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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1 目的加强公司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管理,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设备安全运行。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承包的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入库验收、保管、发放和回收等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工作,也适用于顾客(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工作。3 引用标准3.1 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2 GB/T50430-2007质量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4 采购管理制度4.1采购计划管理4.1.1项目部应根据项目总
2、体规划和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按设计施工图纸编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4.1.2采购计划中应明确采购物资的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需用数量、用途和要求进场时间、质量要求等内容,特殊材料要附上图纸或样品及技术质量要求文件。4.1.3采购计划需报项目部材料主管人员审核后,经工程项目部经理签字批准后才能用于采购。监理(建设)单位有要求时,还需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4.1.4由于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调整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物资供应计划时,由设计部门或工程项目部提出意见,交材料供应部会同有关部门一并进行调整。4.2供方评价管理4.2.1严格进行材料供方的评价管理。禁止
3、由未经供方评价的单位采购工程施工项目所需的材料。4.2.2不论是生产厂家还是经销商,都需均应对其进行评价,对供方的评价应括:(1)法人资格、生产许可范围、级别或经营许可范围、级别等;(2)所供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能力(包括质量保证体系、信誉等);(3)供货能力(交货期);(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价格;(5)售后服务等。3.2.3经评价合格的产品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列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册。各单位应在合格供方名册的名单内选择供应方采购相应产品。经评价合格的供应方的相关资料(需包含产品制造许可证或安全注册证)应附在评价表上一起送工管部存查。3.2.4列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册供方,每年需进行一次
4、复评。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对列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册供方进行再评价。3.2.5合格供方年度复评(1)合格供方年度复评,主要是考核合格供方名册中以及本年度内新增合格供方一年来的交易情况(包括数量、规格、成交价、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及信誉等)。(2)由各单位在年末前提出初评意见送公司工管、经营部复评并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下一年度的合格供方。(3)年度复评后,由工管部综合整理成合格供方名册,下发到各单位。3.2.6各单位若采购合格供方名册以外的产品,必须在采购前办理供方评价,经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采购。3.2.7对供应方的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标准、方法和职责应符合基本规定,并保存相应的记录。3.3采
5、购管理3.3.1采购活动应按流程进行,并应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3.3.2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是公司合格供方名册内的产品或是经供方评价合格的产品。3.3.3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必须提供与实物一致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制造加工合格证书和安装说明书(必要时)。3.3.4如合格证和材料质量证明书为复印件时,必须提供可跟踪其原始合格证和材料质量证明书的有效依据(即: 生产厂-采购商-大分销商-小分销商,相关单位所盖的公章均应齐全并连续,且最后一个公章必须是红章)。3.3.5如果所采购的某一产品不只是一个工程项目使用,而是用于若干个工程项目的,则采购部门应在提供给各工程项目的复印件上
6、再加盖采购部门的印章,并注明原件保存部门及由负责人签字确认。4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4.1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入库前,应进行验收,核验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的要求,并填写 “设备材料进货验收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入库,进行隔离处置或退货处理。4.2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数量验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可采用过秤检斤、理论换算、量方检尺、过目点数等方法进行。4.3 材料数量损失在差额之内的,按实际数量验收入库;差额超过规定的,应查对核实,并做好记录,同时将该批材料标识保管,并立即向供货单位提出数量异议,待处理后再验收。4.4 工
7、程材料设备,应有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确保工程材料质量。材检员必须认真验证供货方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4.4.1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需与实物一致,必须真实、有效。4.4.2质量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如出厂编号、规格、型号、供货状态等必须符合有关合同、设计文件及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4.4.3质量证明文件应具有可追溯性,必要时需向供货方进一步索要。4.4.4验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材料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和入库手续。4.5 对入库验收的材料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作为材料入库验收和使用依据,并应存档妥善保管。4.6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验
8、收合格,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检验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材料均不能使用,并按规定处置。4.7凡涉及到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物资如钢材、高强螺栓、水泥、防水材料、防火材料等各专业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必须复验的,以及设计、建设(监理)单位要求复验的物资,项目部应指派取样员按规定的方法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4.8对整机设备等重要物资由项目部供应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质检部、设计单位、监理(建设)单位、施工班组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进场验收工作。必要时,到供方的现场进行验证,但需提前约定时间和方式。4.9 对有复检要求的材料,按采购文件或有关复检标准
9、执行。4.10若发现产品的牌号、批号、交货状态与质量证明资料不符或产品的外观不符合要求,应马上通知业主、供货商,并按规定处置。检验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材料均不能使用。4.11 材料的技术资料不齐时,应向发货单位索取,并将该材料另行码放标识,等资料齐全后,再另办理验收手续。4.12 当查出一批材料中有质量不符的,应先将合格品验收,不合格的隔离标识码放,并做好质量记录,并即时通知供货单位到现场处理,或直接将该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场。4.13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也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4.14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验收、施工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发
10、包方报告,并安装规定处理。4.15未经验收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一律不得用于工程施工。5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保管5.1库房的设置应因地制宜,但应能保证物资安全无损,特殊库房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5.2物资保管应做到数量不缺,质量完好,堆放牢固安全有序,包装标识朝外,整齐清洁。工地材料要因地制宜妥善保存,注意防潮、防锈、防丢失、防损坏。在搬运、保管过程中,做好防碰撞、防跌倒的产品保护措施,同时要保护好产品的原有标识。(如管材上的制造标准号、炉批号等字码。)5.3物资存放要有防自然环境危害的措施。5.4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或堆放中,不得混放,严格遵守储存规则以及灭火、防护方法不同的可燃易爆
11、物品,必须分库隔离储存。5.5对于易燃品、爆炸品、腐蚀品和毒品,要单独保管,并有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5.6特殊材料的保管,应严格执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保管条件。5.7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产品标识和状态标识,不同检批号的材料要分开整齐存放,并做好存放位置(区域)标识和记录(货架的标识牌须有检批号记载)。严格执行材料标识制度,杜绝材料的混用和错用。5.8物资盘点,各级仓库对库存物资,必须通过核对、检查帐、卡、物和资金是否相符,进出库物资有无差错,有无变质和损坏现象。工程项目部仓库宜每月自查一次,公司后方仓库每年盘点一次。5.9通过报表正确反映物资盘点结果。对积压、多余物资应向有关人员提出
12、处理意见,盘盈、盘亏均应分析原因,写出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理。对需要报废的物资,由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6 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标识6.1所有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需按规定进行标识。6.2标识的方法 对进场入库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依据验证结果,采用标牌或记录形式进行标识,其内容:物资名称、规格、材质、产地、进货时间、进货数量、检验结果:即检验状态标识、检验人和日期、产品编号。6.3检验状态标识的内容:施工过程中,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和施工形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施工队应及时按其检验和试验状态,做好下列标识:a)已检验和试验且合格的,在标识中注明“合格”
13、b)已检验和试验属不合格的,在标识中注明“不合格”c)已检验和试验尚未出结果的,在标识中注明“待确定”d)未经检验和试验的,在标识中注明“未检”6.4对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标识,要有专人负责维护,项目部材料负责人应督促检查,确保标识的准确、有序、完好。6.5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对领出或分开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时进行标识移植。6.6施工形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施工队根据图纸或其他规定予以标识,且须清晰易见,位置正确。专业(工号)技术负责人在图纸(如非标设备排版图、管道单线图、电缆布置图)和交工资料上标识清楚。7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放和使用7.1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发放要做到领有标准,发有依
14、据,即按计划发放。就是材料的发放与使用,需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进度的要求编制材料领用计划,按核定的工程项目材料计划表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发放。7.2领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时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开具领用单。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发放必须按领料单,领料单要写清领料单位(部门)、材料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用途,计划员、发料员和材料员签名,办好领料手续,以利于材料耗用统计和成本核算。发料手续完备,手续不全者不予发料。领料单不准涂改,不得用白条子领料。7.3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发放数量原则上按领料单,但因无法拆装或拆后影响质量的材料,保管员应与计划员联系,并在领料单上说明实发数。7.4在材料、构配件和
15、设备发放时要注意做到:(1)专料专用; (2)易损先发,有限期的先发; (3)规定交旧领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坚持原则,对不交旧的,可不发放; (4)对不准混载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坚持单独发放,以免危险; (5)对易爆、有毒材料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发放出库手续。7.5未经验收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发放使用(紧急放行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除外)。凡出库的工程设备材料,均应附有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7.6为防止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误发误用,现场工程技术员要定期核查材料发放、领用单据和现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状况,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和确认,要保证发放与使用的材料
16、、构配件和设备可追溯。7.7超耗和节约要查明原因。对超耗材料在查明原因后,经审核批准,才能增发,并要明确经济责任,保管员根据计划员开具的物资领料单发料。7.8材料在安装过程中要进行切割分段的,立即按原标记做好标识移植,以免混用。余料退仓的,也必须做好标识,办理相关手续。8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入库的搬运8.1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出入库的搬运,应在设材部门指定物资管理责任人指导下,按搬运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8.2搬运人员应根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品种特点,选择适宜的搬运设备和工具,认真操作,避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损坏、腐蚀或污染等,有特殊搬运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如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
17、等)应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8.3委托外单位搬运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设材部门负责人必须向对方进行搬运作业交底。在搬运过程中指派人员监督,搬运后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搬运质量事故,按委托协议书或有关规定处理,并作好记录。8.4施工现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负责人在搬运前进行通道和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堆放点的检查,保证通道畅通和堆放点结实牢靠,防止在搬运过程中发生碰撞和堆放凹塌而造成搬运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损坏、丢失、变质。8.5搬运人员要熟悉搬运业作,对搬运设备、工具注意维护和保养。9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回收9.1余料处理、余料退仓,需办好退料手续。9.2因设计或计划变更,已领未用的材料、构配件
18、和设备需要退库的,经计划员同意后,由领料单位办理退库手续。9.3工程项目剩余材料办理退库时,应附还原材料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如证件不全且标记不清,只办理代管手续,在取得试验室检验质量评定文件后,再办理正式退库手续。9.4边角料、废料的出售处理要经现场负责人批准,由使用单位代表、现场材料人员代表共同在场监磅处理,收回料款交财务部门,并冲减该用料单位工程成本。10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代用管理10.1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严禁以次充好及擅自降低标准。10.2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格、制造标准改变时,原则上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手续,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
19、详细记载。否则,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在保证其他各项条件均相同的前提下,壁厚的可代替壁薄的;制造标准高的,可代替制造标准低的;同时,应征得设计部门或业主的同意并签字确认。11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紧急放行11.1当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文件不全或因施工急需使用,进场后来不及检测或试验时,在可追溯到并可追回的前提下,应由专业(工号)技术负责人办理紧急放行申请,填写XXxx.10施工过程QHSE控制程序表4“紧急放行可追回控制记录”,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放行使用。11.2对紧急放行的物资应作好明显的标识和记录。11.3紧急放行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影响下道工序质
20、量或投入使用部位的质量;放行后仍可进行质量状态的评价;11.4不得在施工中的隐蔽验收部位和严重影响工程结构强度或稳定性的或非破坏不能移除更换的部位采用紧急放行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11.5紧急放行的物资仍需进行检验和试验,材料员应同时向供方索要所需的质量证明资料,一旦发现不合格,应立即予以追回和更换。12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资料的保存和归档12.1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必须妥善保存、整理和存档。12.2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属于必须交工的技术文件,应认真整理,其品种、规格、数量都要与安装一致,并编入交工技术文件中。12.3不编入交工资料的材料质量检验的相关表格,作为安装过程中质量控制记录,在工程结束后应进行整理,与其他质量控制记录、文件等一起另外装订成册,作为工程管理资料,与公司自留存档的交工技术文件一起送公司资料信息中心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