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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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天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开展,特制定本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本章程是公司行为规范和运作的依据。第三条 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设立。第四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计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第六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

2、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七条 公司名称为:吉林天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JILIN TIANCHENGXIN COST CONSULTATION CO.,LTD 第八条 公司住址: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大路1395号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咨询业务活动。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必须由

3、出资各方共同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算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第十一条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投资比例苏 利 220303195607032439 现金 4.8万元 4.8%徐国生 220302195601240636 现金 64.8万元 64.8%刘 伟 2203021970092802

4、24 现金 2.5万元 2.5%常洪波 22030219690930061X 现金 2.5万元 2.5%四平市天诚信财务会计 2203002301889 现金 25.4万元 25.4%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二条 出资时间:2002年9月6日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

5、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

6、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表明的权力。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第十八条 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决定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自然人苏利为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

7、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决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8、;(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参加执行董事召开的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较少或者规模较小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经股东会研究决定,选举徐国生为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

9、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勤勉义

10、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苏利,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于第二年一月三十日前将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利润分配表;(五)会计报表附注。第二十四条 公司

11、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税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

12、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股东会,本章程条款如与现行国家法规机抵触,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各股东签字后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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