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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知识 主讲 毕树沙,主要内容,法律规定生理特点,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什么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局年月日发布 年月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平均劳动时间率: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能量代谢率: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米来表示。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体力劳动强
3、度分级表 15 20 25 25,级体力劳动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即净劳动时间为分钟,相当于轻劳动。级体力劳动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即净劳动时间为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级体力劳动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即净劳动时间为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级体力劳动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即净劳动时间为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它劳动有哪些?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
4、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第六十条 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
5、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9号令)第四条 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解除劳动合
6、同”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一条 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对
7、女职工怀孕流产有哪些保护规定?,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有什么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
8、产假分别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哺乳婴儿的女职工,其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二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3、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的文明的劳动环境。第五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规定:禁止安
9、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九条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
10、得低于80%。,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4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二)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三)
11、有20名以上幼儿的单位应设托儿所。,第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一)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二)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加强行政管理。,二、特殊保护是妇女生理特点的需要1、女工在身体结构及其他系统方面的特殊性 女职工对重体力劳动的适应能力不如男职工,当进行同等强度的体力劳动时,女工
12、的机体的负担较男子大。男女最大的差别是生殖器官和生殖腺的结构和菌能不同。过重或不合理的劳动将给予不良的机体影响。2、女职工有孕育下一代的特殊使命 胎儿在母体内需要吸收母体的营养而成长。母体在外界的一切活动,直接影响着胎儿的正常发育,女工从事过重的劳动或压迫腹部的作业如蹲位、抱物、弯腰作业,长时间立位、坐位、震动作业等可使女工早产、流产或胎儿畸形。女工接触毒物(铅、汞、苯、甲苯等)时,毒物可以通过胎盘、乳汁、唾液、食品等传递给胎儿、婴儿致中毒、畸形或死亡,直接影响胎、婴儿、幼儿的发育和健康成长。因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与否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3、对女职工健康有特殊不良影响的职业危害主要有:负重作业、重体力劳动、不良体位(立位、蹲位、坐位)、电离辐射(X线等)、噪声震动、高温、低温及生产性毒物。女工在从事上述有害作业的劳动过程中,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否则将会影响女工的安全、健康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