用坑内排水时必须保证封井质量。9安全监理巡视监控要点9.1 基坑施工监理监控要点9.1.1 基坑施工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9.1.2 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临边应设置防护;9.1.3 坑壁支护应按方案实施,并按要求实施基坑环境监测,基坑变形最大值和日变型量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值;9.1.4 基坑施工应设置有效排水系统;9.1.5 基坑荷载、堆土、机械设备距坑边距离夫恶化方案规定要求;9.1.6 上下基坑必须设置登高措施;9.1.7 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经过验收、司机持证上岗、作业区设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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