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质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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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灯质量标准第一章 总则 1、为贯彻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全面提高路灯设计、施工、运行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要求路灯设计、检修、安装、运行等各项工作中均应遵照执行。 3、本标准从颁发之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逐步完善。 4、本标准与上一级规程有抵触时,应以上一级规程为准。 第二章 灯具及附件 第一节 一般标准 一、灯高 1、灯具安装高度,同一街道灯具安装高度必须一致(发光中心到地面高度)。小弯灯 一米灯 5-6米普通街道长臂灯和吊灯6.5-7.5米快车道弧型灯不低于8米慢车道弧型灯 不低于6.5米 2、特殊灯型

2、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灯的高度在致相当于需要被照明马路的宽度。只在一侧照明时 HL 在两侧照明时 HL/2 其中,H:灯具安装高度(米) L:路宽(米) 二、灯具仰角 1、灯具仰角街道宽度及灯具的配光曲线来决定,每条街道的仰角应一致。 2、灯头可调时,应使光源中心线落在路宽的L/3-1/2范围内。 3、对长臂灯(或支臂灯)灯身在安装后,灯头侧应比电杆侧仰起100毫米。 4、特殊灯具应根据配光曲线来决定灯具仰角。 第二节 路灯灯具部分 1、灯具应牢固端正,谢绝有松动,歪邪现象。 2、灯罩应完整无损,没有破碎。 3、搪瓷灯伞锈蚀,变形者应更换。 4、灯具反光镜面失效,应更换。 5、灯具反光镜在运输,安

3、装过程中不应损坏或变形,灯罩应加胶圈,擦试明亮,灯口是瓷的破碎露铜时,应予调换。 6、灯具、灯身不能弯曲,各部分固定螺丝需加弹簧眼线紧好,谢绝松动。 7、铸铁灯头有裂纹,掉块不能使用,没有胶皮峦氛撸 8、灯身抱箍要适合电杆,装置服贴不应过长。 9、灯身的透明罩和反光镜检修时应清扫擦拭干净,现场无法清扫的应更换。 10、透明罩的扣环应完整好用,防止掉罩应用可靠挂勾。 11、灯具防尘毡条要齐全,不齐的要修换。 12、灯坨与灯管法兰盘必须配套有得有裂纹有伤痕,螺丝要齐全,螺栓长度应能穿透灯坨法兰盘。 13、一个灯具适用不同规范的灯泡时,应将灯口固定点调整到与灯泡容量相同的位置,得到最佳配光曲线。 1

4、4、各种铁件均无严重锈蚀或裂缝、伤痕等情况漆皮脱锈蚀者应除锈刷漆或镀锌。 15、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管保护(石棉管或瓷管)。 第三节 立皮线 1、立皮线应采用绝缘皮线,铜芯谢绝小于1.37毫米,铝芯谢绝小于1.76毫米。 2、立皮线接架空导线时应对称搭接在杆子两侧,搭接处离杆中心400-600毫米,两侧要一致。 3、立线接电源侧作法 4、立皮线超过四米者,中间应加支持物固定,采用不低于7/1.0绝缘绞线,接局颁发标准中的单十字绑法。 5、干线和立线为不同金属时,应用相间的绑线作为过渡接头弓子,此弓子最长不超过100毫米。 6、立皮线应有黑绑线在绝缘支持物处做回头谢绝用本线缠绕。

5、7、电源线时出铁管或灰杆孔处应加塑料管,管长谢绝小于200毫米。 8、立线凌空段最多可有一个接头,接头对缠两侧各绕5-7圈,并包胶布,不同规范的不能对接。 9、穿入铁管和杆孔内部的电源线,谢绝有接头。 10、立线谢绝从高压线间穿过。 11、离高压引线近的变台杆立线,需7/1.0绝缘绞线,其与主干线连接处背扣后应另用绑线缠绕3050毫米。 12、路灯立线要绑紧,整齐适宜,破皮露裸线者应更换。 13、路灯立线与接户线在最大摆动时,相距谢绝低于50毫米。 14立线接电源弓子在施工、检修时,需用钳子带紧。 15、电容器、镇流器各压线螺丝处,最多能压两个线头,线头弯曲方向应按顺时针并用平垫压紧。 16、

6、路灯立线的零线禁止与用户接户线的零线搭在一起,防止零线弓子线人零线断开时,从用户表内反出电源。 17、公厕照明,按局颁接户线标准执行。 18、长臂灯(大扛灯)横线和立线在同一瓶子上绑回头后,应留过渡弓子。 第四节 飞保险与分支保险 1、路灯均须安装熔丝保护,装于火线上。 2、带镇流器,电容器的灯具,其熔丝必须装于镇流器和电熔器的外侧。 3、250瓦及以下的汞灯,白炽灯用5安培熔丝。250瓦钠灯可用7.5安培熔丝。400瓦钠灯用10安培熔丝。 4、白炽吊灯应装两个保险,杆子处10安培,灯头处5安培。 2 13 黑绑线 1.0M/M 1.5M 第五节 长臂灯 1、长臂灯抱箍必须戴双母,应和电杆固定

7、牢靠,谢绝转动。 2、灯身应平直,各部螺丝就拧紧,支线与灯身夹角不小于330,灯身须与马路成垂直。 3、长臂灯灯身安装后,前端应往一挠约100M/M。 4、长臂灯横线应紧平。 5、长臂灯的横线与立线连接处,要有过渡弓子。 6、镇流器、电容器、灯保险须装在灯头处。 长臂灯: 材料表编 号 名 称 规 范 数 量 1 灯泡 汞灯或钠灯 1 2 灯盘 400 1 3 铸铁灯头 900# 1 4 灯身 922# 923# 1 5 灯 920# 921# 1 6 瓶板(三眼) 200# 924# 2 7 3#立瓶 带12弹垫 8 8 飞保险 带熔丝 1 9 皮线 BBX1.76 10 抱箍 视杆径定 2

8、 11 川丁 1640 4 12 镇流器 1 13 镇流器挂板 1 14 螺丝 M-5(代母、平垫、弹簧垫) 2 15 电容器 1 16 灯罩胶圈 2 17 弹簧眼线 4 18 黑绑线 16 8 提高照度有可能降低出错率,在有可能持续存在出错的区域,建议采用较高的照度。 由于生产过程中高速运转而易发生错误的区域及其附近区域,建议采用较高的照度和显色性光源。 在没有窗户或自然光的工作区域内,较低的照度容易使人情绪沮丧,为了让工作人员感到舒适愉快,建议采用较高照度和高色温的光源。(照度不宜低于500lux)工作人员需要夜间工作的区域,建议照度不低于500lux。 必须考虑工作面和环境亮度的对比,良

9、好的照度对比,可以减少出错,降低疲劳程度DB37/T 730-2007 太阳能灯具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太阳能灯具产品的定义、分类与命名、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为24V及以下的太阳能灯具。DB37/T 1181-2009 太阳能LED灯具通用技术条件DB35/T 852-2008 太阳能光伏照明灯具技术要求路灯灯杆国家技术标准路灯的构造、各构件的技术参数性能说明 一、灯杆: 1、灯杆材质选用上海宝钢产优质低碳钢q235a型,钢材的硅含量不高于0.04%,经大型折弯机一次折弯成型,直线度误差不超过0.05%,灯杆的抗风能力按3

10、6.9米/秒11级以上设计,抗地震烈度为8级。 2、杆体总高x米,上口径为xmm,下口径为xmm,壁厚xmm。灯杆底部带有法兰盘,法兰盘安装孔距为?x,通过地脚螺栓安装在基础上。(x为用户设定的参数,或由公司按常规配置) 3、灯杆焊接方式为自动埋弧焊接,焊接可靠,表面光滑,无明显的气孔、焊瘤、咬边等焊接缺陷,超声波探伤检验,达焊接gbl1345级标准要求。 4、钢杆防腐处理采用内外热镀锌,镀锌工艺过程经过酸洗、热镀锌、水洗、磷化、钝化等过程,镀锌层表面光滑美观,光泽一致,无皱皮、流坠及锌瘤、起皮、斑点、阴阳面等缺陷存在,锌层厚度达到 86um以上,符合国家标准gb/t13912-92,镀锌层附

11、着力符合gb2694-88的要求,防腐寿命大于30年。 5、灯杆热镀锌后进行静电喷塑(颜色可选择),喷塑前先磨砂以增加附着力,喷塑过程中严格控制固化时间和温度,保证塑层均匀、光滑、无气孔。喷塑层厚度1ooum,附着力达到gb9286-880级,表面光滑,硬度2h。 二、灯具: 1、灯体、灯盖采用铝合金压铸,表面经静电喷塑处理,结构轻巧耐腐蚀。灯具外壳防腐蚀性能级;防护等级ip65;防触电等级类。符合灯具安全要求及试验(gb7000.1-7000.6)的规定。 2、反射器采用高纯铝压制成型,经阳极氧化电化学抛光处理,具有光学性能稳定,反射率高的特点。 3、透光罩采用曲面高强度钢化玻璃,耐高温20

12、0以上,透光率高,耐冲击。 4、反射器、钢化玻璃罩以及灯座用密封胶粘成一体,组成内换泡结构,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密封圈耐高温250以上,密封程度达ip66。 三、电器: 采用上海飞利浦250w高压钠灯,配飞利浦镇流器、触发器、电容,飞利浦节能灯。(或用户选择的其它品牌) 四、其它技术参数: 1、灯杆高度:5% 2、梁臂杆高(长):1% 3、额定工作电压:220v(有效质) 4、额定绝缘电压:500v(有效质) 5、额定频率:5ohz 6、绝缘电阻:5oomq 7、介电强度:能承受交流5ohz、15ov(有效质),实验电压历时lmin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8、功率因素:cns0.85 9、灯具防触电

13、保护类别:类 10、接线方式:单相 11、灯具效率:75% 12、防护等级:ip65 13、反光器材料:3002-0高纯铝板 14、灯罩材料:高透明耐强曲面钢化玻璃 15、灯具配光曲线:翼型的配光曲线 16、灯具全部电器(镇流器、触发器、电容器)均安装在灯具内 五、检验标准: 灯杆检验标准:质量管理手册、检验、试验规范及相应国标与工艺技术文件。 灯具检验标准:gb3037-91及相应国标与工艺技术文件。 六、包装: 路灯灯杆编织带包装、灯具装箱包装。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06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gqgmzhang 发表于 11-12-23 16:36 阅读(911)

14、 评论(0) 分类: 2.0.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2.0.2 快速路 express way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2.0.3 主干路 major road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2.0.4 次干路 collector road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

15、作用的道路。2.0.5 支路 local road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2.0.6 居住区道路 residential road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2.0.7 常规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 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2.0.8 高杆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2.

16、0.9 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semiheight lighting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 1520m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当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常规照明;按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2.0.10 截光型灯具 cut-off luminaire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 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 10cd/1000lm 和 30cd/1000lm 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 1000cd。2.0.11 半截光型灯具 semi-cut-off luminaire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

17、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 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 50cd/1000lm 和 100cd/1000lm 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2.0.12 非截光型灯具 non-cut-off luminaire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的灯具。2.0.13 泛光灯 floodlight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 1/10 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 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2.0.1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在相

18、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0.15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0.16 灯具的安装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2.0.17 灯具的安装间距 luminaire mounting spacing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2.0.18 悬挑长度 overhang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

19、距离。2.0.19 灯臂长度 bracket projection从灯杆的垂直中心线至灯臂插入灯具那一点之间的水平距离。2.0.20 路面有效宽度 effective road width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 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 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2.0.21 诱导性 guidance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

20、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2.0.22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 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2.0.2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2.0.24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2.0.25 路面平均照

21、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按照 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2.0.26 路面照度总均匀度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2.0.27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 of road surface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2.0

22、.28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2.0.29 眩光 glare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2.0.30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2.0.31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2.0.32 环境比 surro

23、und ratio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2.0.33 交会区 conflict areas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2.0.34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 。2.0.35 远动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编辑本段3

24、 照 明 标 准3.1 道 路 照 明 分 类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 、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

25、.1 的规定。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3.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1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 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表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道路类型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环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v(cd/m2)总均匀度Uo最小值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均匀度UE最小值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

26、道路)1.5/2.00.40.720/300.4100.5次干路0.75/1.00.40.510/150.35100.5支路0.5/0.750.48/100.315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

27、高档值。3.4 交会区照明标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表 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路面平均照度E (lx),维持值照度均匀度UE眩光限制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30/500.4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80和 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 30cd/1000lm 和10cd/1000lm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主干路与支路交会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20/30次干路与支路交会支路与支路交会15/20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28、 “/”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 3.4.1 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区域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流量大的道路商业区207.54居住区1032流量中的道路商业区1553居住区7.51.51.5流量小的道路商业区1032居住区511注: 最小

29、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于5lx。编辑本段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4.1 光 源 选 择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

30、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

31、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 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的规定。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3。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4.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

32、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所规定的防振要求。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编辑本段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5.1 照 明 方 式5.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5.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 。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

33、,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 15;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 经计算后确定。表 5.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截 光 型半 截 光 型非 截 光 型布置方式安装高度H(m)间距 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单侧布置HWeffS3HH1.2WeffS3.5HH1.4WeffS4H双侧交错布置H0.7 WeffS3HH0.8WeffS3.5HH0.9WeffS4H双侧对称布置H0.5 WeffS3HH0.6WeffS3.5HH0.7Wef

34、fS4H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5.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 5.1.3) 。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2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3 灯具的

35、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 65;4 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5.2 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5.2.1 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 条的规定;2 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3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规定。5.2.2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4 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 5m 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 1/

36、2;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4 T 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 5.2.2-1);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 5.2.2-2) 。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 节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

37、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5.2.3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半径在 1000m 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2 半径在 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 50%70%(图 5.2.3-1) ,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3-2);3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

38、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5.2.4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5.2.5 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衔接,该区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符合规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装的灯具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2 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要求。5.2.6 立体交叉的照明

39、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2 应提供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3 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 3.4 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4 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要求。5.2.7 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2 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3 桥梁照明

40、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格栅的灯具;4 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5.2.8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2 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3 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 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5.2.9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当桥面照度小于 2lx、阶梯照度小于 5lx 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2 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

41、天桥桥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5lx,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 2:1;3 应防止照明设施给行人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5.2.10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交叉口的照明应使驾驶员能在停车视距以外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2 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有助于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3 交叉口轨道两侧道路各30m 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具的光分布不得给接近交叉口的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5.2.1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

42、符合下列要求: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灯光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混淆;2 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并应与其取得联系。5.2.12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2 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3 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2 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3 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5.2.14 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 1.0cd/m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 时,应设置过渡照明。5.2.15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2 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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