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553 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可编辑)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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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2T 1553-2009 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 2010-02-21 发布 2009-12-21 Engineering Highway Provincial Jiangsu for Quantity Bill with Valuation of Code 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091553 DB32/T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22DB3DB3 2DB3 2DB3 26710-2010 备案号: P66 .0193.080 ICS .132章 景观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700 第 G 附录 .119章 交通工程及预埋

2、(预留)管线工程600 第 F 附录 . 100章 隧道工程500 第 E 附录 . 72章 桥梁、涵洞工程400 第 D 附录 . 58章 路面工程300 第 C 附录 . 31章 路基工程200 第 B 附录 . 22章 总则100 第 A 附录 .8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6.2 .8计价表格组成 6.1 .8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6 .7竣工结算 5.7 .6工程价款调整 5.6 .6工程计量与价款结算 5.5 .6合同价款的约定 5.4 . 5投标价 5.3 .5投标控制价 5.2 .4一般规定 5.1 .4工程量清单计价 5 .4其他项目清单 4.3 .3子目工程量清单 4.2 .3一般规

3、定 4.1 .3工程量清单编制 4 . 1术语和定义 3 .1规范性引用文件 2 . 1范围 1 . 1言前 目 次 B32/T 15532009D 生、陈汝扬。 钱国超、何平、张军、曹骏驹、高德风、杨卫东、张勇、李家新、苑晓川、吴永 本标准起草人: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江苏伟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单位: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厅提出并归口,由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和江苏伟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 设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细化。 年版)等作为基础规范,并结合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建2009 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2007 本

4、标准的技术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了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多次研讨和修改。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计价方法和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并广泛征求 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法等法律,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特点,本着国 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本 前 言 B32/T 15532009D 1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 3 结合使用。若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本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了江苏省高

5、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二者 号,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21 )2009 年版,交公路发(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文件) 年版,标准文件编制组,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

6、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8 本标准适用于施行之日后招标的项目,之前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1.7 体,文字部分是对表格难以说明清楚的内容作进一步补充说明或规定,应予同时阅读和理解。 留)管线工程,以及景观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附录中的表格和表格前后的文字部分是一个有机整 规范性附录包括总则、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及预埋(预 单计价表格等。 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工程量清 本标准包括正文和规范性附录两部分,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1.6 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

7、平的原则。 1.5 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工程量清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 1.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高速公路工程 1.3 般公路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独立桥梁和一 1.2 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 为规范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

8、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 1.1 范围 1 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B32/T15532009D DB32/T 15532009 3.1 工程量清单 Bill of Quantities 表现高速公路工程各工程子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及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3.2 子目号 Code of Item 子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和字母标识。 3.3 子目特征 Features of Item 构成子目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主要特征。 3.4 综合单价 Integrated Unit Price 是实施和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清单子目所需

9、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 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 险。 3.5 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 Method of Calculation for Quantities 是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以设计文件为基础,确定清单子目工程量的规定。 3.6 计量规则 Method of Measurement 是在清单子目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确定清单子目结算数量的规定。 3.7 工程内容 Item Coverage 是为完成清单子目而必须进行的主要工程或工作内容。凡工程内容中未列明、但为完成该清单子 目必须实施的其他工程或工作

10、,应视为该子目的附属工作。如果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其工程内容应 以招标文件约定的为准。工程内容中注明的第某某某节,一般指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 卷第七章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中的相应节,应对照查阅。 3.8 计日工 Daywork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计价。 3.9 暂列金额 Provisional Sum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 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

11、认等的费用。 3.10 暂估价 Provisional Estimate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 金额。 3.11 发包人 Developer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12 承包人 Contractor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 DB32/T 15532009 3.13 监理人 Supervisor 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14 监理工程师 Supervision Engineer

12、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的人员。 3.15 投标控制价 Limit Price of bidding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结合项目特点和市场价格水 平,按招标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3.16 投标价 Tender Price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3.17 合同价 Contract Price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3.18 竣工结算价 Settlement Price on Completion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

13、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量控制、支付工 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总说明、子目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a 本标准; b 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c 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d 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14、e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f 其他相关资料。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签约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文件和工程计量成果等,即时、动态地修正子目 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并作为工程费用控制以及计量与支付控制的依据。 4.2 子目工程量清单 子目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子目号、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子目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子目号、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清单工程量计算 规则进行编制。 子目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并结合英文字母表示。同一标段(合同段)的子 目号不得有重码。子目号由章节、项、目和细目四级构成,并在各级间用半角的破折号分隔。前三级 3 DB32/

15、T 15532009 编号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第四级编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名称设置。其中:第一级是 根据子目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所在的章节确定的统一编号,由三位数字构成,左数第 一位数字为项目所在章的编号,左数第二、三位为项目所在节的编号,不足两位的,左数第二位数字 为零;第二级是根据子目所在项确定的顺序编号,由一位数字19 从小至大构成;第三级是根据子目 所在目确定的顺序编号,由一位小写英文字母从a 至z 依次构成;第四级是根据子目所在细目确定的 顺序编号,由两位数字0199 从小至大构成,不足两位的,左数第一位数字为零。 子目号: 204-1-b-02 细目(以两位数字

16、标识,不足两位数前面补零) 目(以一位小写英文字母a-z 标识) 项(以一位数字标识) 章、节(左数第一位以数字1-7 标识章次;左数第二、 三位以两位数字标识节次,不足两位的前面补零) 子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名称,应按附录规定的子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子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特征,应按附录规定的子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工程 量清单中子目特征的描述,如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子目特征中未描述的 特征,按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的约定执行。 子目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子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规定的清单工程量

17、计算规则计算,并注明基础数据来源 和计算过程。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数字四舍五入; b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数字 四舍五入; c 以“个”、“项”、“台”、“套”、“棵”、“块”、“处”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d 以“总额”为单位,工程量应填“1”。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仅列出招标内容实际发生的附录中的内容和子目,不发生的可省略。 当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子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子目的子目号、子目名 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和计量规

18、则等。补充子目应位于附录中相 应各节的末尾。补充子目的子目号参 条规则编制,但第二级编号由字母“B”和一位阿拉 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1”起顺序编制,其余各级编号规则不变。 4.3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a 暂列金额; b 暂估价: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c 计日工。 出现本 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5 工程量清单计价 5.1 一般规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工程,其投标控制价、投标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 计量与价款结算、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应执行本标准,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4 DB32/T 15

19、53200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由子目工程费和其他项目费组成。 子目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 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和(或)计价规范规 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数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 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5.4 款的规定,由监理工程 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计算支付金额时,如果合同中另有约定,则上述的尺寸、断面、 数量、综合单价或总额价,某些特定工程实体计

20、量的程序、过程,以及包含原始数据在内的计量结果 等,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抽样、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 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5.2 投标控制价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宜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投 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按本 条宣布投标控制价作废的除 外。 投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a 本标准; b 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c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1、; d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e 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f 市场价格信息; g 其他相关资料。 子目工程费应依据本标准第3. 4 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相应子目的 特征描述,参照附录中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a 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填写(一般为本标准附录第100 章至第700 章子目工程 量清单小计金额的8%至12%之间某一固定

22、百分率,具体百分率数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b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 工程的暂估价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c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 用。 投标控制价宜在开标之日5 天前或开标现场公布。 投标控制价公布后,投标人经测算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公布之日 后2 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经复核后发现确属事实的,按以下规定之一处理: a 在投标之前发现的,应及时修正投标控制价; b 在投标之后发现的,应宣布所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作废,并按招标文件

23、事先约定的办法处理。 5.3 投标价 除本标准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报价时,投标人应遵守有关规定。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子目号、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 5 DB32/T 15532009 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a 本标准; b 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c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d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e 高速公路建

24、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f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g 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h 市场价格信息; i 其他的相关资料。 子目工程费应依据本标准第3.4 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相应子目的 特征描述,参照附录中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a 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填写; b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

25、单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子目工程量清单相 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c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 用。 5.4 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5.5 工程计量与价款结算 工程实体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计量。工程计量由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

26、的程序组织实 施。承包人应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并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工程 师要求参加工程计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量的控制依据。如果施工中出现工程量的变更,监 理工程师应及时调整工程量清单。 当计量累计结果超过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工程数量时,应暂时不予批准,待核实确认计量无误 且修正工程量清单后再批准。 除合同约定在施工前计量或一次性计量的子目以外,其余子目应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在工 程实体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依据约定的程序向发包人和(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分期计量申请。对于符 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已完工的工程实体,不予计量: a 工程实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与相关设计图纸不符,且无相关变更手续; b 工程实体的部分或全部性质与合同文件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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