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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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993-12-0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2、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

3、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

4、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5、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第十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二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 附加英文版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潭政发2001年20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尊遵照执行。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

7、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开发建设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或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旧城改造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新区开发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第四条 小区建设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设施配套,小区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创建“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规划控制原则上要求: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1H,绿地率

8、大于或等于35%,全面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水平,达到功能齐、环境美、管理优”的小康住宅标准。小区选址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城郊结合部为主。栋号设计要依据住宅群体规划实际情况,具有鲜明的建筑特征和明显的识别性;设计方案要新颖,户型设计以80-100平方米为主,户型设计应具有多样性和可改性。墙面安装物不破坏建筑物立面形象,护窗不凸出墙面,空调排列有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置应符合居民的活动规划,方便居民日常生活。绿地的分布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共绿地、宅边绿地、公建绿地与道路绿地有机结合。 住宅群内应安排文化教育、娱乐休闲、体育健身与交往的场所,为人群社区交往创造

9、活动场地。小区建设必须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80-120平方米的管理工作用房。小区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光环境应符合规定,保障居民身心健康。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计划、规划、国土、建工、环保、房地、人防、公安、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发小区建设项目实行保修期制度,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力、电信、广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所有建材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验收、移交

10、前小区建设项目的质量均由开发单位总负责。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面的原则。第八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一般可按中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实施。中期验收,以验收地下基础设施为主,由开发单位提出地下基础设施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开发单位方可继续进行地面工程建设。后期验收指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由开发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面竣工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审查验收,进行现场全面鉴定和评价,经验收合格的小区发给验

11、收合格证。开发单位凭综合验收合格证到建工、房地等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对不合格或没有办理验收合格证的开发小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证手续,亦不得办理移交手续。第九条 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建委会同计划、规划、国土、城建、环保、房产、公安、民政、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均须派主要负责人参加综合验收。第十条 小区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期验收:1、给水、排水、化粪池、检查井以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须埋没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符合规划设计审定的要求;2、人防工程

12、符合规划审定要求。二、后期验收:1、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2、住宅内供电、给水、排水、煤气等设施能正常运行,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3、小区内已规划的商业网点、幼托、学校、居委会(含物业管理)、邮电、消防、储蓄、活动中心、自行车棚、公厕、垃圾站、道路、路灯、绿化、楼栋邮件柜(箱)等公用服务设计和配套工程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4、小区内的动迁户全部妥善安置,无遗留问题。第十一条 验收依据一、中期验收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2、国家对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3、小区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土地征

13、用批复及红线图等有关资料;4、市建委、规划设计部门审定的小区内给水、排水设施和所埋设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5、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和有关专业技术图纸;6、工程承包合同;7、地下基础设施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二、后期验收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2、已验收的地下基础设计验收资料;3、国家对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4、规划部门审定的住宅、市政、公用和服务设计建设规划资料;5、小区各类建筑物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等有关文件;6、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图以及有关专业

14、技术图纸;7、各类建筑物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已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移交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各开发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在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由开发单位自己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要严格按照湘潭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有机结合,使之成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暂时没有条件或不具备统一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开发单位应与当地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

15、司等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物业管理移交工作。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验收移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现发布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济南市城市住宅小

16、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的管理,为小区居民创造舒适、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各县(市)建委(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县

17、(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宅小区实施规划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所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负责。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全部建成,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彩符合规划要求;(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18、(五)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的质量负责。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付使用:(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二)未建或少建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三)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各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三)开发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工程报建批

19、准文件;(四)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五)竣工资料(含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六)组织实施验收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的各项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向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二)开发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日内,成立由规划、土地、城建、房管、公用、环保、环卫、园林、公安、建管、教委、广电、网点办、电信、供电、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住宅小区专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

20、的,出具合格证明;(四)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后,开发建设单位将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报开发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凭合格证书办理住宅小区各项设施交付使用手续。第九条经批准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但必须按照整体建设进度验收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开发管理部门发给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分期验收合格证,待小区全部建成后,换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第十条对住宅小区的拆迁安置用房,市开发管理部门可先行组织单体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济南市新建拆迁安置楼交付使用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凭证办理被拆迁人的入住手续,住宅小区全部

21、建成后,再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全部工程综合验收资料进行整理,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移送城建档案馆。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向小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小区临时管理机构办理小区管理交接手续:(一)住宅小区建设的各项批准文件;(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三)房屋及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设备的竣工图;(四)质量验收资料;(五)其他有关资料。小区移交后,上款规定的资料,由小区管委会负责保管。尚未成立小区管委会的,可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小区临时管理机构暂时保管。第十三条住宅小区

22、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按比例支付一定的保修金,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保修。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管理交接前,应按上年度全市住宅建设每平方米平均实际造价的比例,向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小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开发管理部门应将物业管理公共资金转拨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启动、小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更新和增改。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的经营用房,在同等条件下,小区管理委员会有优先购买权。小区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其购置费

23、用可从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中列支。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经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负责验收的专项工程管理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不改正的,由专项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或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分期验收合格证,擅自将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综合验收手续,并给予警告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

24、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确保城镇居住小区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提高居住小区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区房地产有序开发,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情况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

25、验收情况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建、绿化建设情况等进行整体和全面性验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新建、改扩建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或一个组团)的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改扩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由区建委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划内容进行验收。第四条成立以主管区长任组长,区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市政管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下简称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最终决定。区建委按照“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具体要求,组织协调市政管委、教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水务

26、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园林中心和街道办事处、有关镇政府及供电、邮政、电信、消防、商业、人防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分管的内容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综合验收及交接工作,并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区建委房地产开发业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开发办”)具体负责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受理、初审、协调、备案和对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第五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居住及配套公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居住小区

27、综合验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副本。文件副本由区建委开发办存档。(一)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以及项目的规划意见书和环境预评价书)。(二)居住小区内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三)居住小区内房屋、配套公建项目清单。第七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程序:(一)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建委开发办提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区建委开发办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验收申请后,进行综合验收初审,并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

28、“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应当听取建设单位对居住小区建设总体情况的汇报,现场检查,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三)区建委开发办根据“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居住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备案,出具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并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套公建用房的交接。(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到区建委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第八条居住小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及绿化建设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对居住小区工程质量问题负最终责任。第九条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实行分期验收,但分期验收的规模不

29、得少于一个组团(300700户或10003000人)的规模,且相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建必须基本满足居民正常生活使用的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进行全面综合验收。第十条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警务、消防、社区居委会活动用房、邮政局(所)、学校、幼儿园等配套公建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在综合验收合格后,必须向有关部门交接。第十一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应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要求限期改正。在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别监督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设计及建设规范的要求进行修建或补建,所发生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修建或补建项目经各相关部门审验合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各相关部门出

30、具的修建、补建证明材料到区建委开发办办理综合验收合格备案。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建设有严重违反规划、用地、设计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建成绿化工程改变使用性质,已不能通过修建、改建达到规划建设要求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对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单项工程不合格,且不影响小区整体使用功能的,由“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建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2007-08-16 11:28:25(2001年8月22日市第十届人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

31、布) 第一条 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移交的管理,维护交、接双方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移交。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以及住宅小区交、接双方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和移交,并协调处理验收、移交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不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

32、区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合格前暂停受理开发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的计划、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 第五条 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移交方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二)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和缴费等文件、资料;(三)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四)竣工资料(含小区总平面、游园、绿化、管网、管线综合设计图,公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五)单位工程明细表;(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

33、日内,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管、公安、消防、民政、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供热、供气、电讯、邮政、地名等部门及辖区政府成立验收小组,听取移交方汇报,审核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查验,制作查验笔录。 第七条 行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包括:(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建设施工和缴费等文件、资料手续齐全;(二)规划建设项目得到落实,满足规划批准的条件;(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四)游园、绿地、楼间绿化及道路两侧、楼间硬化工程全部竣工,并符合施工设计要求;(五)小区范围内的施工机具、临时建筑、建筑渣土、剩余构(部)件全

34、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六)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齐全;(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综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核发单位工程(不含住宅)验收合格证及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对经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 取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具备居民基本生活使用条件。经分期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核发住宅小区分期验收

35、合格证;住宅小区全部建成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移交方和接收方进行交接,并对交接双方共同签署的配套项目交接书、住宅小区交接书予以鉴证。对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交、接双方不得拒绝接收或移交。 第十一条 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等用房,公厕、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应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由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宅小区内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电讯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移交:(一)总水表输入部分(含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无偿移交供水企业。(二)楼内配电箱(含电

36、表)以外的供电设施,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三)电讯交接间(含交接间)以外的电讯管线及设施,无偿移交电讯部门。 第十三条 交项目的名称、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及辅助设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规划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下列设施,无偿移交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下同)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商业、服务、物业管理等用房及设施;(二)小区内绿化及设施;(三)道路、路灯、排水管网等设施;(四)为小区服务的其它公建配套设施。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宅小

37、区移交后,由辖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住宅小区内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为小区内业主共同所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收方对接收的住宅小区,应依照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对接收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继续委托原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作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宅小区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接收方所接收的各项设施,其投入使用的开办费、运行管理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和水、电、暖、燃气等接通所发生的有关

38、费用均由接收方承担。 第十八条 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出售、抵押。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收移交所需的文件、图表、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方、接收方分别保留存档。 第二十条 发建设单位将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自将公建配套设施出售、抵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39、限期改正并处以 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接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拒绝移交、接收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的;(二)违法向移交方或接收方索要移交费用的。 第二十三条 宅小区验收移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市)、矿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发表日期:2008

40、年9月3日 出处:建设市场管理处 【编辑录入:base】局各处室、局属各部门、各行业协会: 我处根据有关规定起草了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大家审阅,提出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发至我处信箱sqjsjscc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 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规划

41、、建设、公安、环保、城管、供水、供电、绿化、通讯、人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住宅小区各单项工程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建配套项目等组织全面验收。 第五条 住宅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申请综合验收: (一)规划要求的所有建设内容已经完成,符合规划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 (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 (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 (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

42、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 (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 (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 (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 (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

43、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五)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 (十六)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房屋建筑、市政配套、公用设施等各项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 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4、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三)住宅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四)建设单位小区建设开发总结,各单项工程基本情况及其施工单位汇总表; (五)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3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报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批准,批准的验收申请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并在1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各专业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负责验收相应的单项工程,对不合格的单项工程各专业部门经综合验收办公室同意后应当出具书面的整改通知,在整改合格后由专业部门向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

45、公室提交单项工程验收意见。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成由有关专业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二)综合验收小组听取建设单位汇报住宅小区建设情况,按专业或部门分组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 (三)各专业组或专业部门对小区内的各单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验收意见。 (四)住宅小区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资料齐备后,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经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 住宅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为综合验收合格: (一)住宅小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色彩

46、等符合规划,小区停车位、出入口设置等符合规定,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小区管线工程符合规定,小区配建的社区物管用房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定,市规划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燃气管道建设符合规定;工程建设档案符合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符合规定,市建设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到位,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市环保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五)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市供水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六)用电纳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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