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奖罚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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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1.目的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激励各级员工增强质量管理意识,认真落实各级岗位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对分公司、直管部工程质量管理的奖罚。3.职责3.1公司质量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各经营单位、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控制,依据本制度处罚和上报公司依据本制度进行奖励。3.2公司各部门参照本制度进行处罚和上报公司进行奖励。各分公司、直管部负责对所属范围施工项目参照本制度进行处罚和奖励。4.工作程序4.1 奖罚依据和内容4.1.1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4.1.2施工现场员工违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4.2奖励和处罚程序4.2.1奖励由公司质

2、量处依据本制度提名,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在年终质量管理总结会或公司职代会上兑现奖励。4.2.2处罚由公司质量处依据本制度执行,被罚分公司、项目部和责任人接到处罚通知后,在15日内将被罚款项交到公司财务部门,对超过规定交款时限的被罚款项由财务部门从项目的资金往来中扣除。所罚款项划入质量安全基金,设专人管理。财务处定期将罚款到位情况报公司质量处。4.2.3分公司参照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执行。5.奖罚规定5.1奖励规定:对在质量管理中做出成绩,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及有关人员给予以下经济奖励。5.1.1对代表公司迎接区住建厅、市县住建委(住建局)、集团公司组织的上、下半年或住建部

3、每年组织的质量检查的项目部、分公司,市县级(含县级市)及集团公司检查优良的奖励3000元;自治区级检查优良或受到通报表扬的奖励5000元;国家级检查优良或受到通报表扬的奖励10000元,检查结果以各省市县文件通报为准。5.1.2项目获得各级质量优质奖称号的,公司对相应项目部、分公司、和公司质量处、工程管理处进行奖励。获市级优质奖的,安装、土建工程分别奖励5万元、5元/,给予公司质量处、工程管理处分别奖励3000元/项和2000元/项;工程质量获区级优质奖的分别按10万元、8元/奖励,给予公司质量处奖励5000元/项、工程管理处奖励3000元/项;工程质量获国家级优质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元

4、/,给予公司质量处奖励20000元/项,工程管理处奖励10000元/项。同一项目在同一项目周期中分别获多个级别质量优质奖的,奖励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5.1.3对获市级及以上质量管理先进单位、集体称号的给予质量处奖励3000元;获公司质量管理先进集体的奖励分公司(直管部)500010000元,。5.1.4对获得“区级工法”的,每项奖励编写小组5000元,奖励工程管理处1000元/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奖励编写小组100000元,奖励工程管理处10000元/项。5.1.5对获得“广西工程建设优秀QC成果奖”一等奖的相应QC活动小组每项奖励5000元,奖励质量处1000元/项;二等奖的每项奖

5、励3000元,奖励质量处600元/项;三等奖的每项奖励1000元,奖励质量处300元/项;鼓励奖的每项奖励500元。获得“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成果奖”一等奖的相应QC活动小组每项奖励10万元,奖励质量处1万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6万元,奖励质量处60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3万元,奖励质量处3000元;鼓励奖的每项奖励1万元,奖励质量处1000元。5.2处罚规定: 凡对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严、质量隐患不认真整改,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对事故责任分公司及有关人员给予以下经济处罚:5.2.1一年内,分公司、直管部发生质量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

6、度规定执行。5.2.2一年内,分公司、直管部发生质量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进行处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至5万元的,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至10万元的,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以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5.2.3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事故情节除按5.2.2款处罚外再处以二倍罚款。因发生事故受到上级和政府部门罚款的所罚款项由事故所属分公司、直管项目部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5.2.4对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查中出现不良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处罚:(1)工程项目因质量管理不良,被

7、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司给予工程所属的分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公司研究另行处罚。(2)因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项目:被区住建厅、集团公司、市县(含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的每次处罚1500元;被区住建厅、集团公司、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含局部停工)的每次处罚项目部30005000元,同时对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三个不同的项目下达停工整改(含局部停工)的分公司处罚30005000元;同时处项目经理1000元的罚款,质检员500元的罚款,施工员500元的罚款。对项目部在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处罚

8、2000元,同时给予项目经理1000元的罚款,质检员500元的罚款,施工员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公司研究另行处罚。(3)凡在施工中接受国家住建部、区住建厅、集团公司、市县(含县级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被评为不合格的,对项目部处罚5000元;同时处项目经理1000元的罚款,质检员500元的罚款,施工员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公司研究另行处罚。(4)对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上所列的整改项目,项目部没有按时进行整改或在下次检查中仍存在同样问题的,则对项目部处罚1000元/项,对项目经理处罚200元/项,对质检员处罚100元/项;对已整改但经检查达不到

9、要求的,则对项目部处罚500元/项。(5)对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没有向公司及时回复整改报告的,对分公司、项目部分别处罚500元/项。(6)各单位及项目部未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开展质量检查的,每缺一次分别对分公司和项目部处罚2000元/次。(7)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或项目部执行经理无故不参加区住建厅、集团公司、县市建设等上级主管部门等对本单位现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或综合检查者,每缺席一次检查处罚200元,缺两次以上检查(含两次)则取消当年评先资格。(8)公司季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处以8000元/次的罚款。(9)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而

10、擅自施工的,按开工的时间至审批日止,每项处罚各为50元/天。(10)检查时无法提供与进度同步的施工技术资料的项目处1000元/次罚款。(11)在公司组织的定期质量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处罚项目部50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对质检员员罚款300元,施工员处罚300元。(12)凡工程项目质量最终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质量安全押金不予退还,同时按工程总价的0.5%进行处罚,并处项目经理5000元罚款、质检员2000元罚款、施工员2000元罚款。6.奖励基金来源6.1公司设立奖励基金。为奖励市、自治区(省)、国家级优质奖项有功人员、集体,公司设置质量安全奖励基金独立建账专款专用,奖励相关人员和

11、集体。土建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5,安装工程按工程造价1.5提取质量安全奖励基金,提取的基金由公司财务处从工程款中优先划入公司质量安全奖励基金专用帐户;罚金归入公司质量安全奖励基金专用帐户。6.2 奖金分配方案:凡获公司级奖项的个人与集体,其奖金全部奖给相应的个人与集体;凡获区(省)、市级奖项的工程,其奖金70%奖给项目部,15%奖给分公司,15%奖给公司主控部门及相关部门;凡获国家级奖项的工程,其奖金60%奖给项目部,20%奖给分公司,20%奖给公司主控部门及相关部门;6.3公司实行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押金制,新开工工程按土建工程造价1.5,安装工程按工程造价(不含主材)3提取质量安全押金,提取押金由公司财务处从工程款中优先划入公司质安奖励基金专款专用银行帐户。凡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并完善有关竣工手续。技术档案完善归档并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工程无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退还余下质量安全押金。7.说明本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中处罚条款作为工程质量检查时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存在质量隐患不整改的处罚依据。公司决定开展的相关涉及工程质量活动中有奖罚条款的按活动奖罚条款执行。处罚款项从签发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公司财务处。8.相关文件和记录8.1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8.2相关记录工程质量安全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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