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期监理合同(OA版)030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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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海郑州托斯卡纳项目三期施工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签约日期楼盘名称利海郑州托斯卡纳组团楼号三期合同主题利海郑州托斯卡纳项目三期施工监理合同合同形式建筑面积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委托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约地点郑州托斯卡纳项目建设单位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 同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第二部分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5第三部分 监理合同条件6第3.1节监理人义务6第3.2节委托人义务14第3.3节监理人权利15第3.4节委托人权利16第3.5节监理人责任17第3.6节委托人责任17第3.7节合同生效/变更/终止18第3.8节监理报酬19第3.9节其他

2、合同条件23第3.10节争议的解决24第四部分 监理成果文件24第五部分 监理合同附件2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 托 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建虎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北环与西环交汇处托斯卡纳小区会所监 理 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浩 公司地址: 郑州市黄河路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利海郑州三期项目”监理委托工程,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利海郑州托斯卡纳项目三期监理工程工程地点:郑州市北环与西

3、环交汇处托斯卡纳项目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暂定132000平方米。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是互为补充的,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按下列优先顺序为准。四、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 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为:监理人开始进本工程现场工作的日期起,至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的装修工程完成且质量回访期满,工程结构及质量评定工作完成之日止。本项目

4、工程监理质量回访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以上监理人开始进场工作的日期以委托人正式通知为准)七、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八、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如下:附件一、本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清单附件二、廉洁协议附件三、真实发票保证书委托人监理人单位名称 (印章)单位名称(印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所及邮编住所及邮编开户银行 及账号开户银行 及账号电 话传真电 话传真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 “工

5、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1.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1.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1.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

6、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4.2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2.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2 依法订立的本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2.3 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

7、变更设计图纸、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和规范;2.4 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5 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相关的技术规程;2.6 国家、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的工程建设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等。第3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汉语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三部分 监理合同条件第3.1节 监理人义务第4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驻本工程现场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委托人报送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驻本工程现场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配置必要的监理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如果监理人未按本要求对进场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配置必要的监理

8、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委托人有权自行配置,发生的费用从本合同价款扣除);完成监理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4.1 监理目标及人员架构要求:4.1.1 投资控制目标:确保项目投资控制在核定的工程概算以内。4.1.2 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委托人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施工总工期 30 个月。4.1.3 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合格标准,并按照国家、行业验收规范标准及当地政府相关标准,达到当地优质结构工程的验收质量标准要求,即获得郑州市结构商鼎杯(本合同项目内有单体楼栋获得此奖项即可)。4.1.4 安全文

9、明控制目标: 4.1.4.1 文明施工:确保郑州市安全文明工地;现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着统一制服,戴工牌及安全帽。4.1.4.2 安全生产4.1.4.2.1 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1.4.2.2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率100%。4.1.4.2.3 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编制及时率100%。4.1.4.2.4 三级教育及安全教育培训率100%。4.1.4.2.5 特种作业人员、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率100%。4.1.4.2.6 劳保、消防器材合格率100%。4.1.4.2.7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等及时经当地市安监部门审批同意率100%。4.1.5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

10、主要成员名单(详见附件一)。以上人员经委托人确认后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不得随意更换,且均不得兼职。总监理工程师不驻施工现场,但每周必须巡查工地;检查工地质量安全;主持分部验收、工地例会;配合建委主管部门检查。各时段监理人员须专业配套齐全、现场配置数量不得少于 8 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各专业最少一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项目现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每周个工作日到现场办公,施工期内监理人数不能少于5人驻场。4.2 监理人员进场计划:4.2.1 基础施工阶段:4.2.1.1 总监理工程师每周的现场工作不少于3个工作日。4.2.1.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常驻工地现场。4.2.1.3

11、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专业资料员1人及监理员2人常驻工地。4.2.1.4 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每周现场工作不少于3个工作日。4.2.1.5 技术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参加各分部、分项验收,参与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质量问题。4.2.2 主体施工阶段:4.2.2.1 总监理工程师每周的现场工作不少于3个工作日。4.2.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常驻工地现场。4.2.2.3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专业资料员1人及监理员2人常驻工地。4.2.2.4 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1-2人常驻工地。4.2.2.5 技术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参加各

12、分部、分项验收,参与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质量问题。4.2.3 精装修施工阶段:4.2.3.1 总监理工程师每周的现场工作不少于3个工作日。4.2.3.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常驻工地现场。4.2.3.3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装修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资料员1人及监理员2人常驻工地。4.2.3.4 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1-2人常驻工地。4.2.3.5 技术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参加各分部、分项验收,参与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质量问题。4.2.3.6 园建阶段:配专业市政及园林监理工程师各一名,负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参加各分部、分项验收,参与处理施工过

13、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质量问题。4.3 监理工程范围:从土方开挖到工程竣备的全过程的施工监理。4.3.1 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护、桩基础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铁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节能工程;4.3.2 电梯大堂、公共部位及室内交楼精装修工程。4.3.3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室内电气(含有线电视、网络、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强电工程、通风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燃气工程;4.3.4 园区配套工程:包括小区给排水工程、小区电气(含有线电视、网络、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小区

14、道路工程、市政工程、小区绿化及园建工程;4.3.5 停车交通画线、标识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水系统及电系统、信报箱安装工程;4.3.6 项目用地范围内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工程。 4.4 监理业务工作内容及要求:按照本合同要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及委托人的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对本项目工程进行监理:审查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工程投资,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组织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对本建设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对信息资料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理,并做好相关的协调配合

15、工作以及委托人现场项目部安排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明示的条文内容:4.4.1 监理工作总体要求:(1)监理人应确保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熟悉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委托人的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有关合同、图纸和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做好监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和考核情况报委托人项目部。(2)监理人每月应对驻本工程现场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工作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报委托人项目部。(3)监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委派相应级别的管理人员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有关本工程的各类会议,否则委托人将按附加协议条款处罚。(4)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工程监理例会,并将例会

16、纪要报委托人项目部,会议纪要经委托人审核后方可下发。监理人应编写监理日志,每月向委托人提交当月监理报告,监理月报必须按委托人项目部的要求填写。(5)监理工作作息时间:1)驻本工程现场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应与委托人现场项目部工作作息时间同步进行考勤,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勤,否则按附加协议条款处罚;2)监理人驻本工程现场监理人员的作息时间应满足施工的需要,正常工作作息时间以外只要工地有施工,监理人都应安排适当人员加班;3)节假日监理人要安排人员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安排表报委托人项目部备案,若施工单位节假日正常上班,监理人应根据施工内容安排好相应专业监理人员值班,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

17、6)监理人应按政府法规及监理规范要求进行旁站监理及监理检查巡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监理人驻本工程现场的监理代表及监理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外)必须确保每日6小时在施工工作面巡视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和声像记录。2) 每周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总包施工单位以及主要分包单位进行一次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质量检查巡视。3)监理人应在旁站监理工序施工前4小时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报委托人现场项目部备案;监理人应对旁站人员事前做好培训,制定旁站检查内容和记录要求。(7)监理人应严格要求承包人建立施工样板引路制度:1)工序样板,监理人应严格要求承包人在主要工序施工前必须先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委托人和监理人组织专项

18、现场验收,得到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同时组织承包人进行现场样板交底。2)根据委托人要求,做好施工样板间、交楼标准间、示范单位的监督和交底工作。3)装修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按委托人所发设计图的要求进行装修材料的样板选择,经委托人确认后,监理人应将确认的材料样板记录存档,监督施工单位按材料样板进行采购。(8)监理人应接受委托人对派驻本工程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监理机构进行整改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更换考核不合格的监理人员。(9)监理人及其派驻本工程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应在工作中保持廉洁自律,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否则委托人将按附加

19、协议条款处罚。(10)监理人应及时审批、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一般情况必须在7天内完成(具体期限还应满足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要求)。特殊情况,如果在7天内不能完成,监理人应向委托人项目部提出申请,由委托人项目部确定具体完成时间。(11)监理人应及时参加工程有关检验、验收,在承包人提出工程有关检验、验收通知后1小时内必须派相关监理人员到达检验、验收现场。特殊情况,监理人员1小时内不能到达检验、验收现场,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项目部提出申请,由委托人项目部确定具体到场时间。(12)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对本工程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召开专项技术协调会,向委托人提出设计

20、、工程方案等方面合理化建议,如果该类建议能有效降低委托人的工程成本,委托人视具体情况给予监理人一定的奖励。(13)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4)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监理人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活动。(15)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信息,违者委托人将追究监理人的责任。4.4.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1)监理人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在监理

21、规划中根据委托人确定的项目质量目标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和质量监理控制体系。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在监理规划中应明确本工程应制定的监理细则目录、承包人应制定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的目录、承包人应建立的施工样板及数量。对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还应制定专项的监理细则。监理细则应体现专业特点,合理设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并明确

22、需旁站监理的工序。监理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收到委托人本项目施工图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相关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15天之前向委托人提交监理细则。(2)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图会审,审查方案、选材及做法的合理性和各专业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各项设计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内容。协助委托人对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和设计补充手续,并向委托人提交会审记录。(3) 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要求承包人提交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能确保

23、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时予以确认。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质量、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安全保证的组织机构;质量、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制度;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分包单位的业绩;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同时按照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管理组织架构、劳动力及

24、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等文件对承包人是否按方案进行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满足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是否到位并满足要求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评估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向委托人提交现场评估报告。(4)协助委托人进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运用的可行性研究及质量评估工作。(5)审核施工承包人拟选用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室的资质。(6)审核及检查施工承包人拟采用的施工机械及检测、计量器具的技术性能。(7)其他工作:组织开工预备会、监理交底会、图纸会审会,审查开工准备条件、办理现场移交、测量基准点移交等。4.4.3施工阶段的监理:(1)签发开工、停工、复工令。(2) 在分部分项工程及

25、不同楼层结构施工前15天,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监理人员对涉及的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组织评审会,并向委托人提交审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在施工前及时向委托人提出以减少因设计问题对委托人带来的损失。(3)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对承包人交底的过程实施监督并向委托人提交承包人技术交底证明影像文件。(4)对于重要的工序,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应根据监理规划要求承包人建立工序样板,并在工序样板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实施指导,工序样板完成后组织承包人对样板进行评测和验收,并向委托人提交评测和验收报告。在工程进行大面积施工前,监理人还应组织承包人对全体施工班组进行工序样板交底并向委

26、托人提交交底证明影像文件。(5)应严格要求承包人建立“三检”制(指施工班组质量自检、班组互检、专职质检员平行检测)。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中间验收,工程竣工初验;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严格要求承包人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办理工作面移交手续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监理人应进行旁站。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切切实实地将旁站式的监理服务落实到位,并在巡视工地现场进程中,对关键工序及重要技术难点部分使用相机或摄像机对工程质量、进度

27、进行必要的记录,随监理月报一起报委托人备案。监理人应在监理规划中明确承包人实施“三检”制的监督计划和重要的在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计划。(6)每月组织全面评审和检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并向委托人提交检查评审报告(可以和监理月报合并提交)。 (7) 要求承包人每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物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实践施工进度、劳动力、物料和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与承包人提交的计划不符合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及时协调承包人确保满足计划要求。(8)按监理合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检查承包人执行情况,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定期对承

28、包人的管理人员展开必要的培训,并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在监理月报中编制下月的培训计划。(9) 严格监控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质量,按委托人现场项目部的授权要求管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

29、,监理人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监理人应监理月报中报告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数量及质量状况。(10)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审核工作:承包人统计经监理人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未经监理人员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人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做好甲供材料的质量检查和数量统计工作,并提出对施工单位合理的供应量,监督施工单位对甲供材料的领

30、用和使用。并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中间结算监理审核报告、最终结算监理审核报告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监理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批。(11) 严格监控工序的质量与安全,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全面跟踪与监控;(12) 协助委托人现场项目部进行设备采购,组织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13)有计划的组织工程例会、专题会议,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关系,解决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14) 按照委托人现场项目部的要求做好工程实体的检测工作,对承包人的成果进行复测检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利用检测工具进行量化检测的必须进行量化检测,并且检测的样本数量必须达到规范、标准要求。检测的结果应形成质

31、量记录,每月利用数理统计对检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并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编入监理月报中。(15)配合委托人组织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积极协调处理项目工地发生的突发性事故,安排做好现场取证以及现场保护救助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通知委托人现场项目部。项目出现任何事故,监理人必须首先通知委托人现场项目部,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能擅自报告有关部门(不包括救护部门)及媒体。否则按附加协议条款处罚。(16)处理工程的变更事宜,签发工程变更单,做好工程变更的计量工作,签发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17) 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1)当索赔事件(费用洽商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直

32、接经济损失;索赔事件(费用洽商事件)是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承包人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洽商申请表,并附有索赔(洽商)凭证材料的情况下, 监理人应予以受理并收集与索赔(洽商)有关的资料;进行费用索赔(洽商)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人和委托人进行协商并编制费用洽商审核报告;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洽商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并审核工程延期的申请。2)监理人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洽商)提供证据。3)如果出现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工程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监理人应清理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

33、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对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监理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承包人已完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工程量确认、组织移交工程资料,协助委托人协调承包人进退场。4)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人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及时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18)检查督促承包人的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整理监理资料,工程初验后向委托人现场项目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19)工程在完工之后,监理人应按国家规范标准建设工程

34、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郑州市建设部门实行的相关规范规定及时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各分部工程资料严格把关审查,监理人组织对工程竣工档案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由监理人组织复查,直至工程档案符合质监部门、城建档案馆的验收要求。(20) 工程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监理资料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一式陆份原件、其它监理资料按郑州市城建档案馆的规范规定组卷、装订成册一式贰份原件移交委托人。(2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完善工程相关竣工质量验收及备案文件,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委

35、托人在竣工质量验收及备案文件上签字盖章。否则影响委托人办理备案,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22)参加委托人现场项目部组织的工程核验和移交工作;(23)协助委托人审查工程结算;4.4.4保修阶段的监理:(1)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项目部、项目物业公司检查回访工程质量,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缺陷)的鉴定,督促承包人及时维修。(2)工程进入保修阶段后,监理人应编写保修阶段的监理细则,在监理质量回访期内,每月安排至少一名的监理人员进行质量回访,主动找出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承包人进行处理;(3)对于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应主动配合委托人项目部,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和有关各方对

36、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处理至客户满意。(4)监理人接到投诉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派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及时到达现场,认真分析投诉产生的原因,确定质量缺陷的责任,提出缺陷的解决方案,经委托人审批后实施。 (5)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监理人应将引起工程保修延长的事件及延长时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或损害,致使工程不能使用,则工程保修期应延长。(6)监理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保修期结束之后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保修检查验收及时签发解除保修期质量责任书给承包人并抄报委托人。第3.2节 委托人义务第5条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监理人支付监理

37、费用。第6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监理合同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6.1 委托人负责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工作。6.2 委托人负责与设计单位的协调。6.3 委托人与施工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写明委托监理人的有关职责和权利,以确保施工承包单位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进行实质性监督管理。第7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7.1 本工程正式开工前10天提供施工图纸2套。7.2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内容等工程资料随工程进度需要及时提供。

38、7.3 地质资料一份,相关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地下管线资料。7.4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附属文件。7.5 监理工作所需的委托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与本合同或协议。第8条 委托人应当在在15天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9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回应的常驻代表为 黄永励,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10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1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39、1.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11.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12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监理人员的现场办公室一间兼作值班室用办公用房。第13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将另行明确。第3.3节 监理人权利第14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4.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14.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14.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14.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

40、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14.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14.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14.7 在向委托人事先书面报告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并取得委托人的事后书面同意。14.8 工程上

41、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14.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4.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初审权。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

42、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15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3.4节 委托人权利第16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17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

43、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18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机构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监理人不得自行更换或撤离委托人已确认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机构人员。第19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20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有虚挂其名的情况,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出相应不

44、合格的监理人员,并以具有相应资历的监理人员替换,直至有权要求监理人员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监理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21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理成效不满意时,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作出整改,如不予整改或整改仍令委托人不满意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的经济赔偿责任。21.1 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若监理人对合同中承诺的监理人员数和人员安排情况擅自变动,变动总监理工程师或降低本监理合同条件所约定的监理人员资质条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监理工程暂定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21.2 委托人有权定期对监理人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进行考核,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总监理工

45、程师或一般监理人员,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监理工程暂定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21.3 若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监理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若工程造价控制不合理,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监理工程暂定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21.4 如因监理人监督不力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监理工程暂定总价款20%支付违约金。21.5 监理期内如因监理人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履行安全职责,监理不力,工地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并被安监局、公安、建委主管部门定性为工地管理责任事故,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监理工程暂定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第3.5节 监理人责

46、任第22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监理人除须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外,还应当须向委托人赔偿由此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费率(监理费率=监理费/本项目监理范围内工程造价)。 第23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24条 监理单位人员应廉洁自律,不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如若发现监理人同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将按对等原则,按监理单位造假金额扣除监理费用。第3.6节 委托人责任第25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26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3.7节 合同生效/变更/终止第27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28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且监理人已委派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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