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及广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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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及广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第2部分 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前言DB 440400/T 1城市道路及广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分为六个部分:第1部分:术语和分类;第2部分:基本要求;第3部分:交通类服务设施; 第4部分:市政类服务设施;第5部分:便民类服务设施;第6部分:其他服务设施;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提出。本标准由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珠海市市政管理处、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引言为落实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精神

2、,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及广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更好地指导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障交通安全,改善城市面貌,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决定编制珠海市城市道路及广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并将任务下达至珠海市市政管理处。该项标准的制定,是珠海多年城市道路和广场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的总结和升华,对规范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提升城市形象和标准化水平有着现实的促进作用和重要意义。本标准的制定过程得到珠海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市政管理处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城市道路及广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第2部分 基本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及广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珠海市城市道

3、路、广场上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 50220-2011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DB 440400/T 1.1 城市道路及广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 术语和分类3 术语和定义DB 440400/T 1.1确立的术语、定义和分类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要求4.1 协调性要求4.1.1 公共服务设施的风格应与珠海的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协调,不同类别的服务设施应风格协调。4.

4、1.2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设置和分布设置相结合的设置方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4.1.3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结合自身功能及周边建筑已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科学整合,节约空间。4.1.4 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4.2 统一性要求4.2.1 公共服务设施及其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交通类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符合GB 50688-2011的规定。4.2.2 公共设施应与城市道路和广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置。4.2.3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制造、组件(部件)、安装等满足通用化、互换性等标准化要求。4.2.4 同一城市道路、广场的公共

5、服务设施应统一。4.3 安全性要求4.3.1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及其设置应满足通行、使用和人员安全要求。4.3.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15m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影响行人通行的设施。4.3.3 路口人行道范围内除交通设施和废物箱外,不应设置影响行人通行和阻挡通行视线的设施。4.3.4 沿车行道侧的设施带内,不应设置座椅、公共厕所、报刊亭等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设施。4.4 功能性要求4.4.1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道路、广场的等级和服务功能要求。4.4.2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时应优先保障公益性服务设施,限制设置经营性设施。4.4.3 公共服务设施应

6、以人为本、易于识别、方便使用、安全、美观、坚固、耐用,便于维护。4.4.4 不得附设与设施功能无关的附属设施。4.5 位置要求4.5.1 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应放置在设施带内,除必要的交通设施外不得占用通行带,不得影响通行安全和顺畅。4.5.2 各类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两侧各0.5米人行道,保障残障人士通行安全与便利。4.5.3 设施不得占压市政公共设施,如管线,检查井等,并留出市政公共设施维修的合理空间,满足相关作业要求;设施不应压占设施带内绿化树池,不影响行道树的生长环境。4.5.4 设置公共设施后的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m。4.5.5 设施外括与路缘石距离不应小于0.25m。4.6 安装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应安装牢固、整洁、美观,安装后地面平整,基础部分不得裸露出地面。4.7 标识要求各类设施的标识应符合GB/T 10001及相关标准的要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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