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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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725-2011/00上海市建设工程报 建办事指南(草案)发布机构标志-发布 -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本指南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二、办理依据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3、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三、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2、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二)审批内容和对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以及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进行审批。 四、审批条件1、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

3、组织;2、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六、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注册,网上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申请保密工程报建,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

4、网,无需网上申报直接下载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到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原件2纸质申请人(建设单位)进行网上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并下载,保密项目无需网上填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复印件(原件复核)1纸质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复核)1纸质4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1纸质1、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2、各行业主管

5、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修、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3、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5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复印件(原件复核)1纸质建设工程项目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开户要求:1、存款人名称:建设单位全称;2、帐户性质:专用;3、资金性质:批文内指定的工程名称。6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1纸质委托经办人办理时提供。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复核)1纸质注:1、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的立项批文;2、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相应文物或房管部门提供的同意修缮的立项批文;3、房屋建筑装

6、修项目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核);4、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二)申请文书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七、审批期限受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八、审批证件取得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建设工程项目IC卡、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申请接收(一) 窗

7、口接收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接收地址: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二)接收时间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1:15 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星期五 上午9:00-11:15(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按照各自告知受理时间办理。十一、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8、报建窗口;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二)电话咨询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三)网上咨询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按照各自告知网址咨询。十二、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二)信函投诉市建设交通委、市建管办及相关受理部门。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三)电话投诉 详

9、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四)网上投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十三、办理方式(一)新办1、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注册,网上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申请保密工程报建,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无需网上申报直接下载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到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2、审查方式:受理部门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3、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报建时,应提交下

10、列文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4)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5)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工程项目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或其它相关证明;(6)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还需提供:1、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

11、核);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注:1、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上海国家保密局的立项批文。2、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相应文物或房管部门提供的同意修缮的立项批文;3、房屋建筑装修项目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核);4、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涉及全装修的还需提交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二)变更1、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注册,直接下载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12、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2、审查方式:受理部门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变更条件。3、申请人(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报建信息变更时,应依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文件。(三)建设工程报建表、IC卡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文件:1、情况说明【提出补表、补卡申请,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2、填写新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十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报建,但项目已实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报建的,原报建的

1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报建。十五、其他1、报建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各区(县)可以参照本指南实施管理。2、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私人住宅装修不适用本指南。3、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附录1 流程图(1) 外部流程图附录2 法律文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立项文件指定招标方式:指定 未指定报建编号:建设工程名称建 设 地 点 区(县)所 在 区 域内环线内 内中环线间 中外环线间 外郊环线间 郊环线外 跨区域建 设 单 位组织机构代码建设单位地址区(县)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注册资本金万元工程帐号邮政编码立项或批准文 件文 号发改委信息交换码发 文 单 位发文日期立项或批准部门国

14、务院(各部委) 市主管部门 区(县)主管部门 企业 其他立项或批准方 式审批制 核准制 备案制 企业立项 其他总 投 资 额万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房屋建筑面积 m2建设工程规模项 目 资 金 来 源 构 成资金来源比例(%)资金来源比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外商投资国有企业资金投资港、澳、台投资国家融资私(民)营投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其他资金来源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单位性质政府财政预算(授权)单位 国有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 集体资产控股企业 私(民)营企业 私(民)营资产控股企业外商或港澳台独资企业 外商或港澳台资产控股企业建设性质项目分类

15、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项目公共建筑宾馆酒店 商业 办公 文化 教育体育 旅游 医疗卫生 其他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经济适用房 配套商品房 廉租房 公租房 普通商品房 商住楼 别墅 酒店式公寓其他建筑工业厂房 仓储物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道路 桥梁 隧道 燃气 轨道交通 垃圾处理其他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项目公路 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 民用航空 铁路城市公共交通 其他交通运输水运项目航道 港口 其它水运项目水务和海洋项目水利 供水 污水 排水 海洋工程园林绿化项目园林绿化 林业工程其他项目邮电通信及广电项目 能源项目 农牧渔业 化工 冶金建材 汽车 造船 飞机制造 机械设备制造 轻工电子信息 电力 单建民防 生

16、态环境保护 其他其他技术改造工业项目技术改造装饰装修宾馆酒店 商业 办公 文化 教育 卫生 其他(是否改变房屋结构: 是 否)房屋修缮居住建筑拆除重建 加高加层 增加面积 非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修缮加固项目 其他建筑修缮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市政 (大 中 小) 公路 (大 中 小)绿化市容 港口 航道 公共交通 其他其他需说明的内容有无新建房屋建筑: 有 无 是否历史保护性建筑: 是 否是否地处风景名胜区: 有 无 是否有民防设施: 有 无 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受理部门(章):受理人: 审核人:年 月 日注:建设单位填写本表一式二份,双框部分由受理部门填写上海建设工

17、程建管程序告知单一、项目报建情况报建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性质立项文件立项级别总投资额建筑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性质项目性质项目分类自行招标条件是否国有资本控股二、发包方式和备案部门内容方式办理部门地址电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监理三、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办理部门地址电话初步设计审查办理部门地址电话四、合同登记备案办理部门地址电话五、工程报监办理部门地址电话六、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办理部门地址电话七、竣工验收备案或(交)竣工验收办理部门地址电话报建人:日期:经办人:日期: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网上咨询”栏目问题解答联系单网上提问人提问时间身份证E-mail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问题:办理意见

18、:1、请 解答;2、若不属于你单位职责范围,请即退回市受理中心;3、请将答案填妥后,在2日内将本联系单交返市受理中心。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年 月 日解答:解答部门科室解答人日期网上处理人日期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字第号文发布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19、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5号6、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6月18日国家计委令第 9号发布)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8、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9、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10、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1、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

20、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2、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13、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14、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中保密工程确认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300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2004 564号)16、关于明确建设项目设备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141号)1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628号18、其他与建筑、建材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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