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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2008)费用标准 总 说 明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四、
2、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五、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应按本标准规定计取。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第1章 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
3、费、施工机械使用费。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具体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相关章、节、项目。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一)规费: 是指省级以上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包括:1.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
4、纳的住房公积金。3.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4.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15.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6.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费用。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二)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2. 可竞争措施费详见各专业消
5、耗量定额二、间接费:(一)、规费:1. 养老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3. 失业保险费4. 生育保险5. 工伤保险6. 住房公积金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8. 工程排污费9. 工程定额测定费10.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1. 职工教育经费(二)、企业管理费:1. 管理人员工资2. 办公费3. 差旅交通费4. 固定资产使用费5. 工具用具使用费6. 劳动保险费7. 工会经费8. 财产保险费9. 财务费10. 税金11. 其他三、利润四、税金:(一)、营业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教育费附加 2第2章 有关规定1. 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
6、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结算标准按每工日45元计算,已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各项费用,其规费按照包工不包料工程规费标准计取。2.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税金。3.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工程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配合费内容主要包括:交叉施工影响工效,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相关
7、验收,资料归档整理等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发包方应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4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具体配合事项由工程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协商确定。分包方使用总承包方机械、脚手架等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施工配合费仅计取税金。4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其中规费、税金按本标准规定计取。5税金费率: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5%;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8%;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5 %。 第3章 工程计价程序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程序(见下表) 第4章 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2规费计费基数中,直接费中的人工、机械费均按照各专业消耗
8、量定额规定的人工、机械消耗量及基期价格计算。 3第5章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一、建筑工程费用标准(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厂区道路等建筑工程。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42桩基础工程
9、类别划分标准。(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3接层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4斜通廊以最高檐口高度,按单层厂房标准划分。 (四)工程类别使用说明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系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
10、标高)。 4跨度系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面积系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的建筑面积。 6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小于标准层30%的,不计算高度、层数。 8面积大于标准层50%且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不计算层数。9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
11、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独立车库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除此以外均为其他民用建筑。10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时,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二、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安装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艺管道、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艺金属结构、炉窑砌筑、热力设备安装、化学工业设备安装、非标设备制作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5(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1.一类工程:(1)台重35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及
12、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质量5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5)砌体总实物量在50m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7)1000kVA以上的变配电设备。(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10)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31.6kWh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气柜、储罐、冷却塔等。(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
13、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厂区(室外)电缆敷设工程。(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13)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2.二类工程:(1)台重35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质量5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3)蒸发量10t/h及其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4)1000kVA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14、(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231.6kWh及其以下的制冷设备。(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10)砌体总实物量在20m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11)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3.三类工程:(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2)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说明:上述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热力设备、制冷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等,均按其中较高类型费用标准计算。三、市政工程费用标准(一
15、)费用标准适用范围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挖桩孔、箱涵挖土、开路槽、挖工作坑;不包括隧道工程土石方)、拆除项目、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项目。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桥梁、涵洞、过街人行地道、隧道(含其土石方工程)、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以及上述工程相关的通用项目。6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适用于城市市政道路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路灯工程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二)市政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四、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7(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本费率与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
16、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五、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本费用标准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 机械台班说明一、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下简称本单价)是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标字2001196号)的规定,以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全国统一施工机械保养修理技术经济定额为基础,结合我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状况进行编制的。是我省工程建设综合计价中的施工机械费计算的基础,确定施工机械台班租赁费的参考。二、本单价包括:土石方及筑路机械、桩工机械、起重机械、水平运输机械、垂直运输机械、混凝土及砂浆机
17、械、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动力机械、地下工程机械、其他机械、补充机械共计13类1105个子目以及单独计算的费用。三、本单价每台班是按8h工作制计算的。四、本单价由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其他费用组成。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
18、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8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和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以及架线等费用。该项费用根据机械类型不同可分为计入台班单价、单独计算和不计算三种类型。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耗用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力和风力等费用。7.其他费
19、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运输管理费、保险费及车辆年检等有关费用。五、本单价所用的基础数据是根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结合实际资料确定的。1.机械原值主要是通过2006年全国施工机械展销会上各厂报价、全国有关机械生产厂盗询、施工企业提供的机械购入账面实际价格等综合确定的。2.折旧年限是按照财政部文件中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根据有关资料综合确定的。3.年折现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5月发布的存贷款利率确定的,年折现率为7.47%。4.一次大修理费中的工时费、配件费、辅料费、油燃料费及送修运杂费按2008年初价格确定。5.计入台班的安拆费及场外
20、运费是根据不同机械型号、重量、体积进行分类,并按测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计算。六、本单价中人工费单价:40元/工日。七、本单价人工费计算年制度工作日是按现行劳动制度250日计算的。八、本单价的燃料动力、材料等价格采用2008年初价格计算的:汽油6.80元/kg、柴油5.70元/kg、煤0.50元/kg、电0.65元/kg、水3.03元/t、木柴0.90元/kg、风力0.31元/m3、白灰0.10元/kg、水泥0.25元/kg、粗砂25.00元/m3、石子45.00元/m3、钢筋5060.00元/t、轨道4.13元/kg、沥青枕木1400.00元/m3、镀锌铁丝8# 5.25元/kg、螺栓
21、0.35元/个、草袋2.00元/片、橡胶板110.00元/m3。九、机械台班停滞费:指由于设计、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现场在用施工机械的停滞而发生的费用。十、本单价的盾构掘进机械台班费中未包括安装、拆卸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和人工费。十一、本单价的顶管设备台班单价中未包括人工费。十二、油料损耗包括加油及油料过滤损耗,电力损失包括由变电所或配电车间至机械之间线路的电力损失。其损耗、损失均已包括在本单价内。十三、单独计算的费用有关说明:1.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拆费中轨道铺拆以直线型为准。2. 固定式基础未考虑打桩。3.轨道和枕木之间增加其他型钢或钢板的轨道、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行走轨道、不带配重的自升
22、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施工电梯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基础未包括在本单价内。4.安装拆卸费中已包括机械安装后的试运转费用。5.安装拆卸费中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安拆费是以塔高70m确定的。6.场外运费已包括机械的回程费用。7.场外运费为运距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 9 河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 A.1 土、石方工程一、土方体积的计算,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以天然密实体积与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或虚方体积之间进行折算时,可按下表计算。 体积折算表二、建筑物、构筑物及管道沟挖土按设计室外地坪以下以立方米计算。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挖土按山坡切土计算。 三、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底
23、面积计算,包括有基础的底层阳台面积。围墙按中心线每边各增加1m计算。道路及室外管道沟不计算平整场地。四、外墙沟槽长度按图示尺寸的中心线计算; 单位:m五、地下室墙基沟槽深度,系从地下室挖土底面计算至槽底。管道沟的深度,按分段间的地面平均自然标高减去管道底皮的平均标高计算。六、挖沟槽、地坑、土方需放坡者,可按下表规定的放坡起点及放坡系数计算工程量。 土方工程放坡系数表 放坡起点,混凝土垫层由垫层底面开始放坡,灰土垫层由垫层上表面开始放坡,无垫层的由底面开始放坡。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因土质不好,地基处理采用挖土、换土时,其放坡点应从实际挖深开 10始。七、在挖土方、槽、坑时,
24、如遇不同土壤类别,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分别计算。边坡放坡系数可根据各土壤类别及深度加权取定。八、基础工程施工中需要增加的工作面,可按下表规定计算。九、挖沟槽、地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地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支挡土板不再计算放坡。十、人工挖沟槽、地坑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底分层按深2m,层间每侧留工作台0.8m计算。 十一、回填土按夯填或松填分别以立方米计算。回填土体积等于挖土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砌筑物(包括基础、垫层等)的外形体积。在计算管道沟回填土时,管道直径在500mm以上(含500mm),需减去其体积。每米管道应减去的体积,可按下表规定计算。每
25、米管道扣除土方体积表 单位m3 管道名称 钢管 铸铁管 塑料管管道直径(mm) 500600 0.21 0.24 0.22601800 0.44 0.49 0.468011000 10011200 12011400 14011600 0.71 0.77 0.74- - 1.15- - 1.25- - 1.450.33 0.6 0.92 1.15 1.35 1.55 混凝土管房心回填土,按主墙间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十二、余土(或取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取土体积。土、石方运输工程量,按整个单位工程中外运和内运的土方量一并考虑。
26、挖出的土如部分用于灰土垫层时,这部分土的体积在余土外运工程量中不予扣除。大孔性土壤应根据实验室的资料,确定余土和取土工程量。十三、机械挖土方如在坑下挖土时,计算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方,可按土方工程量的8%计算,也可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并入土方工程量。十四、因场地狭小,无堆土地点,挖出的土方运输,应根据现场签证确定的数量和运距计算。十五、机械平整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碾压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3 7灰土碾压、2 8灰土碾压、天然级配砂石碾压,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十六、土方运距,按以下规定计算: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
27、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1112 13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一、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以延长米计算。如管桩的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二、送桩:按送桩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即打桩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送桩后孔洞如需回填时,按“A.1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计算。三、接桩:电焊接桩按设计接头以个计算。四、钻孔灌注混凝土桩按下列规定计算。1.钻孔按实钻孔长度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计算,灌注混凝土按设计桩长
28、(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与超灌长度之和乘以设计桩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超灌长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的,按0.25m计算。2.泥浆运输按成孔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五、人工挖孔混凝土桩按下列规定计算。1.挖土按实挖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如设计无混凝土护壁者,挖土尺寸按设计桩身直径加200mm计算,项目中包括垂直运输及100m以内水平运输。2.设计有混凝土护壁者,护壁混凝土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设计无混凝土护壁者,护壁厚度按100mm,高度按孔身高度计算。3.扩大头如需锚杆支护时,另行计算。4.人工挖孔混凝土桩从桩承台以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混凝土护壁已另列项目,不得重复计
29、算。六、打孔(沉管)灌注桩按下列规定计算。1.混凝土桩、砂桩、砂石桩、碎石桩、CFG桩的体积,按设计的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设计规定桩径,如设计无规定时,桩径按钢管管箍外径截面面积计算。2.扩大桩的体积用复打法时按单桩体积乘以次数计算;用翻插法时按单桩体积乘以系数1.5。3.打孔后先埋入预制混凝土桩尖,再灌注混凝土者,桩尖按“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计算。灌注桩按设计长度(自桩尖顶面至桩顶面高度)乘以钢管管箍外径截面面积计算。七、深层搅拌桩、喷粉桩、振冲碎石桩、夯扩灌注桩按设计桩长乘以设计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振冲碎石桩填料调整量项目,按下列公式计算:填料调整量=
30、实际桩口填料量体积1.35设计振冲桩体积14碎石容重取定为1.48t/m3。八、钢护筒的工程量按护筒的设计重量计算(护筒长度按施工规范或施工组织设计计算)。设计重量为加工后的成品重量。设计重量不明时,可参考下表的重量进行计算: 桩径(cm)每米护筒重量(kg/m) 60 112.29 80 136.94 100 167 120 231.39 150 280.1九、钢筋笼制作按图示尺寸及施工规范以吨计算,钢筋笼运输及安装区别不同长度按相应项目计算。十、桩架90调面只适用柴油打桩机,调面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十一、桩架超运距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运距。十二、凿桩头按剔除截断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
31、计算。截桩头、截桩以根计算。十三、高压旋喷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以延长米计算。十四、喷射混凝土支护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实喷面积,初喷50mm厚为基本层,每增(减)10mm按增(减)项目计算,不足10mm按10mm计算。十五、土层锚杆:1.机械钻锚孔、锚孔注浆工程量按设计锚孔长度计算。2.锚杆制安工程量按设计锚杆重量(包括锚杆搭接,定位器钢筋用量)以吨计算。3.型钢围檩安拆工程量按包括托架在内的重量以吨计算。4.锚头制作(包括承压台座、锚头螺杆制作、焊接)、安装(包括张拉、锁定)工程量以套计算。十六、螺旋钻孔护坡桩按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以立方米计算。十七、褥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设计无
32、规定时按基础垫层每边增加300mm,乘以褥垫层相应厚度以立方米计算。十八、地下连续墙成槽土方量按连续墙设计长度、宽度和槽深(加超深0.5m)计算。混凝土浇注量同连续墙成槽土方量。十九、锁口管及清底置换以段为单位(段指槽壁单元槽段),锁口管吊拔连续墙段数加1段计算,项目中已包括锁口管的摊销费用。二十、强夯工程量按设计处理地基的有效面积计算,即以边缘夯点外边线进行计算,包括夯点面积和夯点间的面积。二十一、低锤满夯按有效地基处理面积计算。二十二、重锤原土夯实按夯实面积计算,填土夯实按实体积计算。 A.3 砌筑工程一、砌筑工程量一般规则:1.计算墙体时,应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
33、土柱、梁、过梁、圈梁、板头、砖过梁和暖气包壁龛的体积,不扣除每个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梁头、梁垫、檩头、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墙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等所占的体积,凸出砖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三皮砖以下挑檐和腰线等体积亦不增加。2.附墙烟囱、附墙通风道、垃圾道,按其外形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身体积内,不扣除每一孔洞的体积,但孔洞内的抹灰工料亦不增加。如每一孔洞横断面面积超过0.15m2时,应扣除孔洞所占体积,孔洞内抹灰应另列项目计算。附墙烟囱如带有缸瓦管、出灰门,垃圾道带有垃圾道门、垃圾斗、通风百叶窗、铁箅子以及钢筋混凝土盖板等,均
34、应另列项目计算。3.钢筋砖过梁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按门窗洞口宽度两端共加500mm,高度按440mm计算。二、标准砖墙体厚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5墙身计算厚度(mm) 1/4 53 1/2 115 3/4 180 1 240 1.5 365 2 490 2.5 615 3 740三、基础与墙身的划分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设计室内地坪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坪300mm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超过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坪为分界线。砖、石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砖柱不分柱身和柱基,其工程量合并后,按砖柱项目
35、计算。四、墙身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外墙墙身高度: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有檐口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面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应按实砌高度计算;平屋面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2.内墙墙身高度:位于屋架下弦者,其高度算至屋架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面;如同一墙上板高不同时,可按平均高度计算。3.内外山墙墙身高度按其平均高度计算。五、墙的长度: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线计算。六、砖石基础以图示尺寸按立方米计算。外墙墙基长度按中心线长度计
36、算,内墙墙基按内墙净长线计算。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以及嵌入基础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防潮层及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孔洞、砖平碹所占体积不予扣除,但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亦不增加。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应并入基础工程量内。七、女儿墙高度,应自顶板面算至图示高度,分别不同墙厚按相应项目计算。八、框架间砌墙,以框架间的净空面积乘以墙厚按相应的项目计算。框架外表面镶贴砖部分亦并入框架间墙的工程量内一并计算。九、砖砌围墙分别不同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相应项目计算。砖垛和砖墙压顶等并入墙身内计算。十、暖气沟及其他砖砌沟道不分基础和沟身,其工程量合并计算,按砖砌沟道计算。十一、砖砌地下室内、外墙身及基
37、础,应扣除门窗洞口、0.3m2以上的孔洞、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柱、梁、过梁、圈梁和板头等体积,但不扣除梁头、梁垫以及砖墙内加固的钢筋、铁件等所占体积。内、外墙与基础的工程量合并计算。墙身外面防潮的贴砖应另列项目计算。十二、砖砌地垄墙以立方米按砖砌沟道项目计算。支承地楞的砖墩按方柱项目计算。大门柱墩按相应砖柱项目计算。十三、多孔砖、空心砖墙按外形体积以立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钢筋混凝土过梁、圈梁所占的体积。十四、填充墙按外形体积以立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钢筋混凝土过梁、圈梁所占的体积。其实砌部分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再另行计算。十五、空花墙按空花部分外形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空花部分。实砌部分
38、以立方米计算,按相应项目计算。 十六、加气混凝土砌块墙、硅酸盐砌块墙、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按设计规定需要镶嵌砖砌体部分,已包括在相应项目内,不另计算。十七、零星砌体按实砌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十八、空心砌块结构上铺钢丝网抹水泥砂浆按实抹面积计算。十九、散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应扣除穿过散水的踏步、花台面积。二十、台阶基层(包括踏步及最上一层踏步沿300mm)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二十一、明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但净空断面面积在0.2 m2以上的沟道,应分别按相应项目计算。 二十二、沟箅子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成品箅子宽度不同时人工不作调整;钢筋箅子
39、设计与项目含量不同时,可按钢材用量调整项目含量。二十三、石砌墙体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如有砌砖门窗口立边、窗台虎头砖、钢筋砖过梁等按实砌体积另列项目计算。挡土墙墙身与基础合并按挡土墙项目计算。二十四、砖烟囱:1.砖基础与砖筒身的划分:设计室外地坪以下为基础,以上为筒身。2.烟囱筒身,不论圆形、方形均以实砌体积计算,扣除孔洞、钢筋混凝土圈梁、过梁等所占体积。3.砖烟囱砌体内采用钢筋加固者,根据设计规定的重量,按砌体内钢筋加固项目计算。164.烟囱筒身原浆勾缝和烟囱帽抹灰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如设计规定加浆勾缝时按“B.2墙柱面工程”相应项目计算,原浆勾缝的工料不予扣除。5.烟道、烟囱内衬按不
40、同内衬材料并扣除孔洞后,以图示实体积计算。6.为了内衬的稳定及防止隔热材料下沉,内衬伸入筒身的连接横砖,已包括在内衬项目中,不另计算。7.为防止内衬及混凝土筒身渗入酸性凝液,因而在内衬上抹水泥排水坡,其工料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8.烟道砌砖:烟道与炉体的划分以第一道闸门为界,炉体内的烟道部分列入炉体工程量计算。9.砖烟囱及其砖内衬加工楔形砖,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10.烟囱的铁梯、围杆及紧箍圈的制作、安装及刷油,可按有关章节的相应项目计算。二十五、砖砌水塔:1.水塔基础与塔身划分:以砖砌体的扩大部分顶面为界,以上为塔身,以下为基础,分别按相应项目计算。2.塔身以图示实砌体积计算,并扣除
41、门窗洞口和混凝土构件所占体积,砖平、拱碹及砖出檐等并入塔身体积内计算。3.水塔砌体内加固钢筋,钢梯、围栏、铁件的制作、安装及刷油等项目,按有关章节的相应项目计算。4.砖水箱(槽)内外壁,不分壁厚,均以图示实砌体积计算。二十六、砖(石)贮水(油)池:1.砖(石)贮水(油)池不分圆形或矩形,按相应项目计算。2.砖(石)贮水(油)池的独立柱,按相应项目计算。如有钢筋混凝土柱或混凝土柱,按“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计算。二十七、砖砌井、池壁不分壁厚均按不同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洞口上的砖平、拱碹等并入砌体体积内计算。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一、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项目除另有规定者外,均
42、按图示尺寸以构件的实体积计算,不扣除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预埋铁件、螺栓所占的体积。二、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墙、板等构件,均不扣除孔洞面积在0.3m2以内的混凝土体积,其预留孔工料亦不增加。面积超过0.3m2的孔洞,应扣除孔洞所占的混凝土体积。三、现浇混凝土构件。1.基础:(1)带形基础:不分有梁式与无梁式,分别按毛石混凝土、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础计算。凡有梁式带形基础,其梁高(指基础扩大顶面至梁顶面的高)超过1.2m时,其基础底板按带形基础计算,扩大顶面以上部分按混凝土墙项目计算。(2)独立基础:应分别按毛石混凝土和混凝土独立基础,以设计图示尺寸的实体积计算,其高度从垫层上表面算至柱基上表面
43、。现浇独立柱基与柱的划分:(H)高度为相邻下一个高度(H1)2倍以内者为柱基,2倍以上者为柱身,套用相应柱的项目(见图1)。(3)杯形基础:杯形基础连接预制柱的杯口底面至基础扩大顶面(H)高度在0.50m以内的按杯形基础项目计算,在0.50m以上H部分按现浇柱项目计算;其余部分套用杯形基础项目(见图2)。(4)满堂基础:不分有梁式与无梁式,均按满堂基础项目计算。满堂基础有扩大或角锥形柱墩时,应并入满堂基础内计算。满堂基础梁高超过1.2m时,底板按满堂基础项目计算,梁按混凝土墙项目计算。箱式满堂基础应分别按满堂基础、柱、墙、梁、板的有关规定计算。(5)桩承台:应分别按带形和独立桩承台计算。满堂式
44、桩承台按满堂基础相应项目计算。(6)设备基础:块体设备基础不分体积大小按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框架设备基础应分别按基础、柱、梁、板以及墙的相应项目计算;楼层地面上的设备基础并入梁、板项目计算,如在同一设备基础中部分为块体,部分为框架时,应分别计算。框架设备基础的柱高应由底板或柱基的上表面算至肋形板的上表面;梁的长度按净长计算,梁的悬臂部分应并入梁内计算。设备基础的工程量不扣除地脚螺栓套孔所占混凝土体积。17二次灌浆按实体积计算,不扣除地脚螺栓套孔所占的混凝土或水泥砂浆的体积。2.柱:(1)按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工程量。柱高按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顶上表面的高度计算。但无梁楼板的柱高,应自柱
45、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头(帽)的下表面的高度计算。依附于柱上的牛腿应并入柱身体积内计算。(2)构造柱按图示尺寸计算实体积,包括与砖墙咬接部分的体积,其高度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面的高度计算。现浇女儿墙柱,套用构造柱项目。(3)圆形及正多边形柱按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4)空心砌块内的混凝土芯柱,按实灌体积计算,套用构造柱项目。3.梁:基础梁:凡在柱基础之间承受墙身荷载而下部无其他承托者为基础梁。梁按图示断面尺寸乘以梁长以立方米计算。各种梁的长度按下列规定计算:梁与柱交接时,梁长算至柱侧面。次梁与主梁交接时,次梁长度算至主梁侧面,伸入墙内的梁头或梁垫体积应并入梁的体积内计算。圈梁通过门窗洞口时,
46、可按门窗洞口宽度两端共加50cm并按过梁项目计算,其他按圈梁计算。圆形圈梁、地圈梁以及砌块墙中的混凝土水平带均套用圈梁项目。叠合梁应按设计图示的二次浇灌部分的实体积计算。4.墙:按图示墙长度乘以墙高及厚度以立方米计算。计算各种墙体积时,应扣除门窗洞口及0.3 m2以上的孔洞体积。墙垛及突出部分并入墙体积内计算。5.板:凡带有梁(包括主、次梁)的楼板,梁和板的工程量分别计算,板算至梁的侧面,梁、板分别套用相应项目。无梁板是指不带梁直接由柱支撑的板,无梁板体积按板与柱头(帽)的和计算。钢筋混凝土板伸入墙砌体内的板头应并入板体积内计算。钢筋混凝土板与钢筋混凝土墙交接时,板的工程量算至墙内侧,板中的预留孔洞在0.3m2以内者不扣除。叠合板是指在预制板上二次浇灌混凝土结构层面层,按平板项目计算。现浇空心楼板执行现浇混凝土平板项目,扣除空心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1。管芯分不同直径按长度计算。6.其他:(1)整体楼梯(包括板式、单梁式或双梁式楼梯)应按楼梯和楼梯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