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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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版次 Rev. 编写 Drafted by 审查 Reviewed by 批准 Approved by 生效日期 Date 修订说明 Modification *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文件编码 Q/GHTD-2XX-2002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发电有限公司出版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一期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公司提出的“安全为天,质量为本”,争创国际一流电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凡在*一期工程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员工必须执行本责任制。 第三条

2、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一期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建设单位(*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签订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并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

3、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初步设计文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过设计监理审查,施工监理会审方可使用。 第十条 *一期工程实行“小业主,大(咨询)监理”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监理过同类型机组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及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认真进行设

4、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四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参加或组织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关健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

5、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归档。 第

6、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

7、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行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设

8、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设总为*一期工程的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9、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10、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五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

11、返修。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施工监理业务。 禁止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施工监理业务。禁止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施工监理业务。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施工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

12、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 施工监理负责审核施工单位供应商的资质,并负责对其产品质量的确定。 第四十二条 施工监理负责对承包商的质保体系的运行检查及承包商质量要素控制检查(包括工序、工艺)。 第四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

13、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健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实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第四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六章 设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设计监理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四十九条 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设计监理业务。设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设计监理业务。 第五十条 设计监理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合同的规定和要求,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对设计单位的设计速度进行控制;并审核设计成品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工程设计概算、预算进行审查,提出监理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投资实行监控。 第五十一条 设计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设计现场。 第五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按设计监理规划要求,制订监理实施细则,对一、二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查确认;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检查,提出监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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