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PPP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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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SDTANY2016-0173-00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 购 人: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单位: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时 间:二0一六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第三章 合同条件及格式21第四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93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97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书各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受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

2、方政府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现邀请以上3家单位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SDTANY2016-0173-002、项目名称: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政府采购项目3、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获取3.1时间: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3.2地点:宁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3地址:宁阳县建设银行南100米路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4方式:来人购买,需携带本竞争性磋商邀请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证件原件。

3、3.5售价:每套人民币600元整,售后不退。4、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间、递交地点及地址4.1递交时间:2016年11月23日9时00分起至9时30分止;4.2截止时间:2016年11月23日9时30分;4.3递交地点:宁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4地址:宁阳县建设银行南100米路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5、联系方式:5.1采购人: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宁阳县磁窑镇宁阳经济开发区外商服务中心电话:0538-5620021联系人:张辉5.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项目经理:于志超地址:泰安长城路北首一建大厦7楼电话:0

4、538-5353929邮箱:sdxyppp6、公告媒体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书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政府采购网、宁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宁阳县政府网上发布。7、监督部门宁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采购人名称: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张辉 电 话:0538-5620021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项目经理:于志超电话:0538-5353929邮箱:sdxyppp3项目名称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政府采购项目4规划建设范围本工程地点位于宁阳县经济开发区,郕

5、城街以南,宁山路以东,太平大街以北,总建筑面积53915平方米。5运作模式1、本PPP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在参与投标的企业中选定中标人,由中标人与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正式PPP合同,来承担本项目的建设、经营、维护与移交。由中标人负责该项目的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政府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审批手续等工作。2、项目采用PPP合作模式,按照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运作。3、项目到期后,土地出让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及经营权无偿移交政府。6项目合作运营期项目合作期限为1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9年。1)建设期是指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

6、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的,工期和合作期相应顺延。2)本项目运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次日起至项目合作期满。7项目总投资约13478.75万元投资收益和成本回收社会资本通过政府付费(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取得。其中,社会资本的合理利润率不高于6%,高于6%报价的作无效报价处理。8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1、申请人合法性要求:申请人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申请人资质要求:申请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3、申请人业绩要求:申请人有公共建筑类项目的管理或施工经验;申请人自2010年1月1日

7、以来,在中国大陆地区承担过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类项目(时间、金额以合同协议书为准)。4、申请人主要人员要求:承担本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建筑工程一级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5、申请人信誉要求:5.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2申请人14、15年度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状况良好,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5.3自2013年1月1日至今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提供所在银行的信用等级证明),且未被山东省

8、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禁止进入山东省工程建设市场或山东省政府采购市场或处罚期已满的,同时未被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安市财政局禁止进入泰安市工程建设市场或泰安市政府采购市场或处罚期已满的;5.4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在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申请人注册地人民检查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非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6、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10踏勘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费用供应商自理。11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6年11月18日10时00分前,供应商

9、以书面形式向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提出澄清要求,电子版发送至招标代理公司邮箱:sdxyppp(逾期不送达视为无问题)。12采购人书面澄清、修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为准(同招标公告发布网站),所有投标供应商应关注网站及时查看,采购人不再进行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未看变更或澄清公告并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供应商自负。13偏离允许正偏

10、离14构成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 年11月23日9时30分16报价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内保持有效。17磋商保证金1、磋商保证金的形式:采用银行电汇、网上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2、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3、递交方式:磋商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企业法人的名义办理,不得以供应商分支机构、个人或其它名义办理;供应商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基本账户划转到磋商文件指定的磋商保证金收取账户,并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11、证,否则视为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4、审查方式:供应商应当将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磋商保证金缴纳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制作响应文件中,评审时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5、开户名:宁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6、账 号:2325 2789 22037、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阳支行营业部8、缴款截止日期:2016年11月23日9时30分(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且以到账时间为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8是否允许递交备选供应方案不允许19响应文件递交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20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宁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

12、阳县建设银行南100米路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宁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阳县建设银行南100米路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2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的组建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7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23评审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向采购人推荐候选社会资本方排名。

13、24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确定社会资本否,推荐前3名为候选社会资本方(参与磋商的合格社会资本方为3家时,推选前2名)。25(预)中标公示的发布媒体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宁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宁阳县人民政府网。26费用的支付招标代理费:成交的社会资本方支付27履约担保暂定项目总投资的10%28特别说明本项目各投标单位均已通过资格审查,开标时,需携带的原件除投标保证金缴纳银行转账凭证及涉及加分项的业绩外,其他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一起装订在投标文件里。二、供应商须知1. 总则1.1 定义“采购人”指本项目实施机构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指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4、泰安分公司。“供应商”指针对本磋商文件提交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指供应商针对本磋商文件提交的响应磋商文件。“磋商”指采购人与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之间进行的竞争性磋商活动。1.2适用范围1.2.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1.2.2本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1.3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2)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邀请书”规定的条件;(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4)如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资质、资格条件发生改变,则须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

15、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的能力和信誉。1.4 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支付。1.5 保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本次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2.1 概述2.1.1本磋商文件阐明了供应商所需提供项目范围和项目磋商的程序,是

16、本次采购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2.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发生影响竞争、响应文件被拒绝或按照无效标处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2.2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磋商项目内容(4)合同条件及格式;(5)评审办法;(6)响应文件格式。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2.3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2.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

17、磋商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予以澄清。2.3.2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3.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供应商逾期或未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的视为已收到澄清通知。2.4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2.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18、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为准(同招标公告发布网站),所有投标供应商应关注网站及时查看,采购人不再进行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未看变更或澄清公告并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供应商自负。2.4.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供应商逾期或未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的视为已收到修改内容。3响应文件3.1 响应文件的组成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文件】(一)响应函及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19、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磋商保证金(四)供应商资料(五)供应商资格声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六)技术部分(七)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八)其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内容【技术文件】(一)财务方案(二)保险方案(三)建设方案(四)管理方案(五)运营、维护方案(六)期满移交方案【报价文件】(一)磋商报价函(二)报价分析3.2 磋商保证金3.2.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2.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3.2.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

20、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2.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3 响应文件的编制3.3.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

21、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3.3响应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复印。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3.4 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6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3.5 响应文件宜采用纸印刷,并按顺序编写页码,必须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不能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供应商将响应文件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

22、位公章或密封章。4.1.2未按本章第4.1.1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 响应文件的递交4.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4 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拒收。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4.2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

23、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2.4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唱标5.1 唱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唱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唱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唱标:(1)宣布会场纪律;(2)公布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3)宣布采购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供应商

24、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供应商推荐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唱标,公布供应商名称、首次报价及其它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首次公开唱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7)采购人、主持人、记录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首次唱标结束。6磋商6.1 磋商小组6.1.1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7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

25、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6.2 磋商原则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磋商6.3.1磋商(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6、。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应将退其磋商保证金。6.3.2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以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为依据,在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供应商的各项评审因素,由磋商小组排出供应商得分顺序,并报采购人确定磋商成交供应商。(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评审时,磋商小组

28、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3)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6.3.3合同确认、签署与公示(1)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供应商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成交供应商。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2)签署备忘录、

29、公示确认谈判完成后,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3)合同签署与公示、正式签订项目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署。采购人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4)采购人的权利1)采购人有权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名,依次与成交候选供应商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采购人不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并退回被终止磋商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在所有供应商都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时,采购人保留拒绝任何供应商的权利,除退回磋商保证金外不承担任何责任。7纪律和监督7.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31、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7.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7.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五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7.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

32、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7.5 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8质疑与投诉8.1 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8.1.1质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质疑人的名称、

33、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3)提出质疑的日期。8.1.2按照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数量提供质疑书,并应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8.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8.1.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8.1.5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

34、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8.2 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8.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2.2投诉人投诉时,应

35、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8.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8.2.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8.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第三章 合同条件及格式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36、(草案)二O一六年 月 日合同编号:SDTANY2016-0173-00宁阳县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PPP合同 项目编号:SDTANY2016-0173-00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代理机构: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甲方: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 备案方:宁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 月 日合同公示网址:目 录第一章 总则25第二章 合同主体31第三章 合作关系36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37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38第六章 项目建设42第七章 运营和服务62第八章 运营收入及回报67第九章 项目移交70第十章 协议解除74第十一章 违

37、约处理75第十二章 风险分担83第十三章 土地使用和保险85第十四章 补偿和违约赔偿86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88第十六章 其他约定8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PPP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项目/项目/项目工程”指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补偿事件”指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不可抗力”指具有本协议所规定的含义。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38、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或关税发生变化;(b)项目融资、建设、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c)环境保护法律发生变化,并因此增加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甲方的要求”指本协议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本协议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建设期”指开工日起至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间。“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以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

39、工令为准。“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乙方的设备除外)。“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有关本项目融资、建设、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认定保险赔款”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融资文件”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a)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

40、文件,或(b)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a) 乙方的出资按照供应商须知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 (b)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期(以签字盖章为准),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运营日”指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次日。“供应商须知”指本项目磋商文件的中京实验学

41、校建设工程PPP项目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指【乙方】在2016年 月 日向甲方提交的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PPP项目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指【乙方】依据供应商须知的要求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运营维护权”指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本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项目设施”指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本项目相关的道路、给排水设施、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绿化、交通设施、照明设施等

42、。“项目投资”指计入本项目的投资金额。项目投资最终以实际发生并经宁阳县审计局(下称“县审计局”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一般补偿事件”指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移交日”指项目协议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运营维护服务” 指有关本项目涉及的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设施修理、更换、维护等运营工作。 “运营期”指自单项工程完工并开始正式运营日起至项目协议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从项目开始运行日至当年公历年度末;最后一个运营年应从项目协议期最后一个公历年初至项目协议期的最后一日。

43、“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项目开始运营日至当月公历月末;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项目协议期最后一个公历月初至项目协议期的最后一日。“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b)山东省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c)泰安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d宁阳县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2) “一方”按适用情

44、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5)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6)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第二条 背景和目的 解决好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客观需要,是教育均衡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山东省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定出台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系列措施,明确提出用2

45、年时间解决大班额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2号)。本项目为中京实验学校建设工程,位于宁阳县经济开发区,郕城街以南,宁山路以东,太平大街以北,投资13478.75万元,建筑面积53915平方米。办学规模72班,其中初中学部32班,小学学部40班。新的校区将满足约3900名学生、400名教职员工的学习、生活需要。为使双方合作顺利推进,经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第三条 声明保证为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特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1.1甲方已获得宁阳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协议;1.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1.3甲方承诺宁阳县人民政府将本项目的政府付费纳入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1.4如果甲方在本协议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2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2.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和融资的法定条件;乙方的经营范围适应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需要。2.2.本项目由乙方独资,所需资金由乙方通过融资获得。2.3乙方已经依法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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