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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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县城道路人行道车辆管理工作,规范车辆停放保管,保障人行道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城规划区域内人行道停放各种车辆的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县城道路路沿石以上供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含广场)。 四、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五、县城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点、非机动车辆保管站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相协调。 六、茶陵县城执委(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本县城

2、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行道停车场、保管站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需要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划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在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画线定点停放场点停放的非机动车,由县城管局执法大队依法处罚。 八、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的保管站或允许停放的范围内停放。 九压滤机滤布厂家、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的设置,由县城管局审核批准后,采取道路占用有偿使用的方式委托给申请人管理。 人行道停车场点不需收费的设置申请人,经城管局批准后,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十、申请人在得到批准后,持县城管局设置许可证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十一、停车场点收费票据由城管局负责

3、管理发放,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设置当事人在收取停车费时,本文来自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不收费或只收费不撕票。 停车场点、保管站应主动接受县城管局的管理和物价、纠风部门的监督。 十二、收取的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占道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十三、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设置权转让、变更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四、已经批准的人行道停车场点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划定停车位置或非机动车辆存放位置。 十五、停车场点、除尘滤布保管站承包人为该停车场点交通协管人员,对该停车场点的管理和安全负责。 十六、在人行道停车场停放的各种车辆应自觉接受停车场点、保管站交通协管人员的管理,按要求停车入位。 十七、因城市建设需要取消或变更的停车场点、保管站,应无偿取消或变更。 十八、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点、保管站。机动、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由县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九、拒绝、阻挠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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