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2685026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11/23【颁布单位】 建质2004203号 【失效日期】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

2、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

3、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 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4、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审查合格书 9、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审查合格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审查合格书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勘察设计企业概况、施工图审查情况等。 四、关于审查合格后的备案 10、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五、关于不良记录的报送 1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对审查

5、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施工图审查情况通过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定期向我部报送。 六、关于存档 12、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 七、关于签字盖章 13、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 附件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参考式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6、查机构认定书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机构类别: 审查业务范围: 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地 区 代 码 河南省 16 北京市 01 湖北省 17 天津市 02 湖南省 18 河北省 03 广东省 19 山西省 04 广西区 20 内蒙古 05 海南省 21 辽宁省 06 四川省 22 吉林省 07 云南省 23 黑龙江 08 贵州省 24 上海市 09 西藏区 25 江苏省 10 陕西省 26 安徽省 11 青海省 27 浙江省 12 甘肃省 28 福建省 13 宁夏区 29 江西省 14 新疆区 30 山东省 15 重庆市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