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2687656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时间】2002年12月1日【发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建设厅(建委),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为贯彻“以质取胜”战略,加强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经贸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建设部 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

2、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对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并须取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办法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3、。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已经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而尚未取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 境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和质量安全情况应当作为国内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以及资质年检的业绩。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业绩,应当根据资质管理等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下列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在事故发生之

4、日起24小时内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报告;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严重违反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规定采用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造成其他质量安全问题的;(三)其他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在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待添加的隐

5、藏文字内容1第九条 对于在外承包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警告、不予通过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的处理。 第十条 对于隐瞒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外,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项资质;不得申请扩大对外经济合作资格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的信息网上个公布。 第十二条 对境内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承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